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跨境电商贸易的便利化,“数联科创跨境电商”解读国家政策不断扩大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对跨境电商综试区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推进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18年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对税收进行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万元调整至2.6万元,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日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会议指出将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要求落实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即“无票免税”政策)。“无票免税”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只要同时满足公告(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税务上的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