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业迎重大利好, 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个税

作者:股权激励观察 时间:2018-12-25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会议决定,...

  1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终落地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这项新决定出台后,创投行业投资人纷纷点赞。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创投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从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给了创投企业一个选择权,有的企业可能选20%更优惠,有的企业不是一定征收20%是最优惠的,5%-35%是五级累进的,如果收入规模小,可能交5%-35%更合算。这给了基金管理人一个选择权,可以自行选择核算方式。此次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方式再次明确了创投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给了前期一直困扰创投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该适用哪个政策的问题一个明确的说法,有利于稳定投资机构信心。

  2此前税负之争引发创投业担忧

  之所以产生“创投税率之争”,是因为按照财税[2000]91号文和国税函[2001]84号文的规定,针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由于各地税务局口径不一致,因此带来了税率的困扰。

  而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进行了专项稽查,发现各地区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国税总局相关司局对此进行过研究,并出台内部指导意见,明确适用“先分后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规章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今年8月30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回答了一个有关自然人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所得适用税率的问题。随后,创投行业有人称其为行业“至暗时刻”。

  彼时叶霖儿在回答有关问题时表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级进税率是35%。由于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动辄亿元,退出后LP分到10万以上收入是常态。

  从20%到35%,且可能涉及追溯补缴一事,这也是“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一说的来源。

  引发业内广泛争议后,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当天,中国政府网官微发布的新闻稿称,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专业律师贺俊表示,这次国常会对于创投企业实施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定调,是对我国私募创投行业的一个重大利好,在根本上解除了创投类私募投资基金尤其是个人私募基金投资者在所得税适用上的疑虑,更是继9月份国常会关于“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后,中央对于创投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12月13日,Wind创投指数开盘上涨0.91%,截至午盘收盘,报1829.43,上涨0.75%。该指数成分股共18只,为A股创投版块主要股票,在利好政策下,板块个股表现分化,截至午盘收盘,共有11只个股上涨,6只个股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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