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三角关系:拆解康得新122亿资金局

来源:棱镜 时间:2019-05-17 商业管理
被ST后,公司股价遭遇7个缩量跌停板,第8个跌停板成家量显著放大,不少资金砍仓出逃。

  拥有150亿元的账面货币资金,为何却无法兑付15亿元的超短融债券?

  上市公司康得新、实际控制人钟玉以及北京银行共同交出一个答案:他们签订一份几乎没有任何收益,却可能“损失”全部本金的金融服务协议,其中存放于北京银行的122亿元去向不明。

  5月16日,康得新公告称,此前控股股东与北京银行签署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要求立即解除协议,退出该服务,恢复上市公司子账户的独立性。

  如果将现金管理服务看作是一项金融产品,那么北京银行是否做了尽责的风险提示,也即“把合适的产品,推销给合适的投资人”。

  接下来,如果北京银行要自证清白,需要提供“上市公司充分知情该协议的风险,并自愿加入”的证据。

  4天之前,康得新属地警方张家港市公安局称实控人钟玉,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上海证券报》报道钟玉涉嫌挪用资金被刑事拘留,后续不排除涉嫌其他罪名。

  一个由上市公司、实控人、现金管理银行三方参与的财务把戏正在解码。

  康得新曾经市值千亿,立志做中国“3M”的新材料巨头,更是机构竞相追逐的白马股、价值投资的典范案例,上市后股价涨幅曾超过20倍。

  随着到期的信用债无法兑付,嗅觉灵敏的投资者开始出逃,公司股价坠入深渊,此为公司上市以来股价走势图。

  2019年一季度末,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股权占比为24.05%,钟玉持有80%的康得集团股权,因此钟玉间接持有上市公股权为19.2%,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于曾在投资者交流会上都盯着股价动向的他来说,不仅面对着这笔股权财富从200多亿缩水至30多亿的残酷事实,还要等待人民检察院是否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自救失败,东窗事发

  2018年对于康得新而言,是一系列市值管理付诸失败的一年,危机就此埋下。

  当年1月,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宣布,将在半年内完成不少于10亿元的增持。

  6月1日,公司因发行股份购买上海傲邦股权停牌;7月底,年初的增持截至期限将至,公告称将延期增持。另外,停牌期间,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康得新宣布终止收购美国宝德。

  蛛丝马迹开始在业绩上显露,上市公司进入向下拐点。

  通过单季度的环比数据,可以明显地看出,康得新的营收在2018年三季度出现负增长,净利润出现-13%的环比增长,四季度的营收与净利润数据则出现断崖式下滑。

  公司归母净利润历经9年的同比高速增长后,也在2018年首次录得同比大幅下降,并在2019年一季度,出现接近4亿元的亏损。

  2018年10月29日,证监会就开始着手调查康得新和实控人钟玉,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被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

  康得新于2018年11月6日正式复牌,三个连续一字跌停。

  情急之下,钟玉求助于省内金融机构,试图挽救公司于水火之中。

  次日晚间,康得新公告称,张家港城投及东吴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签署战略协议,拟出资27亿人民币通过股权转让、股债结合等方式帮助大股东康得集团,疏解股权质押困境。

  战略协议似乎并未落地。

  截至2019年5月14日,翻查上市公司与东吴证券公告,并没有27亿资金到账的确认信息。

  如果上述资金到位,或许大股东短期内的流动性就能覆盖两只超短融的本息兑付。

  2019年1月15日和21日,康得新分别公告称,发行总额为10亿元的“18康得新SCP001”和总额为5亿元的“18康得新SCP002”两只超短融债券,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违约。

  次日,康得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实控人兼董事长钟玉现身。

  对于债券逾期,钟玉表态会通过应收账款、银行支持、引进战投等方式,在3月31日之前逐步把钱还上。

  在现场,他首次公开承认,上市公司和康得集团的资金确实存在混用情况。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主要用作投资碳纤维项目和股票质押补仓。

  与会的债权人透露,公司表示有100亿资金被钟玉“拿”去投资碳纤维业务。

  如果百亿资金确实被投入到碳纤维中,“新材料的研发与生产周期极其漫长,一般以收购成形的技术为主,更不用说何时能产生实际的销售现金流了。”一位持有“SCP001”的公募基金经理向《棱镜》透露。

  从“占用”到“挪用”

  就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同一日晚间,证监会就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再次立案调查上市公司。

  康得新于1月22日公告称,由于第一、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已实质违约,出现部分债权人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情况,公司股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自2019年1月23日开市起,公司简称由“康得新”变更为“*ST康得新”。

  被ST后,公司股价遭遇7个缩量跌停板,第8个跌停板成家量显著放大,不少资金砍仓出逃。

  1月30日,康得新大幅向下修正2018年业绩预告,全年净利润同比减少76%-84%;2月12日,实控人钟玉辞去上市公司一切职务。

  年报始终是定时炸弹,一旦披露就是引信点燃的时刻。

  4月30日,康得新2018年报正式披露,令市场咋舌的是,全体董事表示无法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瑞华会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153亿元,其中122亿元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独立董事在年报中强烈质疑这笔既无法支付也无法执行的存款,西单支行曾口头回复“可用余额为零”。

  随后深交所紧急发函问询上市公司资金去向。

  5月7日,康得新回复深交所问询称,由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当上市公司及其子账户中存有资金时,就自动向上归集到钟玉完全控制的康得集团账户。

  随着张家港公安称实控人涉嫌挪用资金被刑拘,钟玉的大胆冒险戛然而止。

  从“占用”到“挪用”,法律责任大不相同。

  “挪用资金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一位律所合伙人表示,尤其是挪用行为发生在大股东任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期限内。

