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鲸精选 | 股权架构设计案例解析马云如何用微弱股权控制阿里巴巴

来源:股权激励研究学院 时间:2018-09-27 股权激励
高成长性公司在达到上市标准前可能需经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成长,创始人在此期间为了支撑公司成长往往多次引进机构投资者,相应地其股权需经历多次稀释,进而可能不再是公司的大股东。在此过程中,如果创始人不能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运营模式,该公司可能在机构投资者的怀里夭折。

  目录

  一、导语

  二、上市前阿里的股权结构

  三、上市时阿里的VIE组织架构

  四、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一、导语

  高成长性公司在达到上市标准前可能需经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成长,创始人在此期间为了支撑公司成长往往多次引进机构投资者,相应地其股权需经历多次稀释,进而可能不再是公司的大股东。在此过程中,如果创始人不能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运营模式,该公司可能在机构投资者的怀里夭折。以苹果公司为例,创始人之一的乔布斯曾经因股权被稀释而丢掉苹果公司的控制权。这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急转直下,最终公司股东又请乔布斯接管处于破产边缘的苹果,这才让苹果有机会成长为目前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公司之一。

  股东如何既能控制公司,其实股权稀释中公司控制权保持的实质就是“将具有投票决策能力的股权保留在创始人手中,然后拿没有投票权或具有微弱投票权的股票去融资,投资人几乎没有决策权,但是有平等的收益权”。许多市值超过千亿美元的大型公司的创始人的初始股权甚少,但是创始人需要控制公司,因此须在股权稀释过程中引入保持控制权的条款。马云就是通过“合伙人制度”,利用少量股权控制阿里巴巴的例子。

  二、上市前阿里的股权结构

  阿里巴巴创立在杭州的一个150平方的民房中,而创业资金是18个人凑起来的,共计5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在成长的14年里面反复增发新股,创始人股权被反复稀释。阿里巴巴2014年于5月6日(美国时间)向美国证监会递交IPO(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阿里提交的招股文件显示,创始人马云持有的股份只有8.9%,日本软银持有34.4%,美国雅虎持有22.6%,阿里巴巴联合创始人蔡崇信持有3.6%,员工及前期投资者持有约31.5%。

  图1:阿里巴巴IPO股权结构

股权架构设计案例解析马云如何用微弱股权控制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创设之初并未按双层股权架构搭建公司控制权体系。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马云也无法使用双层股权结构来保留控制权,而是依靠类似于投行、咨询公司的“高级合伙人”体系;这种合伙不是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而是执行事务合伙。

  三、上市时阿里的VIE组织构架

  2014年9月,阿里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按照公司章程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阿里巴巴集团可变利益实体(VIE)通过股权或协议(直接或间接)控制阿里巴巴集团旗下202个附属子公司和业务实体。

  下图为阿里的VIE组织架构,这里看到,阿里巴巴在纽交所发行的并非Facebook、Google等国际IT巨头以及京东、百度等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通常选择的双层股权结构模式,而是普通股,实行一股一票。因为根据美国双层股权上市规则,已经登记在册的股东具有相同的权利,任何限制、减少已登记股东的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即便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发行无投票权的股份,马云始终无法通过双重股权结构控制阿里巴巴。(本文考虑篇幅问题未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详细解读,之后将根据朋友们的需要进行解读)

  图2:阿里巴巴VIE组织架构

股权架构设计案例解析马云如何用微弱股权控制阿里巴巴?

  (VIE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一方面将利润、资产的合并报表呈报给境外投资者,另一方面以境内运营实体的身份面对法律和监管。)

  从上市时持股比例看,在2014年阿里巴巴的IPO文件中透露,无论马云本人,还是阿里合伙人团队整体,持股比例不仅远低于第一大股东软银,甚至低于第二大股东雅虎;因此,马云及其团队无法通过股权实际控制阿里巴巴集团。

  四、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马云仅持有上市阿里巴巴的8.9%,从股权控制角度来看,根本无法控制公司;就是基于此,阿里巴巴的创新“合伙人制度”予以得到发展。

  阿里合伙人制度并非为了在美国上市而临时推出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最早创立于2010年7月。因其创建于湖畔花园,故阿里合伙人制度又被称为“湖畔花园合伙人制度”。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延续马云等联合创始人最初创立公司的理想,实现公司既定的使命和愿景,希望通过合伙人制度的推出打破传统管理体系的等级制度,改变以往合伙人之间简单雇佣关系的治理模式。使不同合伙人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愿景反过来培育阿里独特的企业文化,以提升阿里的管理效率。

  按照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合伙人每年可以推选一次。推选时,需要由现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推荐和提名,并须获得至少3/4合伙人的同意,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阿里在2014年美国上市时合伙人的成员仅为27人,经过几轮推选,截止至2017年2月,阿里巴巴合伙人成员已达36人。被推荐的候选合伙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品德高尚,正直诚实;认同阿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在阿里或附属公司至少连续工作5年;对阿里有突出贡献;持有一定比例的阿里股票。不容忽视的是,在成为合伙人后,合伙人被要求任期前3年持股总数不能低于任职日所持股票的60%,3年后则不得低于40%。

  在公司治理制度层面,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同样设立了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但是这里若按照“一股一票”的传统思维会错误的把软银理解为阿里控股股东,从而与事实相悖。实际上,马云和他的永久合伙人蔡崇信与软银和雅虎在阿里上市前达成了一致行动协议。按照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软银将超出30%的股票投票权将转交马云、蔡崇信代理,而在30%权限内的投票权将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作为交换,只要软银持有l5%以上的普通股,即可提名一位董事候选人出任董事会观察员履行投票记录等事宜,该候选人将得到马云、蔡崇信的投票支持。雅虎则统一将至多1.215亿普通股(雅虎当时所持的l/3,约占阿里总股本的4.85%)的投票权交由马云、蔡崇信代理。上述协议在马云持股比例低于1%时自动终止上述一系列一致行动协议最终以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形式公布于众,并在软银等主要股东的支持下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

  另外,按照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后发布的公司章程,阿里合伙人对阿里巴巴董事会拥有特别提名权,可任命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的投票选举。如果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未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或因任何原因在选举后退出董事会,阿里合伙人则有权推荐新的人选出任临时董事填补空缺,直至下一次股东大会召开。而由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或临时指派者原则上需为阿里合伙人成员,且需要获得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阿里其他董事则由阿里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提名,并经年度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同意产生。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规定,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等相关条款只有获得95%以上的股东选票(本人或代理)方可修改。正是基于此,马云合伙人团队基于投票权委托、控制董事会选举等方式牢牢把控着阿里巴巴集团。

  综上,通过上述制度安排,阿里巴巴确立了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团队对阿里董事会组织发挥重大影响,从而实际控制阿里巴巴整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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