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业绩承诺的调整

来源:他山咨询  时间:02-23
2020年1月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蔓延的影响,某些行业受灾较重,比如酒店业、餐饮业、旅游文化业等,上市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是否可以实现,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成为了市场关注焦点。

2020年1月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蔓延的影响,某些行业受灾较重,比如酒店业、餐饮业、旅游文化业等,上市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是否可以实现,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成为了市场关注焦点。


2020年5月15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明确指出:


“对于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充分揭示标的资产可能无法完成业绩目标的风险。在上市公司会同业绩承诺方对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情况做出充分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调整事项应当在2020年业绩数据确定后进行。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应当就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就受疫情影响,预计无法完成业绩承诺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且明确将根据《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相关政策,与业绩承诺方沟通,在政策允许范围对业绩承诺内容做相关调整,如:





一、评估疫情影响,沟通业绩承诺相关事宜


根据《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相关规定,对于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业绩承诺难以完成的确需调整的,应当在2020年业绩数据确定后进行调整。为数据确定后可以顺利的进行调整,上市公司(投资方)和业绩承诺方在审议调整事项之前均应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


(一)业绩承诺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款的要求,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之外的情形导致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当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故对于业绩承诺方来说,其应当密切关注本次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及时与上市公司(投资方)沟通业绩承诺调整事宜。


1、评估疫情对其业绩承诺达成的具体影响,如企业未能正常复工导致生产、经营停滞;高原材料紧缺或采购价格波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或生产目标不能实现,影响销售收入等;

2、整理疫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证明,如根据政府防疫措施或指令延迟开工等事实记录,以证明疫情影响确实存在,并证明业绩承诺方已积极采取措施履行了减损义务;

3、如确认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业绩承诺无法达成,需尽快通知上市公司(投资方);并与上市公司(投资方)沟通协商,申请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以降低风险。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款: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二)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投资方)也应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陷于被动。

1、就疫情对标的公司影响获取相关资料并进行评估,如标的企业的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

2、如确认业绩承诺确因疫情无法达成,上市公司在评估现状的基础上,积极与业绩承诺方进行沟通,本着公平、双赢的原则,与融资方达成补充协议;

3、通常情况下业绩承诺所涉金额往往较大,因此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评估相关变更是否会影响业绩承诺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审慎科学的进行调整。


如某中小板上市公司YXJK,评估了疫情对公司生产成本、日常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并根据近三年1-4月净利润平均占全年比例推算2020年1-4月受疫情影响的金额,经公司审慎研究,将受疫情影响减少的净利润从原业绩承诺总额中予以扣除。





二、业绩承诺的调整方式



在评估、沟通之后确需调整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调整呢?


(一)常见的业绩承诺调整方式

调整业绩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延长承诺期限,例如将业绩承诺期限推后;

2、调整业绩考核期限,例如将业绩承诺期限由2017年至2019年变更为2020年至2022年;

3、调整承诺金额,常见的一般为向下调整;

4、调整业绩承诺核算方式,例如由逐年核算补偿变更为累计核算补偿。


调整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调整补偿主体,例如将业绩补偿主体变更为业绩承诺方的控股股东;

2、调整补偿时间,例如将业绩未完成一次性补偿调整至分期补偿;

3、调整补偿金额,常见的一般为向下调整;

4、调整补偿方式,例如将股权补偿方式变更为现金补偿。


(二)受疫情影响,业绩承诺是否可以直接豁免

根据《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承诺难以完成的,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那么受疫情影响是否可以直接豁免业绩承诺呢?小编认为,疫情对标的公司经营业务影响只是暂时的,且疫情并一定会导致标的企业生产经营完全停滞,业绩承诺方在影响消除之后仍需履行合同。小编也将持续关注后续受疫情影响直接豁免业绩承诺的实务案例,豁免的理由及交易所关注重点。




三、业绩承诺调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通过梳理交易所对业绩承诺的问询情况,可以看出对于业绩承诺调整交易所主要关注的内容有:调整原因是否充分、合理,调整的主要考虑以及调整后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等;上市公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说明其调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标的所处的行业大环境出现变化,企业经营出现了可观实际变化,如整个行业出现不可控的调整,企业的重大合同和收入确认因国家政策原因调整等导致相应调整;

(二)承诺履行确实存在困难,如补偿主体股份已办理质押,原股份补偿方式无法实施;

