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中国化学NFJST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HNT)是ZGHXG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或公司)控股股东ZGHXGC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GHXGC)控制的企业,是中国化学的关联方。2018 年 12 月、2019 年 10 月,公司分别与ZHNT共同增资项目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但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ZGHXGC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HJ)与ZHNT、赣州市南康区CFJT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FJT)共同投资成立众拓家具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TGS)。ZTGS的注册资本为 26,980 万元,其中SHJ认缴13,759.8 万元、持股 51%,ZHNT认缴 9,173.2 万元、持股 34%,CFJT认缴剩余资本金、持股 15%。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ZGHXGC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HJ)与ZHNT、CFJT共同投资成立QTJJCY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TGS)。QTGS的注册资本为 26,220 万元,其中SHJ认缴13,372.2 万元、持股 51%,ZHNT认缴 8,914.8 万元、持股 34%,CFJT认缴剩余资本金、持股 15%。
在公司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后,SHJ于 2018 年 12 月及 2019 年10 月,与ZHNT和CFJT签订两次补充协议,分别约定ZTGS注册资本变更为 128,000 万元、135,780 万元,上述两次增资交易各方均同比例增资,SHJ分别新增认缴出资额 51,520.2 万元、3,967.8 万元。2019 年 10 月,SHJ、ZHNT与CFJT签订补充协议,约定QTGS注册资本变更为 42,500 万元,交易各方同比例增资,SHJ新增认缴出资额 8,302.8 万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SHJ、SHJ与关联方ZHNT共同对ZTGS、QTGS的上述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上述增资关联交易金额 51,520.2 元,占公司 2017 年净资产的 1.82%;2019年,上述增资关联交易金额累计 63,790.8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净资产的 1.94%,均达到公司董事会决策及披露临时公告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 2020 年 6 月 2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增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于 6 月 4 日予以披露。
ZGHXGC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条、第 10.2.4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涛(任期 2017 年 4 月 2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4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主要规则依据为《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前述规则对关联交易的类型、披露标准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未列举情形,如属于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上市公司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及披露。
三、案例分析
对于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首先要满足关联交易的定义,即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其次再看是否需要披露及履行程序,能否豁免审议披露等等。对于上述违规案例,我们着重分析以下几个违规方面:
(一)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关联交易的定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可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述案例中公司SHJ、SHJ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ZHNT是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ZGHXGC控制的企业,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如果上述主体之间发生交易,则符合关联交易的定义。
(二)共同增资是否属于交易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以下交易:(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及《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之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对现有公司增资等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适用本指引。可知,增资属于对外投资的范围,与关联人进行增资属于关联交易的类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披露。
(三)关联交易的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2.7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10.2.3条、第10.2.4或第10.2.5条的规定。从上述案例可知,2018年12月,SHJ与ZHNT和CFJT签订两次补充协议,约定ZTGS注册资本变更为 128,000 万元,上述两次增资交易各方均同比例增资,SHJ分别新增认缴出资额 51,520.2 万元。其中2018 年 6 月 23 日,SHJ与ZHNT、CFJT共同投资成立ZTGS。ZTGS的注册资本为 26,980 万元,其中SHJ认缴13,759.8 万元、持股 51%,该次投资已经审议披露。2018 年 8 月 30 日,全资子公司SHJ与ZHNT、CFJT共同投资成立QTGS。QTGS的注册资本为 26,220 万元,其中SHJ认缴13,372.2 万元、持股 51%,ZHNT认缴 8,914.8 万元、持股 34%,CFJT认缴剩余资本金、持股 15%,该次投资已经审议披露。因此,2018年公司与ZHNT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51,520.2 万元。
SHJ于 2019 年10 月,与ZHNT和CFJT签订补充协议,约定ZTGS注册资本变更为 135,780 万元,上述增资交易各方均同比例增资,SHJ3,967.8 万元。2019 年 10 月,SHJ、ZHNT与CFJT签订补充协议,约定QTGS注册资本变更为 42,500 万元,交易各方同比例增资,SHJ新增认缴出资额 8,302.8 万元。又2018年12月因为公司与ZHNT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51,520.2 万元,因此,2019年关联交易的金额为63790.8万元。
(四)能否豁免审议披露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此可知,豁免的只是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且需要现金出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四、类似违规案例
上述违规案例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增资,未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上市公司对关联人进行增资,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披露,市场上已经出现多个类似违规案例。
(一)对关联方增资未审议,公司及相关人员被纪律处分
2018 年 12 月 21 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SDZH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HSD”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基于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查明2017 年 5 月 4 日,ZHSD受让仙游DRT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RTZ”)30.61%的股权,同日ZHSD董事长郭景松被选举为DRTZ的董事,DRTZ成为ZHSD的关联法人。2017 年6 月 16 日,ZHSD向DRTZ增资 5,000 万元,占ZHSD 2016 年度净资产的 3.04%。ZHSD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且未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2017 年 7 月 10 日,ZHSD再次向DRTZ增资 14,438.77 万元,累计增资额占ZHSD 2016 年度净资产的11.83%。ZHSD董事会审议了该交易事项,但是关联董事郭景松未回避表决,ZHSD未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直到2018 年 8 月 13 日,ZHSD就上述关联交易补充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对此,深交所决定:(1)对ZHSD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ZHSD董事长郭景松、董事兼总经理雷万春、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金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关联方增资未审议,公司及相关人员被监管处罚
2015 年 8 月 4 日,你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子公司宁夏JNJS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向宁夏JNJS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NJS)增资 3106.25 万元,由于公司持有JNJS 10%股权,且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兼任JNJS董事,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未将上述议案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何思模亦未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我局将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具体规则(以上交所为例)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7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10.2.3条、第10.2.4或第10.2.5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第10.2.5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10.2.10 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十条 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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