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2日,杨国福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书,正式拉开了麻辣烫行业冲击上市的第一步。2021年前三季度杨国福麻辣烫实现营业收入11.63亿元,实现净利润2.02亿元。近6000家门店的麻辣烫之王—杨国福麻辣烫能够发展如此壮大,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独特的“加盟激励模式”。截至2021年9月30日,杨国福餐厅数量已经达到5783家,其中有5780家餐厅为加盟餐厅,自营餐厅数量仅3家。加盟模式让外部伙伴在获利的同时,杨国福还利用股权激励进行深度捆绑。2022年1月,杨国福通过了“第三方管理伙伴负责人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规模达112.5万股,占据了杨国福总股本的1.09%。该激励计划共对应17名第三方管理伙伴负责人,人均获授股权激励达6.62万股。
加盟模式的运用和外部有效激励,让杨国福麻辣烫顺势腾飞。2020年杨国福来自于加盟模式的营收比例达到了94.08%,对加盟门店进行货品销售实现的收入达到了总营收的89.8%。加盟业务的运营质量决定了杨国福的未来!
一、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逐渐受到欢迎
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股权激励体系建立,速来是众多企业发展壮大的秘诀。典型的百果园合伙机制、泸州老窖的经销商股权激励、格力电器的外部合作股权激励,都是外部股权激励的典范。从过会的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实现对于核心员工的吸引、激励、保留。与此同时,企业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激励也越来越重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股权激励案例也逐渐走进大家的视线。
经销商股权激励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典型代表,在上市公司中逐渐盛行。典型案例企业比如白酒领域的五粮液、泸州老窖、衡水老白干;电器领域格力电器、老板电器、华帝股份;家居领域的索菲亚等等,有计划实施经销商持股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那就更是数不胜数。
小编在股权激励咨询项目中也时常遇到拟上市企业准备进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激励,但面对上市的进程和潜在的审核问题,犹豫且担忧。因此,小编在此向大家分享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的关注重点,以解决拟上市企业的部分股权激励疑惑,探讨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的实务经验。
二、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审核关注重点
股权激励实践中,外部利益相关者人员是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的。但通过众多案例实践与分析,选取外部人员作为激励对象,被监管机构质疑其原因、合理性、质疑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这类情形也不在少数。
现实中,部分拟上市企业实际上是很需要外部利益相关者人员的合作和贡献的,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首要考虑的是激励效果,以实现企业的战略和发展,同时要兼顾IPO进程和资本合规。因此,拟上市企业应当提前论证激励外部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避免授予外部人员股权激励而影响IPO进程,避免触碰审核比例红线和被认定为利益输送。
1、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拟上市公司在合规性上没有任何弹性,除非公司不想上市。千万不要怀着赌一把的心态,否则不仅影响上市,激励也无法落地。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需要注意授予股权比例、出资问题等。
(2)不影响上市进程原则。任何股权激励方案细节的选择,都不能加大上市审核的难度。拟上市企业应当提前论证激励外部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考虑全面,结合上市进程,做好充足准备。
(3)事业牵引与利益激励并重原则。拟上市企业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实施股权激励,外部人员普遍充满了美好的预期,但是上市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纯粹或者过于强调利益,有可能在未来达不到相关人员的心理预期的情况下造成部分员工心态失衡,进而影响其的贡献,削弱企业长期发展的竞争力。
结合近期监管机构对于股东资格问题的严格监管态势,外部人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但只要做好充足准备,拟上市企业对外部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有利于企业提升和发展,也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小编对上面书面话总结,即要遵循“数量合适,讲得清,有道理”的基本原则,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就基本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
对于拟上市公司,目前《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外部人员不得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因此,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是外部人员。
(1)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可以存在少量外部人员,无需清理。
而2020年3月1日后,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不能存在外部人员,需要对外部人员进行清理。新《证券法》实施以后,若需对外部人员进行股权激励,需要将其与员工持股计划分开,单独设立外部人员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
(2)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54条》”)规定: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32条》”)规定: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3)根据《54条》的规定,拟上市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在少量外部人员,但这种情况会对其股东人数的计算方式产生影响,即参与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按1名股东计算,而对外部人员需做穿透计算,进而增加穿透后的公司股东人数。此外,针对参与股权激励时是公司员工后来离职但未退股的人员,只要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可不看作是外部人员。
(4)《32条》虽未明确规定拟上市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可以存在外部人员,但规定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外部人员的,可能影响认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进而增加穿透后的公司股东人数。
因此,如果拟上市企业经穿透后的股东人数距离200人的红线还有较大的空间,一般来说其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少量存在外部人员,当然,前提是员工持股计划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已设立。
虽然《54条》《32条》允许员工持股计划少量存在外部人员,但外部人员的身份背景及入股原因多种多样,并非任何外部人员都可以放心大胆的在持股平台持股。证监会和交易所在IPO审核中仍然会对这一问题进行重点关注。
3、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审核关注重点
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中的激励对象,常见为供应商、经销商、外部顾问,拟上市企业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可能会被认定与拟上市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也关注员工持股平台激励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情形和问题,需要对其在员工持股平台内持股的原因及必要性、价格(定价依据和合理性)、股份代持、股份支付、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等做充分披露和解释。
部分法规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监管机构审核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股权激励,可能被认定关联交易的一些规则依据:
(1)《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要求: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关系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审核关注重点
