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规范

来源:他山咨询  时间:02-24
由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具体披露要求,很多上市公司存在找不到案例找不到依据的困扰。

由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具体披露要求,很多上市公司存在找不到案例找不到依据的困扰。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可自愿按需设立。小编依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梳理了关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规范履职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

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的常见问题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方面,由于没有临时报告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使得上市公司很难在公告中找到可参考的案例,很多公司在三会治理方面容易忽略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往往在被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或问询时才暴露出专门委员会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或相关制度,注意会议流程的规范与会议资料的齐备,例如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的时间、会议召开的次数、审议内容的齐备、会议记录的完整、会议决议的签署等。专门委员会运作中的常见问题如下:


(一)会议次数未达标




(二)专门委员会未勤勉尽责



(三)会议程序不规范



(四)会议资料不齐备





二、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各板块上市公司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对较少且各板块的规定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深主板、中小板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规定:

事项

深主板、中小板

规则

会议次数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5

主要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3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5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6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11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12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2.5.13

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6.5.4


创业板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规定:

事项

创业板

规则

会议次数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7

主要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5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7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8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9-2.5.12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13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14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5.17


沪主板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规定如下:

事项

沪主板

规则

会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主要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上述工作。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三条、第十四条

履职报告

上市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三十四条 


科创板关于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规定如下:

事项

科创板

规则

会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0、3.3.15

主要职责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9

内部控制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0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1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2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4

科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科创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科创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5

科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6

科创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4

科创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科创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3.13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科创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5.9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如适用)。

《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二)提名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板块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规则

通用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一条 

深交所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3

沪主板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三条

科创板

4.2.4 本所鼓励科创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相关案例:某公司聘任高管未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板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规则

通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深交所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3

沪主板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格式

科创板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格式


(四)战略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板块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规则

通用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交所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3

上交所

无具体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在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方面,上市公司可自主进一步细化:



常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一般审议事项包括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也有的根据议事规则审议一些重大(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融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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