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标准范本+解读(推荐收藏!)

来源:中国投行俱乐部 时间:2019-05-22 商业管理
股权指股东依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

  一、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协议的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出让方为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词语定义

  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固定协议中使用的某些词语的含义,防止歧解乱用。从实务中看,需要确定含意的词语大致有:

  1、出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出卖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XX。

  2、受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出让方购买股权的XX。

  3、双方:在本协议中双方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

  4、一方:在本协议中一方是单指出让方或受让方。

  5、股权:股权指股东依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

  6、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是指XX公司。股权转让生效后,目标公司将变更为受让方拥有百分之XX股权的公司。

  7、中国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8、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财务会计制度。

  9、中国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有关税收和税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

  10、披露:是指出让方就与本协议项下交易内容有关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特别是对受让方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向受让方履行的全面告知义务的行为。出让方的披露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隐瞒和遗漏,出让方的披露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三、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的承载者——目标公司。

  1、出让方:实务中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或护照的号码等信息。

  如果出让股权的自然人是多人的,可以列表作为协议的附件。同时明确在本协议中,所有在本协议项下出让股权的自然人统一称为出让方。

  如果出让方为法人,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2、受让方:应当写明投资公司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3、目标公司:实务中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目标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4、目标公司的分公司:在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设立有分公司,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分公司为目标公司组成部分,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载明分公司的如下信息:分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5、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在许多情况下,目标公司都有对外投资,对于这些投资除属于债权类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外,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它们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6、交易标的:在本合同项下出让方出让、受让方受让的股权为占目标公司交易基准日全部注册资本百分之XX的股权,以及依照该股权股东应当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

  四、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出让方为进行交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在因出让方违反承诺与保证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获得赔偿奠定基础。

  该条款对于促进出让方如实披露,规范操作,对于防避投资公司的并购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向受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受让方正是基于出让方的这些承诺与保证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开款明义。该条款的内容大致有:

  1、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依法成立的承诺与保证:

  目标公司的成立是完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的,目标公司除取得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获得营业的资格外,还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登记、企业代码登记等,并逐年通过年检;

  2、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历次分立、合并、改制、改组等均依法有效进行的承诺与保证:

  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分立、合并、改制和重组均是依法进行的,其行为合法有效不可逆转,且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或未尽事项;

  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承诺与保证:

  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存在违法经营和偷税、漏税、逃税情况,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强令关闭的情况;

  4、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与保证:

  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账目、凭证、报表等均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且真实、全面、准确,账物相符,坏账和报废资产均已作核销处理;

  5、出让方关于转让股权无瑕疵的承诺与保证:

  出让方向目标公司的出资乃至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获得完全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操作的,并进行了有效的验资,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任何未尽责任和争议,不存在出资违约责任和出资不足责任;

  五、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是对应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的一个条款,表明受让方已经由其权力机构批准订立本协议受让股权。实务中多以“受让方向出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受让方关于有权受让股权的承诺与保证: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让方有资格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出让的股权;

  2、受让方关于依约支付转股价款的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具有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转让的股权的能力,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转股价款;

  3、受让方关于签署本协议受让股权行为有效的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购买出让方的股权,已经得到本公司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

  六、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

  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条款的功能主要是将并购意向协议中关于出让披露事项的内容引入合同,从而使出让方的披露责任转化为合同义务,进而为投资公司因出让方不尽责披露而生的损失的索赔奠定基础。

  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保证已经按照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了披露义务”,或者“出让方保证其对披露义务的履行完全符合如下约定”,“受让方正是基于对出让方的披露的信任才受让股权并同意股权转让价格的”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原则规定:

  1

  披露是出让方单方对受让方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可能导致受让方或目标公司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出让方更应该全面如实披露;

  2

  出让方不得隐瞒和遗漏应当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隐瞒或者遗漏的视为出让方未披露;