小编根据股权激励项目经验,结合券商、律师等内核专家的经验,总结监管机构在审核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股权激励过程中主要的关注点如下:
(1)外部人员的基本情况:外部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履历、对外投资情况;
股东穿透核查中,对外部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也是常见情况,审核遵循“清楚明白,讲得清”的原则。
(2)入股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外部人员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股份锁定期、股份支付问题,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1)骏成电子科技被要求解释外部人员作为股份支付被授予方的合理性
2022年1月据资料显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被监管机构问询,要求解释外部人员作为股份支付被授予方的合理性,问询情况如下:
根据申报材料,柯栢匡、柯纪而、张蓉为骏成合伙的合伙人,三人均未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担任职务。
请发行人谨慎论证:
(1)柯栢匡、柯纪而、张蓉作为股份支付被授予方的合理性;
(2)骏成合伙股份支付协议是否约定等待期,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3)2018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以2019年10月外部融资价格作为计量基础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中科微至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人员激励被问询
中科微至通过微至源创和群创众达两个平台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外部顾问进行股权激励。其中微至源创的有限合伙人由中科微至部分核心员工及外部顾问构成。中科微至被问询的情况如下:
请发行人说明:
A.出资人的背景,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前员工或在供应商、客户任职的相关人员出资情形,各出资人出资作价公允性、真实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股份支付处理的合理性;
B.是否为员工持股计划,若是,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11 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说明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11 的要求;
C.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计算是否准确,如存在服务期或类似安排,请说明对发行人未来财务数据的影响;
D.持股平台的设立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的情形。
(3)关联关系及利益输送:外部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本项目签字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部人员曾经或目前任职或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及资金往来。披露供应商、客户或者渠道商的持股比例,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其必要性、合理性;
(4)披露相关定价方式、信用政策、计提政策、结算政策和支付政策等均与非股东合作伙伴是否一致,从而判断和供应商、客户或者渠道商的交易是否公平、公允和市场化。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经营的可持续性,是否对公司业务构成重大依赖或者重大影响。
(5)持股平台是否机制健全:持股平台是否已建立健全内部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相关员工或股东入股、退股、离职的股份权益处置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协议的。
(6)针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在员工持股平台内持股的重点关注
法规提示:2020年3月1日后,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中不能存在外部人员,需要对外部人员进行清理。新《证券法》实施以后,若需对外部人员进行股权激励,需要将其与员工持股计划分开,单独设立外部人员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
因此,针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在员工持股平台内持股的情形,监管机构审核较为严格,需要披露员工持股平台中存在非员工持股情况的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和入股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非员工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是否经营、持有或控制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
三、案例解析
小编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身份情况,对涉及的拟上市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股权激励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如下:
1、离职退休员工
离职、退休员工未退股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审核部门多数情况下仅要求发行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不会进行多轮追问。
2、员工配偶
员工配偶在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共同财产制度对具体持股人进行调整,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去世员工的继承人
继承去世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权益,是《继承法》赋予去世员工继承人的权利,也是发行人确保股权清晰、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审核部门一般不会对此种情况进行追问。但谨慎起见,中介机构仍需要核查继承持股平台权益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
4、外部顾问
山大地纬案例有些特殊,主要是在持股平台持股的外部顾问具有大学教师、教授身份,因此存在股东资格问题,上交所两轮问询均重点关注了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持股平台中的外部投资人若存在股东不适格情况,需要在上会前对该问题进行清理。
5、外部投资者或实控人朋友
在邦彦技术案例中,14名外部投资者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上交所两轮问询中均重点关注这一问题。
离职员工、员工配偶或近亲属在持股平台持股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相比较而言,外部投资者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理性就略显不足,往往会引起审核部门的重点关注和疑虑。
6、客户供应商的关联人员
客户、供应商关联人员入股发行人一般较为敏感,在诺禾致源案例中,发行人对胡欣悦的简历、入股的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对外投资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荣之联的历年交易详情、交易金额(报告期内逐年下降,至报告期末交易金额只有1.03万元)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总结
1、从过会的案例来看,已经存在较多外部利益相关者股权激励的案例,并且已经证明对应情形提前考虑和处理好,并不会构成IPO审核的实质性障碍。
2、对外部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建议将其与员工持股计划分开,单独设立外部人员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
3、拟上市企业对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股权激励,要搭建好的持股平台,要控制好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数量,并对其在员工持股平台内持股的情形的原因及必要性、价格(定价依据和合理性)、股份代持、股份支付、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等做充分披露,保证入股背景没有瑕疵,要注意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及可能影响穿透后的股东人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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