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双重股权结构能带给老板安全感吗?

来源:中富资本学院 时间:2018-08-22 股权激励
所谓双层股权结构,就是指“同股不同权”,这里的同股不同权,也是相对的。通常的做法是,一家公司的股票分为两类,分别是A类股和B类股,两种股票在利益分配上是对等的,即占有多大比例的股权,就可以享受多少比例的分红;但在股权表决上,A类股1股只能代表1票,但B类股1股可以代表10票——这保证了,B类股股东,只要持股比例在5%以上,就能实现对上市公司经营的绝对掌控。

  所谓双层股权结构,就是指“同股不同权”,这里的同股不同权,也是相对的。通常的做法是,一家公司的股票分为两类,分别是A类股和B类股,两种股票在利益分配上是对等的,即占有多大比例的股权,就可以享受多少比例的分红;但在股权表决上,A类股1股只能代表1票,但B类股1股可以代表10票——这保证了,B类股股东,只要持股比例在5%以上,就能实现对上市公司经营的绝对掌控。

  双层股权结构设置

  双层股权结构的设置,是适应现代科技企业发展的一种创新模式。绝大多数科技企业都比较年轻,创始人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科技企业往往需要在短期内大规模扩张(否者很难从强敌环伺的环境中脱颖而出),急需大量资本,而资本的大量进入,很容易稀释掉创始人及其团队的股权比例,导致大权旁落,进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而双层股权结构,就能解决这一问题。

  阿里巴巴、京东都有这样的结构,这样只持有少数股权的马云和刘强东,能够得以继续完全掌控企业的经营。

  双层股权结构争议其实比较大,因为这违背了经典的市场经济理论——都是股东,都买的股票,凭什么你的股票投票权就是我的10倍?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样的股权结构,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过于依赖创始人,其他股东无法制衡,创始人可能是失误的决策没人可以规避,且创始人也有“损公肥私”的风险。

  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都是不同意双层股权结构上市交易的。而这样做的损失也比较大——阿里巴巴最开始是想在香港上市,但这样的政策限制,让他只能远涉重洋到美国上市了。

  恪守“一股一权”原则已经不适应公司自身发展和国际趋势。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保持高级管理层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同时满足公司融资需要,防止恶意收购,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此外,通过对高级投票权设置限定、完善监督机制以及保障股东知情权等措施可以有效化解双重股权结构带来的弊端。

  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可行性分析

  (一)域外法律及我国法律态度

  股份公司的双重股权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得到应用,加拿大、墨西哥、美国等美洲国家双重股权制度运用的非常普遍,欧洲很多国家采取不禁止也不支持的态度,一推行单一的股权制度为原则,对双重股权制度保持中立灵活的立场。

  《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不同表决权的股票,但是必须在公司的章程中,写明发行股票的各种类型,以及标明不同股票的权力分配上有何不同。”1925 年加拿大电力公司的管理层为了保持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不受侵害,也开始发行无表决权的股票和限制表决权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投票权。”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每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两条规定说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股一权”的原则,同时《公司法》第127条中又描述了“同一种类的每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我国资本市场坚持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习惯和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方针,所以从理论上讲,我国并没有禁止“无投票权股”或“超级投票权股”的发行。

  《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因此,如非要将双重股权结构披上合法化外衣也只需让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即可。此外,2014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依照《公司法》,一般规定普通种类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优先股票。该文件的出台可以视为是对“一股一权”的突破。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基于案例分析的实证角度

  通用汽车公司案

  1984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Electron Company),简称GE,发行20亿美元的E种普通股,用来交换电子资料系统公司(Electronic Data System)的普通股,并最终收购了EDS。为了防止EDS以后成为其他公司的收购目标,发行时规定E种普通股仅拥有部分的投票权,股利的支付由EDS成为G.E的附属公司后的经营绩效而定。使用此新股达到了一石双鸟的目的:

  ①可以限制其他股东的投票权,以避免EDS日后成为其他公司的并购对象。

  ②由于股利的支付视公司经营绩效而定,公司的成败与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遂使EDS的员工和股东能以积极的态度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如果通用汽车公司直接使用该公司的普通股并购EDS的话,就无法达成上述目的了。

  通用汽车公司发行E种普通股获得成功,增加了它创造出新型普通股的信心。1985年,它又发行具有不完全投票权、价值50亿美元的H级普通股,用以并购休斯飞机公司(hughes Aircr-afl),并获成功。

  扎克伯格的Facebook

  以Facebook为例,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在完成3轮融资后,公司的创始人就不再能够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而Facebook经过10次融资后,扎克伯格依然牢牢控制公司,以28%的股权却能掌握58.9%的投票权。这一切均源于其实行的独特双层股权结构,背后的功臣是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

  而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包括此前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占5.46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但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所以Facebook在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 agreement)。

  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综合以上三个案例不难看出,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具有如下有点:

  ①能有效化解公司融资与高级管理层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矛盾。

  ②防止恶意收购。如2015年起发生的万科公司股权争夺战。

  ③高级管理层和创始人掌握公司控制权,避免外部股东在做决策时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而造成“管理近视”的现象,更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必要性

  (一)“一股一权”原则已经不适应现实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正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传统的同股同权制度在融资方面的弊端逐渐显露,如随着股票的发行,融资过程带来股权的稀释,融资次数越多,股权稀释的也就越严重,最终导致管理层无法拥有公司绝对的控制权。基于这种情况,很多公司开始探索满足自身发展的制度。双重股权结构既可以满足管理层融资的需要,也可以保证管理层的控制权,能够防止敌意收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成为很多公司上市的首选前提条件。

  (二)避免恶意收购

  公司股东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投机性股东,二是投资性股东,三是经营性股东,客观情况显示前两类股东人数在公司股东数中占有绝大多数。对于前两种股东和小股东而言,他们的关注点在于是否分红以及分红多少的问题,对于公司治理则显示出“理性冷漠”和“搭便车”的心理,控制权与决策权扔为大股东所操持,在这种情况下,恪守“一股一权”原则和实行双重股权结构并无实质性差别,一味恪守反而不利于公司的决策效率。而对于一些恶意投资者,恪守“一股一权”原则则很容易导致公司被恶意收购。

  (三)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持中国企业纯色

  在坚持“一股一权”制度下,由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在对外融资过程中很容易被外国资本所控制,采用双重股权结构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经济安全,提高中国企业的治理能力,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形象与国际知名度,更好更安全地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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