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隧道行为”,是指大股东通过种种手段挖掘见不得阳光的地下隧道,转移公司资产或者利润,从而掏空公司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直接损害公司利益,间接掠夺小股东的财富。
事情是这样的,公司负责主营业务的高管突然提出辞呈,半年后成立了一个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公司。该公司与外地一个人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营业务也与公司相同,并且签订了一个业务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高管回过头来与公司洽谈,想将项目转让给公司。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同意受让该项目,双方协商以并购的方式收购前高管的公司和其另外一个股东对项目公司的股权。
管理层将该并购方案提交董事会讨论,两次董事会会议均予以否决。
大股东等待董事会换届,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利用累积投票制,将持反对意见的董事排挤出了董事会,公司选出了新一届董事。然后公司将该并购方案第三次提交新一届董事会讨论,董事会顺利通过,并购完成。
这一决策过程就是我们在前文“公司治理怪象(系列)之三:利用累积投票制排挤持反对意见的董事”提到的那个公司决策行为。
后来我们查看了一些资料,也问询了被排挤的董事,问他们当时为什么两次否决并购方案。他们回答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将项目转让给公司的高管在任时就谈过此项目,该项目应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二是在并购方案得到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同意后,一家公司突然成为该高管成立的公司的股东,该公司股东是认缴出资,这家公司零对价成为该高管公司的股东,如果同意并购,这家公司无疑将获得了巨额利益,等于“空手套白狼”。董事们怀疑这是大股东的“隧道行为”,将会损害公司利益。
我们也检索了这家公司的登记情况,虽然在股东结构了看不出与公司存在关联,但是注册地址与公司是在一个写字楼里。
在预期利益可以确定时以零对价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确实值得怀疑。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