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鲸精选 | 新三板首例吸收合并退市 史上最彪悍重组(强烈推荐)

来源:弘仁董秘投行圈 时间:2018-09-18 并购重组
根据君实生物的公转说明书及众合医药(430598)《关于君实生物换股吸收合并众合医药方案的议案》等系列议案,君实生物将于满足“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前提条件后,以1:19.87的换股比例吸收合并众合医药,以实现两个“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资源整合。

  根据君实生物的公转说明书及众合医药(430598)《关于君实生物换股吸收合并众合医药方案的议案》等系列议案,君实生物将于满足“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前提条件后,以1:19.87的换股比例吸收合并众合医药,以实现两个“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资源整合。换股吸收合并后,众合医药将依法解散。这就意味着,彼时,两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变为一家!

  经小编品读相关披露文件,笔者关于新三板的认识再一次被刷新。下附换股吸收合并案的深度分析:

  一、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概述

  (一)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

  君实生物将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换股吸收合并众合医药。君实生物向众合医药全体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取得该等股东持有的众合医药全部股票;合并完成后,君实生物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众合医药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众合医药终止挂牌并注销其法人资格;君实生物的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二)换股吸收合并的实质条件及程序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等需分别获得君实生物和众合医药股东大会批准,即本次

  合并须经出席君实生物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以及须经出席众合医药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表决通过。

  2.股转公司审查通过

  根据众合医药于7月10日公布董事会决议,君实生物挂牌新三板是换股吸收合并众合医药的前提条件之一。即,需君实生物关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查通过,换股合并方案方能生效。

  注:若不通过,公司可继续保留众合医药的挂牌地位。

  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君实生物董事会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即收购主体适格,不存在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众合医药的控股股东符合上述办法第7条的规定,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众合医药及众合医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众合医药董监高符合上述办法第8条的规定,未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未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4.其他条件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全部有权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备案(如需);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吸收合并的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禁令或命令,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吸收合并完成日为君实生物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及众合医药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

  二、本次吸收合并换股的基本关注事项

  1.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

  君实生物和众合医药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已经签署《承诺函》,同意换股合并君实生物与众合医药估值比为 2:1。基于本次吸收合并确定的估值比例,君实生物因本次吸收合并而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7,35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将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众合医药。

  注:关于估值还挺有意思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君实生物、众合医药的净资产分别为1.22亿元、1.93亿元,但估值却为2:1。后续股转公司是否要求调整估值值得期待,但无论如何,大家认为新三板对金融市场创新的态度非常开放。

  2.换股发行的对象

  吸收合并换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换股吸收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众合医药全体股东。

  3.本次吸收合并的估值比

  君实生物和众合医药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已经签署《承诺函》,同意君实生物与众合医药估值比为 2:1。该估值比为制定本换股方案的基础。

  4.众合医药换股的换股价格和君实生物换股的发行价格

  在估值比例确定的前提下,换股数量已经确定,众合医药换股的换股价格及君实生物换股的发行价格仅具有参考意义。经双方管理层友好协商,参考众合医药 2014 年末每股净资产,确定众合医药本次换股价格为 1.32 元/股。在此基础上,确定君实生物换股发行价格为 26.23元/股。

  5.换股比例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比例为 1:19.87,即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9.87 股众合医药普通股股票可以换得1股君实生物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6.现金选择权问题

  众合医药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已经签署《承诺函》,承诺同意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并自愿放弃了交易中的现金选择权。

  7.换股方法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众合医药全体股东所持的众合医药股票按照换股比例全部转换为君实生物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换股实施日

  换股实施日为换股股东将其所持众合医药的全部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君实生物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日,该日期将在君实生物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获得审查通过后,由君实生物与众合医药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9.零碎股处理方式

  本次合并完成后,换股股东取得的君实生物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众合医药股票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10.存在权利限制的股份处理

  如众合医药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存在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被转换为君实生物本次发行的股份;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君实生物相应股份之上继续有效。

  11.债权人保护

  君实生物、众合医药将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分别获得各自公司决议通过后,按照相关中国法律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经查询众合医药的2014年报,暂未发现公司存在银行借款,这倒为公司实施吸收合并提供了便利。

  12.过渡期安排

  自《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签署之日至换股吸收合并完成日的期间内,双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运营等各方面保持稳定。

  13.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截至本次换股实施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君实生物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4.锁定期安排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君实生物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包括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该等股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务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限售期限。

  15.吸收合并方案的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吸收合并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换股吸收合并重点关注问题

  (一)资产、资质的继承、承受问题

  1.换股合并方案的约定

  本次吸收合并的有关资产、负债、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自《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众合医药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存续公司享有和承担。

  众合医药应在《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生效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相关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至存续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过户、登记、备案。

  如在《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生效日起 12 个月内未能办理完毕形式上的移交手续(如专利申请等过户手续,对外投资权益的变更手续以及车辆过户手续等等),则该等资产的实质权利、权益、负债亦自交割日起归属于存续公司。

