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怪象系列之十二:融资后不变更注册资本,对赌诉讼失败

来源:韭菜财经  时间:06-08 投融资
2015年3月,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公司进行新一轮融资。2015年8月,公司融资5000万元。投资人与公司签订了《股份投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设定了对赌条款。约定,...



2015年3月,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公司进行新一轮融资。2015年8月,公司融资5000万元。投资人与公司签订了《股份投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设定了对赌条款。约定,如果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前不能完成上市,公司须回购投资人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年化8%计算。

在这一轮融资之后,公司的股东数量有些多,这对召开股东大会、上市过会都有影响。券商认为,股东人数在50—100人之间最为合理,建议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将一些员工和自然人投资人放在有限合伙当中。因为这一设想,公司在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之后,未及时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时间转眼就到了2018年10月,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上市。投资人起诉要求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股份投资协议书》中对赌条款无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根据《九民纪要》确定的裁判精神,判决公司依据对赌条款的约定回购投资人股份。法院认为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股份投资协议书》及协议书中的对赌条款合法有效,公司融资后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不涉及因平衡债权人利益,排除了公司减资程序的适用,直接按照合同关系判决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公司对赌诉讼失败。

对于该公司,其对赌诉讼失败的前提是对赌失败,即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与投资人对赌失败,公司还不一定承担或者不一定立时承担股份回购责任,这还要看对赌诉讼是否失败。现在,公司对赌失败、对赌诉讼也失败,没得说了,只能按照判决承担股份回购义务。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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