  3

  披露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发生的期间为目标公司成立至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但以该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的影响尚未消除或其结果尚未发生和尚未处理的为限;

  4

  自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至目标公司交付日这一期间目标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不利的事项,出让方有义务将事件及有关情况在开始交付前书面通知受让方;

  5

  受让方正是基于对出让方的披露的信任,才订立本协议受让出让方出让的股权的,才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股权的价格的;

  6

  出让方在此明确如果出让方违反本协议本章关于披露原则的约定和关于披露内容的陈述,或者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以前交易双方有关出让方披露的约定或出让方关于披露的承诺,以及根据公允原则出让方应当履行的披露义务,出让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对受让方进行赔偿。

  2、披露的内容:

  出让方在此明确其已经完成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并且有关披露的内容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保证真实、可靠:

  1

  合同:目标公司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或未尚履行的各种合同、协议和契约或性质相同的文件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2

  债务:不管是否列于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上,不管是以货币还是以劳务或物品或其他为给付内容,包括拖欠的税款和应付股东的款项,包括目标公司依其销售协议或有关销售政策应当支付给经销商、消费者的折扣、折让和奖励等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各种债务,已经全部列表提交给受让方。

  对原因已经生成但结果尚未确定的债务,出让方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不会使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

  3

  责任:不管是目标公司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凡是应由目标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管履行责任的内容、方法、期限和数量是否已经确定,只要引起责任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而责任并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4

  处罚:不管是目标公司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只要可能引起行政处罚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不管处罚权利人是否立案或是否下达处罚决定书,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5

  诉讼:不管目标公司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只要有关诉案已经立案而未能合法有效地结案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6

  他人权利:不管目标公司主动所为或被动承受,只要已经发生目标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留质,以及权利质押、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资产和账户被查封、扣押和冻结以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7

  改制取得:目标公司通过改制、分立、合并取得的资产以及该等资产是否设置有抵押或限制转让等的情况,已经全部向受让方如实披露;

  8

  股东未尽义务和特别权利:凡目标公司的股东依公司章程、协议规定应尽而未尽的义务和将继续享有的特别权利,包括独家供货权、独家经营权、共同使用权等等,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9

  他人财产:凡建在目标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不动产或机器设备,其产权为他人所有或有他人权益的已经向受让方披露,凡目标公司为生产和经营所需长期使用他人的财产也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0

  特别义务:目标公司对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诸如供电、供水、供汽、通过、出租、出借资产等义务的,不管是否有协议,只要具有持续性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1

  特别权利:凡是政府提供给目标公司的特别权利,或者目标公司对其它单位享有的特别权利,只要该权利是持续着的,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2

  员工和劳动合同:员工总数及有关待遇、劳动合同、工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离休、退休、预退、工伤、停薪留职等特别员工的名单和公司的负担情况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13

  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报表: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在建工程明细表、知识产权资产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明细表、存货明细考、债权明细表、负债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14

  除上述外,根据披露原则出让方应当披露的其它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七、股权转让基准日

  股权转让基准日也称为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走评估程序的股权计价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日。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意义在于它是股权交易双方在目标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分水岭,基准日以前的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出让方,基准日以后的转让股权对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受让方。在实务中该条款要明确载明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功能还在于:

  一是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目标公司将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转让或处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权、销售网络等特有资源;

  二是双方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进入双方的共同监管期,在监管期间受让方可能向目标公司派入观察员,为目标公司的重大行为背书。也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应当经受让方同意。

  八、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在实务中,这个条款谈判的时间虽然最长,但写起来却非常简单,往往就一条。不

  过在有些案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披露和调查进行的不够充分,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尚不够了解,特别是对其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的情况不能掌握,使得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增加了许多关于调整价格的内容。

  下边我们就以增加调整内容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为例,看看这个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

  1

  关于股权转让的预约价格。在本协议项下,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股权的预约价格为人民币XXX元。