  双方同意,双方将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责任在交割日后将由存续公司承担。

  双方同意,众合医药在交割日前已开展并仍须在交割日后继续开展的业务将由存续公司继续开展,众合医药在交割日前已签署并仍须在交割日后继续履行的有效协议的履约主体将自交割日起由众合医药变更为存续公司。

  经查阅相关披露材料,众合医药并没有土地、房产,这倒为合并资产过户省去很多麻烦。

  2.关于医药资质的说明

  根据众合医药的公转说明书,公司不涉及任何特殊业务许可及需获得特定资质的事项。此外,公司医疗固定设施未通过 GMP认证,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存在众合医药向君实生物转让医药资质的问题,这也让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对容易”了些。

  根据君实生物公转说明书关于医药资质的表述,其情况和众合医药相差不大,也是处于新药研发阶段,《药品生产许可证》都尚未取得。

  3.专利过户问题

  根据专利查询,众合医药拥有“一种重组人源抗人肿瘤坏死因子单克隆抗体的纯化方法”以及“新型全人源抗体”两项专利。众合医药应在《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生效日起12个月内将该等专利名称由众合医药变更为君实生物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办理过户手续。

  4.债权人通知问题

  吸收合并属于公司重大重组,需要通知债权人,否则可能被要求提前偿还债务。因众合医药并未取得大额银行贷款,这倒不会成为实质问题。

  (二)关联交易问题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构成关联交易

  众合医药的实际控制人为熊俊先生。截至2015年5月12日,熊俊先生及其父亲熊凤祥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君实生物 25.60%的股份,为君实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即,众合医药、君实生物均为上海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熊俊控制的新药研发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关联交易。

  2.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能够容忍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能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

  (2)程序上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数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进行清理;

  (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3.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根据众合医药发布的公告,熊俊先生出任君实生物董事长,周华及张卓兵先生的配偶持有君实生物的股份,汤毅先生为君实生物股东苏州瑞源盛本生物医药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关联董事熊俊先生、汤毅先生、周华先生、张卓兵先生对董事会议案等相关议案应回避表决。

  (三)同业竞争问题

  1.换股合并双方的同业竞争问题

  根据2014年1月众合医药的公转说明书,“除直接或间接持有众合医药股份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熊俊参股君实生物,君实生物为医药研发企业,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随着各自业务的发展,上海君实未来可能与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行为,熊俊承诺不谋求君实生物的控制权”。

  根据众合医药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初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杜雅励持有君实有限32.34%的股权,陈博(英文名字Bo Chen,2013年4月获得美国国籍,以下均用其中文姓名“陈博”)出任君实有限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二人为夫妻关系。因此该期间君实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为杜雅励和陈博。

  2014年11月,杜雅励向冯辉、刘小玲、吴军、马静和王莉芳转让部分股权后,持股比例下降至13.77%,2014年12月增资后,被稀释到12.60%。2014年11月以后,熊凤祥、熊俊父子合计持股28.19%,成为君实有限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2014年12月增资后,被稀释到25.80%,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5年5月,君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熊俊先生出任公司董事长。

  注:小编观察,众合医药于去年11月并未披露君实生物股权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除君实生物外,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熊俊、熊凤祥父子还控制众合医药,众合医药和君实生物均从事单抗新药的研发及销售,目前不存在实质竞争,随着业务的发展,两家公司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商业竞争。为解决与众合医药可能存在的潜在商业竞争问题,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通过挂牌同时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众合医药。除此之外,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凤祥、熊俊父子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题外话:3、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均从事单克隆抗体药物的研发及产业化,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JS001项目已经于2014年提交药物临床研究申请并获得受理,公司主要项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向临床研究阶段过渡的关键时期,对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提出了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进行了第二轮私募融资,资本实力得到了极大提升,同时公司进行了整体改制,优化了管理层团队的配置,管理能力与公司的业务发展阶段更加匹配。

  2.新三板同业竞争审核尺度及解决思路

  新三板挂牌审核原则上只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并不会重点关注(市场上已有许多案例证明这一点)。如果同业竞争的发生有着特定历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很困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如果在短期内解决无法实现或者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但是需要详细说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碍的原因。

  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思路,常见方式如下:第一,收购合并;第二,转让股权和业务;第三,停业或注销;第四,对经营业务作合理规划。君实生物和众合医药换股吸收合并属于一次特殊的创新。

  四、吸收合并税务重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的规定,区别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该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规定如下: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本限额为在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弥补限额。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小结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君实生物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

  2.从换股其目的似乎不涉“曲线挂牌”问题,除去资源整合外,还可能为了避免同业竞争。

  3.吸收合并是极其复杂的重组,但由于众合医药属于轻资产公司,反而并未突出其困难。否则公司经营资质的转移,资产转移税务处理,被吸收合并企业的税务注销,吸收合并特殊税务处理等事情将极大增加重组的难度。

  4.“两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吸收合并为一家,彼时,众合医药,这家成立于2008年7月,挂牌于2014年1月,注册资本为14607.104万人民币的医药公司将只能以另一种形式“部分”存在。

  5.后续股转公司关于君实生物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反馈意见值得重点期待。


0 4794 0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评论
用户评论
  • img 用户名称 2018-12-31

你可能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