(三)为给予团队良好、稳定的发展空间,保持标的经营管理层积极性,如果执行原补偿协议则会造成经营管理层和上市公司的独立,可能导致标的企业经营的进一步恶化;

(四)上市公司的战略以及上市公司对标的经营要求发生变化,导致对标的企业造成暂时的负面影响;

(五)充分说明业绩承诺调整不仅能提升标的企业经营质量,而且能够有效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四、业绩承诺调整的程序


根据《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因疫情原因可以调整重组的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调整虽不禁止,但不能随意调整,调整和作出时一样均需谨慎;调整业绩承诺既要遵守《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同时也要满足《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要求。


受疫情影响需调整业绩承诺的,应注意的审议披露程序:

1、调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3、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应当就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4、调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五、参考案例


以下为小编整理的业绩承诺调整的案例,以期能为大家在2020年业绩数据确定后调整业绩承诺提供一些参考。


(一)调整承诺内容

调整方式

调整方案

调整原因

调整承诺金额、延长承诺期限

HTY 000525

2018-2020年度经审计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448.98万元、8,477.41万元、11,214.20万元,调整2018-2021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总和不低于36,898.12万元

客观因素:

1、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影响,开工率严重受限;

2、主要客户因安全事故停产、限产;

3、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化工行业安全环保监管持续高压;

4、中美贸易战反复持续外贸冲击冲击,原材料成本上升。

变更后有利于消除短期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对业绩的扰动和长期发展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稳定标的产业经营和未来业绩,为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变更业绩考核期限

HJDX 002492

考核期间由仓储项目正式运营后3年内(仓储项目2016年10月开始正式运营,即2017年至2019年)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0%调整至2020年至2022年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0%

1、由于招商政策变化和相关政府架构的变动,导致未完全履行投资初期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

2、设计建设优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利益,高起点,项目前期一次性投入大,造成前期业务进展和资产规模短期错配;

3、考核期内,团队努力克服困难抓好生产经营工作,营收及现金流量等指标均有较高的增幅,同时拥有优质的客户基础及持续盈利的能力;

4、利于保证武汉恒基达鑫管理团队稳定,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及未来业绩。

变更业绩承诺核算方式

ZYKJ 300410

原业绩承诺2019年、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200万、1500万调整两年合计不低于2700万元。

1、疫情对标的企业发展造成了影响,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文的有关规定;

2、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方案累计承诺金额不低于原承诺金额,且有利于对经营管理团队产生激励督促作用,促使其更加注重长远发展;

3、调整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调整,以长远利益为导向,有利于公司推进智能制造发展战略。




(二)调整补偿条款

调整方式

调整方案

调整原因

调整补偿主体及方式

YDZN 002689

1、若沈阳新能源在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由科技电工进行补偿调整至由持有科技电工100%股权的远大集团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变更为资产及现金相结合

1、标的与中电投东北新能源朝阳风电有限公司签订的33台风机供货合同,其中剩余12台风机因风场规划问题暂未执行;

2、标的与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签署的《辽宁省风电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暂未签订正式合同,导致收入大幅下降。

调整补偿时间

DDDF 000673

 

由任意一年度未达到业绩目标受让方进行一次性补偿调整至2020年10月25日始至2021年2月25日前分五笔支付,应补偿金额未变

未改变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仅对补偿款支付时间进行了调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补偿方式

GYGF 002708

由以本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总数进行股份补偿,不足的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调整至全部以现金方式补偿

1、补偿义务主体无法将其办理的质押股份办理解押手续,原股份补偿方式无法实施;

2、未改变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意愿,未改变补偿金额计算方式,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调整补偿金额及主体

XRJK 002105

1、业绩未完成标的原股东向标的公司补偿调整至向上市公司补偿

2、补偿金额=(当年应达到的合并净利润-当年实际合并净利润)调整至补偿金额=(当年应达到的合并净利润-当年实际合并净利润)*20%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勤勉尽责,创业3年来除工资薪金,未有其他收入,无法在短期30天内做到全额赔付;

2、如按原协议执行,原股东面临变卖所持标的股权的可能,不利于标的的稳定与长远发展,也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3、标的公司自接受投资以来,从产品研发、扩大产能、销售渠道建立等多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发展,但国际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欧盟反倾销对公司业务造成很大影响,国内共享单车的衰落也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导致公司业务拓展一再受阻,但公司产品研发和对下游企业的匹配持续推进,未来业务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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