面对股权激励所得,「做一个纳税明白人」

来源:黄鹏 时间:2018-08-10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稳定关键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如何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股权激励所得合法纳税?纳税的计算方式又是什么?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稳定关键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如何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股权激励所得合法纳税?纳税的计算方式又是什么?

  一

  应税时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从上述规定来看,上市公司高管在拿到股权激励的份额的时候并不用考虑纳税的问题,需要更多思考的是如何完成公司相应考核指标能够行权/解锁,否则便没有“纳税资格”。当我们的高管完成相应考核指标能够行权/解锁其所持有的股权了,便有了相应的“纳税义务”,看到这里有些朋友会问,这样也有问题呀,“此刻我的股票没有卖,没有收获盈利如何交税?”。

  关于这点我国税务总局已经替大家想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第二条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仍有高管对此有意见,因为确实会出现在解锁/行权的后6个月内股价一直处于下行的状态,所以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把40号文废止,然后其第二项第一条把该期限延长到自解锁/行权之日起的12个月内。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搞清楚在何时了,该交多少呢?这里涉及的第一个概念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呢?就是你要根据这个数字去计算需要交税,举个简单例子,小明的工资是5000元/月,根据我国个税的规定,3500以下免征,那么小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500元。所以我们要计算交多少税,需要先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计算完应纳税所得额,就要计算应交税费了,根据上述35号文的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注意上述所得税的计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若与工资薪酬混合计算,会加重激励对象的税收负担。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激励对象的应纳税额仅是在行权/解锁时交纳,转让是可以依靠二级交易政策暂免征收的。

  三

  征缴管理

  根据35号文的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其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应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征收管理是在461号文中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同上述股票期权规定,同时约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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