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鲸精选|关于拟IPO企业存在未决诉讼的问题研究

来源:金融证券缘周律 时间:2018-08-14 上市
在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陷入诉讼纠纷之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可以看出拟IPO企业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诉讼将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在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陷入诉讼纠纷之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可以看出拟IPO企业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诉讼将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本文则对此问题整理了以下证监会相关审核要点及相关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一、证监会在发行人IPO过程中对此问题的审核重点

  1、未决诉讼的具体案由、标的、目前进展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2、发行人是否存在败诉的风险,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应该预提相关负债;

  3、对发行人的经营和成长性、品牌美誉度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纠纷;

  5、若存在知识产权诉讼则关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或核心技术,对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未决诉讼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决诉讼情况。

   二、相关案例:

   1、发审会议问题:

  (1)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1)发行人竞争对手拓自达起诉发行人侵害其发明专利诉讼的主要争议情况、案件审理情况及公司涉及的相关产品情况,案件二审胜诉后相关产品、专利是否还会存在其它潜在纠纷或争议;3)发行人创始股东、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的协议或承诺,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4)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核心知识产权是否还存在其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风险揭示是否全面、充分。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通过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十余项、存在数起诉讼和纠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2)报告期内涉及的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3)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被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是否已经整改完毕;4)发行人风控、合规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通过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951,538.68万元、982,820.10万元、1,316,532.06万元、1,263,168.33万元,其中逾期应收账款分别占比14.04%、17.29%、15.11%、15.52%。此外,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涉及未决诉讼216起,其中被起诉132起,诉讼金额35,148.18万元;发行人提起84宗诉讼,诉讼金额382,815.85万元,发行人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余额为190,858.44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33,977.0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逾期应收款后续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对单项金额较大的逾期应收款未及时计提减值的情形;2)上述诉讼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涉诉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反馈意见及回复:

   (1)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包括与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和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合同纠纷案。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生多起诉讼,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上述三起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和发行人已/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3)发行人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谨慎;4)上述诉讼如果败诉,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过程、结论和依据。

   反馈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生多起诉讼,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应收账款风控管理规定》、《客户信用评分标准》、《客户信用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在客户承接和逾期款项收回上严格执行了内部控制程序。

  公司财务部、营销中心组成评定组织,并制定信用评分标准、结算条件标准、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等标准,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对客户定级、信用期限以及信用额度等进行审批;业务员根据信用限额进行跟踪管理,营销中心、财务部协助进行信用限额管理,如客户需延长账期,由业务员提出申请,部门主管审批,营销副总、财务总监等根据客户销售规模、企业资质(是否上市公司)、历史交易及付款情况进行审核,总经理最终批准后执行。针对逾期的客户,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给予暂停接单、暂停发货、终止业务甚至启动诉讼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个别客户由于自身经营问题,未支付公司货款,公司按照内部控制程序,及时对其实施了暂停接单、暂停发货、终止业务的措施,避免了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终为维护自身利益,公司主动提起诉讼。发生诉讼的原因为部分客户由于自身经营问题未支付公司货款,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主动提起的诉讼。

  (二)上述三起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和发行人已/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经核查,除《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三起诉讼无后续进展情况,该等诉讼的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涉诉金额(万元)诉讼进度应对措施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173.56案件已审结,发行人胜诉。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裁定受理黄山中显微破产清算,发行人已完成债权申报,现黄山中显微正在进行财产清算与破产管理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展情况

  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520.32一审发行人胜诉,星亚星提出上诉仅请求法院改判原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改判星亚星无需支付一审受理费中的943.86元,二审于2016年8月18日开庭审理,法院尚未下达判决公司及公司律师积极应诉,望法院尽快下达判决

  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13.25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受理后尚未通知开庭日期;冀雅电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尚未作出裁定与法院工作人员定期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案件最新进展

  上述三起诉讼共涉及金额约为707.13万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很小,且发行人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未作为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三)发行人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谨慎

   经核查,公司上述对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应收款项173.56万元,对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项520.32万元和对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应收款项13.25万元在报告期内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谨慎。

   (四)上述诉讼如果败诉,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经核查,1.与黄山中显微的诉讼,发行人已胜诉,黄山中显微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发行人已完成173.56万元的债权申报;2.与星亚星的诉讼,一审发行人胜诉(星亚星需向发行人支付货款520.3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星亚星提出上诉仅请求法院改判原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改判星亚星无需支付一审受理费中的943.86元;3.与冀雅电子的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尚未开庭,冀雅电子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尚未作出裁定。

  由于上述诉讼均为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且发行人已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若发行人未能收回上述涉诉款项或败诉,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应收账款风控管理规定》、《客户信用评分标准》、《客户信用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核查其实际执行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涉诉的诉讼文书,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核查了相关坏账计提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三起诉讼涉及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很小,且发行人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未作为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发行人计提坏账准备充分、谨慎;相关诉讼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多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且涉诉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截至目前,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2)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发行人针对上述诉讼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相应措施;3)上述诉讼如果败诉,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上述诉讼是否属于“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的规定。

   反馈回复: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各项诉讼涉及的起诉状、上诉状及法院的裁定、判决文件、诉讼纠纷事项涉及相关的合同、代理律师出具的相关意见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后,对发行人诉讼案件的案由、诉讼进展、判决结果、执行情况予以披露,并分别说明各诉讼情况已采取及未来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对部分重大案件进行诉讼结果可能性分析,最终得出核查结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单笔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共3项包括:a、南华投资作为顺德燃气的股东代表与发行人就顺德燃气利益受损等事宜的纠纷;b、佛山市佳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水燃气、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杨志能就工程地质勘探钻断电缆产生的侵权纠纷;c、何少萧与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就管道工程占用土地产生的侵权纠纷。