  这个价格为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转让股权享有的各项所有者权益的对价。

  2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派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资产进行稽核和查验,并根据稽核和查验的结果对上述1所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对目标公司财务账目和资产的稽核和查验以及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对目标公司违背本协议X款出让方承诺的有关项目致目标公司财产减少或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按照减少的数额调减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对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资产根据目标公司该等资产的明细表进行查验,对实际数量不足明细表载明数量的,参照已有部分的单价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3)对目标公司取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货币资金,稽核其实际形态,对欠据、借条等非货币形态的,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调整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4)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应付账款,根据协议和业务情况确定其有效性,对坏账部分作损失处理,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5)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除上述(3)、(4)以外的各项流动资产,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进行稽核,调整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存货总值和出让方披露的存货明细表,对存货的价格、数量、可用性进行稽核,对不能使用的、过保质期的、主机报废的备品备件、不再上市的包装物作报废处理,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7)对目标公司财务账上的各种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调整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交易双方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最终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

  稽核和查验的时间安排。自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开始稽核和査验工作,稽核和查验应当在两周内完成。

  九、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对于股权交易双方防避并购风险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实务中看,付款方式大致有两种:

  一种称为对等付款;一种称为监管账户付款。

  对等付款是指双方权利对权利、义务对义务,其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1

  第一批付款。在本协议签署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目标公司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手续齐全,且已经完成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一批股权转让价款。

  2

  第二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二批股权转让价款。

  3

  第三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且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的XX月之内,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4

  出让方的收款地址。受让方的开户银行为XX,收款账户为XXXX。

  5

  外币折算。如果受让方以美元向出让方支付转股价款,按汇出前一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折算。

  6

  受让方的扣收权利。在受让方按上述约定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前,如果依本协议关于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约定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或者依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受让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转股价款中扣收,且在扣收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7

  税收。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纳税义务,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如果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应缴的税款负有代扣代缴权利(义务)的,该方将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十、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从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投资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都成为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在实务中大多需要履行有关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程序。

  从实务中看,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收益权的取得比较容易,而对管理权的取得则相对复杂得多。股权转让协议中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条款就是为投资公司如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设的。这个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1

  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多数约定在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完成后的X天之内,双方择定时日为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完成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

  2

  权力移交。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享有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利停止。

  此前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决议、决定、批示、安排等,需经由受让方加人后重新成立或选举、委派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或继续执行。

  3

  董事、监事和高管辞职。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受让方委派的管理班子,目标公司的原董事长、董事、监事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目标公司递交从即日起辞去其在目标公司担当职务的辞职函,并保证不向目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4

  印鉴移交或更换。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账目、档案等进行移交,双方共同将目标公司的原印章销毁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同时起用由受让方安排刻制的目标公司新印章,更换银行、税务专用印章。

  5

  营业执照和政府许可证件的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日,双方将对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政府核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査验和移交。

  6

  对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验和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核和交割。

  十一、目标公司管理枚交割前的有关事项

  为了尽早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股权交易,交易双方在此确认将尽早分别或共同完成下述事项,并遵守下述约定:

  1

  分别向对方提供有关本公司批准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2

  签署或者提供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所需的一切表格、证照、文件、资料、证明等;

  3

  完成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具备申请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条件;

  4

  指派专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工作,目标公司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受让方派驻的观察员协同工作;

  6

  保证目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不会做出有损目标公司或不利于股权转让或不利于受让方的决议、决定、契约、安排、计划等;

  7

  目标公司发生任何非正常的情况或者对受让方不利的情况,出让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

  8

  出让方安排目标公司对其财产投保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后的20个工作日以后。

  十二、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当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及备案工作完成,才可视为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完成,因此,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关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1、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

  2、各方应当提交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最晚期限;

  3、承办的责任人;

  4、承办过程的其他事项。

  十三、员工和竞业限制

  这个条款的内容一般会包括以下各项:

  1、载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员工总数;

  2、出让方对员工负有的特别责任;

