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广东证监局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晓了望靖东离职原因:望靖东涉嫌于2018年在格力电器增持“海立股份”过程中泄露内幕信息。记者从权威来源获悉,望靖东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近日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于2月19日收到董事、执行总裁黄辉的书面辞职报告。黄辉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与执行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黄辉是格力电器的元老级高管之一,1992年加入格力电器,2017年8月起任格力电器执行总裁。董明珠、黄辉及格力电器前董秘望靖东,曾被外界称为“铁三角”,也有人猜测后二人有望成为董明珠的接班人。望靖东在2020年8月份就已经从格力电器离职。一时间,格力电器“铁三角”解散、董明珠连失两位高管、管理层恐不稳定等传言甚嚣尘上。揣测只是揣测。从董明珠的战略发展能力和铁腕治企的风格来看,从格力电器高管的内外部表现来看,也许压根就没有什么所谓的“铁三角”,抑或也没有什么“接班者”。黄辉2017年担任格力电器执行总裁后,市场舆论不断解读其为公司“二号人物”、或将成为董明珠的接班人。孰不知,董明珠一直担任董事长兼总裁,在掌管企业上,执行总裁与总裁之间隔着千山万水。况且,黄辉出生于1963年,已年届58岁,这个年龄已接近企业管理层的退休年限。《中国经济周刊》援引知情人士的观点指出,“无论是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还是从管理层日渐年轻化的趋势来看,显然黄辉都不是格力合适的接班人。”至于谁会是格力电器的接班人,市场颇多关注。其实董明珠早有过公开表态,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一直都在培养年轻人,这几年我一直默默地关注哪些年轻人是可以再进一步培养。”综上所述,黄辉一直担任执行总裁的深意也就一目了然了,也是格力电器对元老的一种善待。董秘望靖东辞职,也引发了市场许多猜测,流言不少。2020年11月广东证监局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晓了望靖东离职原因:望靖东涉嫌于2018年在格力电器增持“海立股份”过程中泄露内幕信息。记者从权威来源获悉,望靖东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由此看来,望靖东是涉案辞职,与格力电器自身经营管理无关。半年之内两位高管辞职,特别是美的的亮眼表现,引发了人们对格力的担忧,有人甚至发出“格力电器怎么了”的疑问。其实,格力电器替补高管的速度还算快。2020年12月,望靖东突发辞任4个月后,邓晓博就受聘担任格力电器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从履历看,邓晓博2015年7月至2020年11月曾任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与邓晓博同期公告的还有公司副总裁舒立志,舒立志2019年12月加入格力电器,曾任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处长。与美的相比,格力电器有些财务数据的确不太好看,这是董明珠必须直面的挑战。2020年三季报显示,格力电器营收1259亿元,美的营收2168亿元,两者相差909亿元;格力电器净利137亿元,美的净利220亿元,两者相差83亿元;截至2月22日收盘,格力电器市值3518亿元,美的6366亿元。董秘俱乐部发现:近三个月,格力电器的股价从最高的69.79元,跌到57.28元,跌幅18%。
董秘俱乐部发现:近三个月美的集团的股价从83.82元,涨到95元,涨幅12%。
面对差距较大的数据,有人批评董明珠错失了电商和小家电,不该上马手机,更不该招惹银隆,这让人想起了格力风头正劲时美的遭受的舆论揶揄,也看到了此刻美的在遭受“多元化迷失”的质疑。2019年12月,格力电器借展厅新装亮相宣称要打造多元化工业集团,其中硬核科技是以数控机床为主的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磨具和医疗器械。这当然不可能是一片坦途,我们应该给致力于“让世界爱上中国造”的格力电器一点攻坚的时间和赞许的目光。
既然今天讲到了内幕信息的内容,董秘俱乐部也从证监会发布的法律法规中,整理关于内幕交易的章节,供大家参阅。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股市上常有的一句话。然而股市上还有一句话,“捣鬼有风险,伸手必被捉”。当证监会将杭萧钢构涉嫌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进行披露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世人仿佛对这一箴言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原来“风险”不只是来自市场规律本身,而且来源于那些股市大鳄幕后黑手的操纵。素有“资本界不老的传说”的徐翔被控制,再次将内幕交易问题推入众人的视线。我们常说的“内幕交易”主要指那些非法的交易,即“基于非公开信息所进行的交易”。通俗的说,如果你提前得到了关于某家公司的重要信息,而在该信息没有被公布之前,提前基于该信息买卖相关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就属于非法的“内幕交易”。法律禁止这些交易是因为其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了投资者信心。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新证券法全面深化了证券市场改革,推出了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加强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既是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平稳运行的制度保障,也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人脉履职尽责的法律遵循。
52条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来定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一般认为,内幕信息具有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两个重要特征。重大性指该消息一旦公开,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的显著波动。非公开性则意味着该消息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不为社会公众及交易对方所知。
“第80条第二款、第81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此处所列重大事件分别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新《证券法》具体列举的重大事件共计23种。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其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取决于具体事实的认定,难以通过法律规定来一一列举。对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法律则进行了规定,除了“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外,主要有如下四类: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中,除董监高外,还有一些人员因职务可以接触到内幕信息,如打字记录员、秘书人员等,以及其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是内幕人员。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情形均被纳入了内幕信息的范围。此外,“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也被列入内幕信息范围。相较于原有规定,新《证券法》扩大内幕信息的范围体现了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日趋严格。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被纳入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着证明难的问题,新《证券法》在主体层面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回应了监管实践中的身份证明难题,有利于降低监管部门认定内幕交易的门槛。
1倍至5倍提高到1倍至10倍;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罚款金额提高到50万至500万元,原规定相应情形下的罚款金额仅为3万至60万元;对于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从3万至30万元提高到了20万至200万元。新《证券法》提高了罚款的倍数及金额,有利于抑制内幕交易。
刑事责任: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董秘俱乐部整理的内幕交易的内容,希望广大董秘朋友们都能够引起重视,如果以后真的有一天身居高位,依然能够出淤泥而不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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