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文件,将对“蹭热点”信披行为从操纵市场方面进行追责

来源:熊锦秋 时间:2019-07-01 滚动新闻
《解释》明确的第三种操纵方法为“重大事件操纵”,即“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交易或者谋取利益的”,这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

  6月2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文件,其中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进行了具体明确,包括七种操纵方法。笔者认为,这对打击上市公司蹭热点信披等行为,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不妨举个具体案例,此前某上市公司为蹭非洲猪瘟疫苗,发布《合作合同》,6月24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信披违反了《证券法》等规定。即便监管部门连番施压,该上市公司却依然顶住高压,上演一轮又一轮信披吸睛大戏,6月27日披露,合作方向海南省有关部门提交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备案材料,并收到其出具的《收到备案材料的通知》;不过6月28日海南省有关部门宣布不予受理备案。

  本案凸显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一个关键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目的是为了制造炒作题材、拉抬股价。为让信息披露逼真,上市公司可能像模像样做些表面文章,比如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其中或牵强附会、或缺乏可行性,对此监管部门若能认定虚假陈述最好,投资者可据此追究民事赔偿;但很多时候监管部门要认定虚假陈述可能也不容易,从虚假陈述这个角度或难追责。

  不过现在形势有了极大改观,有了“两高”《解释》,对上述上市公司的信披行为,或可从市场操纵这个角度来追究责任。《解释》明确的第三种操纵方法为“重大事件操纵”,即“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交易或者谋取利益的”,这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种操纵方法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即“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交易或谋取利益的”。

  研读“重大事件操纵”以及“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基本是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发布法定地位、以信息披露来实施操纵的行为。而有能力策划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或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节奏的,一般只能是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这些主体若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股价或交易量,并同时进行增持、减持交易,牟取利益,就可能触及《刑法》;《解释》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由此将对上述行为予以有效震慑。

  既然《解释》已经出台,涵盖了一些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甚至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也应与时俱进、及时修改完善,涵盖新型市场操纵行为。

  当然,随着《解释》的施行,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些问题需要面对,《解释》也或仍有改进空间。一是该如何认定对外投资等“虚假重大事项”。有些上市公司运作重大事项属于半真半假,签署协议等都是真的,但未来缺乏可操作性、可行性,或将来只是落实协议的极小比例,这或许才是上市公司以重大事项影响股价的常态,上市公司不会傻到彻头彻尾造假。笔者建议对此类行为应有效鉴别,有些应可认定为“虚假重大事项”。

  二是上市公司发布信息影响股价,但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并没有同时进行减持等交易,或者明面上没有谋取相关利益,是否构成操纵?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发布信息,也可能只是为了配合二级市场主力操纵,甚至没有幕后利益分成,而是卖庄家一个长久“人情”,要认定实控人等谋取利益、或许要等几十年之后。因此建议,认定“重大事件操纵”或“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不应以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同时实施交易或谋取利益作为前提条件,只要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行为“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就应认定构成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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