  刑法上对应的是挪用资金罪。他判断,被追究的责任人不会止于钟玉。

  对于上市公司被调查,一般而言是先有行政处罚结果,然后是司法追责,比如金亚科技的财务造假。

  证监会稽查大队在调查期间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会直接将材料移交给司法机关。

  此次司法机关在证监会之前出手,“很可能是上市公司向当地公安举报,因为这么大规模的资金不翼而飞,高管们也害怕担责。”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

  《刑法》还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不一定完全和公安口径相同。”上述律所合伙人表示,要看公安在侦查期间的证据收集情况。

  “现金管理”的财务谜底

  上述麻烦恐怕都源于康得新“存”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122亿巨款。

  2019年1月,康得新无法按期兑付两只超短融的本息,当公司收到法院财产保全文书后,高管们声称,他们发现呈现余额超百亿元的银行账户,实际可用余额为0。

  现金管理的财务谜底就此揭开。

  就在一年前,北京银行作为康得新的主承销商之一,发行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超短融资券,向投资者募资15亿元。

  而在两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北京银行都确认了截至2017年9月30日,康得新彼时的货币资金高达189亿元。

  14个月的时间,超百亿资金是如何被花掉的?

  2018年,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与康得集团签署《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为康得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服务,这其中就包括上市公司康得新在内的7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西单支行提供账户资金集中、定向支付控制、 内部资金计价、呈现余额管理、账单及凭证服务及资金证明等服务。

  就账户资金集中的服务而言,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账户一旦有资金进账,就会被立即划归至康得集团的账户,上市公司需要付款时才从康得集团账户向下拨付。

  一位会计事务所合伙人质疑,这导致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账户资金混用。

  更进一步的核心问题,如上述会计事务所合伙人质疑的,“如果集团账户的账上资金要转至其他第三方账户上,是否需要上市公司签字同意,还是并不需要?”

  “如果集团账户的每一笔资金转账都需要子账户法人同意的话,这也就不叫做现金管理业务了。”一位注册会计师如此评价。

  “但毫无疑问,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为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便利。”上述律所合伙人表示。

  更具有迷惑性的是呈现余额管理业务。

  该服务可以让参与主体选择账户的实际余额或者应计余额来呈现账户余额,用于有关机关的账户查询、冻结、划扣的依据。

  打个简单的比方,控股股东通过账户集中业务将康得新账上的100亿元归集至康得集团账户,那么此刻控股股东有两个选择:

  第一,让康得新的账面呈现100亿元的应计余额;第二,让康得新账面呈现减少100亿元之后的实际余额。

  至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如何选择,或许不言而喻。

  这就解释了2018年报中,瑞华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师在查询康得新网银余额时,发现网银显示余额和公司账面余额都还是122亿元。

  随后审计师向西单支行发函询问,西单支行回复称,康得新银行存款该账户余额为 0 元,该账户在支行有联动账户业务,银行归集总金额为122亿元。

  银行与高管如何担责

  康得新122亿货币资金去哪儿了?

  为了进一步调查清楚原因,2019年3月19日,康得新新一届董事会、管理层及其聘请的咨询机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中介团队与西单支行在北京举行了现场会议。

  会议中,管理层对于现金管理业务的质疑并没有得到正面回答。

  如图所示,审计师如何知晓资金证明是应计余额还是实际余额,西单支行并未正面回复。

  为了维护公司权益,康得新已向证券及银行监管部门投诉,在有关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作为被告。

  一位投资机构的研究总监表示,这就类似于康得新的信用卡被控股股东“盗刷”,发卡行该如何承担相应责任,需要相应的监管来厘定。

  实控人与上市公司资金混用,涉嫌违反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上市公司独立性”6条规定中的3条,包括“实控人与上市公司财务分开”、“实控人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实控人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除钟玉之外的时任康得新董事会成员,如对上述《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知情,却视为不见,或者对此表示同意,无疑将集体违反董事的忠实、勤勉等义务。

  负有“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的康得新监事会成员同样难辞其咎。

  另一个观测角度是,“如将资金归集看做是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资金关联交易。”上述律所合伙人分析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如果协议没有具体易金额,应当交股东大会审议。

  毫无疑问,翻阅上市公司公告,历次股东大会并没有该事项的审议提案。

  “当发生第一笔的资金归集时,就应该意识到这是关联交易。”在他看来,管理层不可能对账户一无所知,董事会很可能也是知情的,无论主动还是被动,都没有将其形成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

  很显然,康得新管理层在没有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并没有权利与北京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而北京银行是否对客户进行了适格性查验,也是存疑。“尤其是客户是否有权签署相关协议、是否通过了公司的合规流程、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述律所合作人质疑道。

  而该协议一旦签订,退出并不容易。

  根据康得新披露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康得新及其子公司想要退出,需要控股股东和北京银行的同意。

  更为蹊跷的是,北京银行似乎只拥有卖出服务获得的收益,却不承担相关风险。

  该合作协议的总则第四条规定如下:

  这意味着,如果康得新与控股股东因为资金划转而引起的任何纠纷、遭受的任何损失,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的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依然存疑。

  按照上位法的效力排序,作为储户的康得新与商业银行签订一切协议,其效力都要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 年修正)》第 6 条的规定,即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对于北京银行而言,康得新是储户,它账面上的百亿资金被转走,谁来为此负责?”上述律所合伙人表示。

  在交易所的步步追问之下,康得新日前仅公告表示:“不排除公司资金通过《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被存入康得集团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的可能性……无法确认公司资金是否已经被康得集团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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