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具体披露要求,很多上市公司存在找不到案例找不到依据的困扰。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可自愿按需设立。小编依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梳理了关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规范履职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
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的常见问题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方面,由于没有临时报告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使得上市公司很难在公告中找到可参考的案例,很多公司在三会治理方面容易忽略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往往在被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或问询时才暴露出专门委员会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或相关制度,注意会议流程的规范与会议资料的齐备,例如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的时间、会议召开的次数、审议内容的齐备、会议记录的完整、会议决议的签署等。专门委员会运作中的常见问题如下:
(一)会议次数未达标
(二)专门委员会未勤勉尽责
(三)会议程序不规范
(四)会议资料不齐备
二、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各板块上市公司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对较少且各板块的规定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深主板、中小板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规定:
事项 | 深主板、中小板 | 规则 |
会议次数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5 |
主要职责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 |
内部控制 |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3 |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5 | |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6 |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11 | |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12 | |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13 | |
募集资金 |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6.5.4 |
创业板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规定:
事项 | 创业板 | 规则 |
会议次数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7 |
主要职责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 |
内部控制 |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5 |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7 | |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8 | |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9-2.5.12 | |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13 | |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14 | |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17 |
沪主板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规定如下:
事项 | 沪主板 | 规则 |
会议召开 |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
主要职责 |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三条 |
内部控制 |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四条 |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五条 | |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六条 | |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上述工作。 | 《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七条 | |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八条 | |
关联交易 |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三条、第十四条 | |
履职报告 | 上市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三十四条 |
科创板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规定如下:
事项 | 科创板 | 规则 |
会议召开 |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0、3.3.15 |
主要职责 |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9 |
内部控制 |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0 |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1 | |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2 | |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4 | |
科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5 | |
科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6 | |
科创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4 | |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科创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3 | |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科创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9 | |
关联交易 |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如适用)。 | 《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
(二)提名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板块 |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 规则 |
通用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一条 |
深交所 |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3 |
沪主板 |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三条 |
科创板 | 4.2.4 本所鼓励科创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相关案例:某公司聘任高管未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板块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 规则 |
通用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二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 | |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深交所 |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3 |
沪主板 |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第四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格式 |
科创板 |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格式 |
(四)战略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板块 |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 规则 |
通用 |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交所 |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3 |
上交所 | 无具体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在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方面,上市公司可自主进一步细化:
常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一般审议事项包括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也有的根据议事规则审议一些重大(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融资方案等。
登录 后即可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