  2)南华投资作为顺德燃气的股东代表与发行人就顺德燃气利益受损的纠纷一案:按照该项纠纷诉讼后续可能形成的各项不利赔偿结果预计,赔偿可能性一(即高压管网公司向顺德燃气按原告诉求全额赔付)的赔偿费用预计占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6.82%;赔偿可能性二(即高压管网公司向顺德燃气按原告诉求赔偿已发生损失,后续年度高压管网公司继续执行《天然气分销合同》)高压管网公司赔偿顺德燃气已发生损失后,预计未来一次性影响金额预计占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2.47%。同时,公司在高压管网公司一次性赔偿顺德燃气已发生损失后至2031年12年31日期间,公司每年受该纠纷事项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金额预计为108.64万元。上述赔偿可能性产生的赔偿费用对公司的财务成果影响较小。根据该案代理律师意见及公司分析判断,公司于该诉讼事项中败诉的可能性较低。高压管网公司未违反《天然气分销售合同》的约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及纠纷当事方签署的合同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故意损害顺德燃气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诉讼事宜不影响公司或高压管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该诉讼纠纷事项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佛山市佳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水燃气、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杨志能就工程地质勘探钻断电缆产生的侵权纠纷一案:按照该项纠纷诉讼后续可能形成的最不利赔偿结果(即增加确认赔偿费用184.95万元)预计,该最不利结果占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0.41%,影响较小。该诉讼事宜不影响三水燃气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该诉讼纠纷事项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何少萧与高压管网公司、广东大鹏就管道工程占用土地产生的侵权纠纷一案:按照该项纠纷诉讼后续可能形成的最不利赔偿结果(即增加确认赔偿费用94.06万元)预计,该最不利结果占发行人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0.17%,影响较小。该诉讼事宜不影响高压管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该诉讼纠纷事项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发行人未决诉讼事项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3)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诉讼情况,请按“最好”、“较好”、“较坏”、“最坏”情况分析未决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分析各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意见;请说明审结诉讼的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发行人收款保障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已撤诉诉讼是否存在再次被起诉的风险发行核查意见;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涉及诉讼较多,请说明原因。

   反馈回复:

  发行人律师通过发行人提供的材料、陈述说明、出具的书面承诺和保证分别对发行人未决诉讼的事实经过及当前的审理状态予以披露;后通过分析论证来判断未决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分析各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最终依据上述分析得出未决诉讼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的结论。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涉及诉讼较多的原因,以及发行人在采购及业务承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控制: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涉及诉讼较多的原因

   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后认为:除景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这个比较特殊的案件外,引起诉讼纠纷主要是由于拖欠工程款或者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部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是发行人所处行业决定的,且主要重大案件均是发行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主动提起的诉讼案件。

   2、 发行人在采购及业务承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控制

   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共涉及 12 宗诉讼,其中 8宗已结案,4 宗未结案,诉讼标的金额全部累加约为 18,965 万元,占报告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约 290,822 万元的 6.5%,占报告期内三年总收入支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约 535,328 万元的3.5%;扣除景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这个比较特殊的案件诉讼标的 8,967 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诉讼标的金额全部累加约为9,998 万元,占报告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约 290,822 万元的 3.4%,占报告期内三年总收入支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约 535,328 万元的1.9%。

   发行人景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金额重大,本所及发行人律师因从未参与该案诉讼过程,对该案的法律事实完全依赖于发行人该案代理机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敖志和所作出的判断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结论,因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该案可能产生的诉讼结果的各种判断完全依赖于发行人该案代理机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敖志和所作出的判断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结论,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该案可能产生的诉讼结果的各种判断不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只需要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发行人该案代理机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敖志和所作出的判断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结论的基础之上,本所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从2012年4月5日景兴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共计1089个自然日。在此期间,有 821 天是由于景兴公司的原因致使发行人无法正常施工,即给予美芝股份的有效施工工期为 268 天,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 275 天工期;引起工程逾期的原因是由于景兴公司没有履行及时向发行人公司移交施工场地、施工图纸、通知停工以及景兴公司直接分包的工程延误等因素而影响装饰工程的施工,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景兴公司承担。景兴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89,674,557.60元,景兴公司并未因为其所谓的“美芝股份逾期完工”受到损失,而且主张的违约金89,674,557.60 元远超合法上限 5,559,840 元,再者“逾期完工”责任亦不在发行人,因此,景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被法院驳回,景兴公司以工期延误为由追究发行人的违约责任,景兴公司的该诉求依法不可能给予支持。

    除景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这个比较特殊的案件外,主要重大案件均是发行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主动提起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是发行人正当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结果也有力地保护了发行人的正当和合法权益。

    因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诉讼案件与其经营规模相比属于正常范围之内;发行人在采购及业务承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控制是有效的。

   三、拟IPO企业存在未决诉讼的处理建议:

  通过诸多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不论是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还是知识产权引发的诉讼,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不在于诉讼存在与否,而是诉讼案件反映出企业风控的有效性及诉讼对于发行人的实质影响大小。

  根据相关案例,若拟IPO企业存在未决诉讼情况,笔者建议如下:

  1、对诉讼发生的事实情况、诉讼进展予以充分说明;

  2、对诉讼的应对措施予以说明;

  3、通过分析各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来判断各种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

  4、结合案件情况充分谨慎的计提坏账准备;

  5、对各诉讼结果予以测算及分析,说明诉讼金额占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数据的比例较小或对发行人影响较小,最终得出未决诉讼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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