  3、受让方对员工负有的责任;

  4、为保护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定(过渡期采取的补救措施);

  5、关于目标公司以前改制过程中员工补偿金的相关问题;

  6、关于目标公司对离、退休员工的责任问题;

  7、关于员工的其他问题。

  十五、不竞争

  不竞争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承担的一项特殊义务。从实务中看受让方一般都会要求出让方承担不竞争的义务,但出让方能否接受则只能依谈判情况而定。

  所谓不竞争是指股权出让方在多长时间之内,在多大的空间之内,不从事、不参与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和业务。

  十六、终止交易

  终止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受让方的利益所设。一般会约定在目标公司交割之前发生不可抗力、目标公司重大资产损失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的目的,或者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发生变更修改使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成为不可能的,受让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出让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交易。

  十七、保密

  保密条款主要有两项:

  一项是基于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出让股权一方在出让股权后不得传播、利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

  二是基于交易双方或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原因,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在披露前不得泄漏本协议的内容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事项。

  在有些情况下双方也约定对股权变更信息披露的时间及内容,以便作到协同披露。

  十八、费用

  为签署本协议所进行的谈判、协商、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事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股权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十九、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但是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违约责任条款与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出让方赔偿责任条款的区别。

  前者是因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不足,使目标公司遭受了交易双方在评估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时未被考虑的负债,从而使受让方因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的减少而遭受了损失,出让方负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而后者则是因一方违反本协议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关于违约责任

  本章规定的违约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第七章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对受让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2、出让方违约责任

  1

  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四章言明的承诺与保证的某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受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

  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披露义务的一项或数项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但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致受让方的损失由出让方按照本协议第七章的约定赔偿;

  3

  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章的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

  4

  出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赔偿;

  5

  构成出让方的XX位股权出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让方由数人构成适用本款)。

  3、受让方违约责任:

  1

  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第五章承诺与保证的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出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出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

  受让方不按本协议第十章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X计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3

  受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给出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出让方的损失;

  4

  出让方对受让方违约责任的追索享有连带请求权。

  二十、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但本协议有明文约定且该规定不违反中国法律的从其约定。

  2、涉及到目标公司的资产、法定账目的事宜本协议未作规定的,双方在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

  1

  在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分歧或争议,应在遵守本协议原则和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尽量争取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2

  但前述规定并不排除任何一方在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享有直接向下述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权利(或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

  任何一方申请仲裁必须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由该会依其规则仲裁。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双方各选一名,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履行。

  二十二、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由事故发生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事故详情的证明文件。双方将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二十三、其他约定

  这是一个杂项条款的口袋,根据需要设立其内容。比如: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前双方签署意向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纪要、记录等凡是内容与本协议冲突或不一致的其内容一概废止。

  2、本协议的附件包括:XXXX。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效力等同。

  3、股东借款及处理方法。

  4、XXXX。

  二十四、通知

  1、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正本形式做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传真方式做出,但应随后附以书面正本确认。

  2、出让方发出通知和接收通知的人均为:

  单位: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发给出让方的任何通知只需发送给出让方的接收通知人,且只要该接收通知人收到,视为出让方(或全体股权出让人)收到;出让方发送给受让方的通知均由出让方的通知人发送给受让方,出让方通知人发出的通知视为出让方(或全体股权出让人)发出的通知。

  3、受让方发出通知人和接收通知人为:

  单位: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让方发给受让方的任何通知只需发送给受让方的接收通知人,只要该接收通知人收到视为受让方收到;受让方发送给出让方的通知均由受让方的发出通知人送给出让方。

  二十五、签署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双方加盖公章为有效签署,经有效签署生效。

  二十六、附则

  1、本协议用中文一种文字写成,一式X份,效力等同。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执X份,其余报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

  2、本协议于XXXX年X月X日在中国XX市签署。

  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不会完全相同,以上的讨论仅供读者在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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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mg 用户名称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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