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急就要吃热豆腐!刚上市就集体减持,CFO清仓、董事长套现19亿?董秘有动作否?

来源:董秘俱乐部  时间:04-20
面对300亿大减持:CFO清仓、董事长套现19亿。心动了没?与您没关系,醒醒吧!来聊聊减持有那些手段?


刚刚上市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Coinbase遭到一轮凶猛的减持潮。


4月19日,据美国数据分析网站GuruFocus统计数据显示,Coinbase遭内部人士合计抛售了1296.5万股,按期间平均价354.1美元计算,套现金额接近4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近300亿元)
其中,Coinbase董事长兼CEO 布莱恩·阿姆斯特朗抛售了75万股,套现约2.92亿美元;CFO阿莱西亚·哈斯更是将持有的全部股份清仓抛售,套现9932万美元。另外,该公司的多位董事高管、投资机构也都加入到了减持大军之中。 


受此影响,4月19日开盘,Coinbase一度大跌逾4%,截至美国时间4月19日收盘,Coinbase跌幅2.63%,最新总市值为663.3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318亿元)。
就在Coinbase上市后不久,比特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受到部分国家监管政策趋严的影响,集体遭受一轮重挫,比特币盘中一度暴跌超15%,近50万人爆仓超400亿元。

 

 

 

面对300亿大减持:CFO清仓、董事长套现19亿。心动了没?与您没关系,醒醒吧!来聊聊减持那些手段?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按照《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虽然规则已经明确规定了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数量,但有些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时仍然会忽视该规则,从而受到监管,以下述两家上市公司的特定股东为例。

 

此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不需要遵守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且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不再需要遵守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按照《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不适用上述规则的规定。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按照《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其次,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不适用上述规则的规定。

 

 

通过赠与方式、司法强制执行、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方式减持股份

 

 

1.通过赠与方式减持股份

按照《减持实施细则》及相关问答,特定股东减持采取赠与方式,赠与人、受赠人在赠与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2.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方式减持股份

按照《减持实施细则》及相关问答,首先,特定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特定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其次,特定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合计不超过3%

 

此外,特定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的,过出方、过入方在非交易过户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通过赠与方式、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方式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不适用上述规则的规定。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按照《减持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其次,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不适用上述规则的规定。

 

 

股份减持数量的其他要求

 

 

减持数量作出相关承诺的,需要遵守相关承诺。该事项易于被忽略,从而导致监管。

 

股份减持数量的其他要求 


 

减持数量作出相关承诺的,需要遵守相关承诺。该事项易于被忽略,从而导致监管。

 

 

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减持计划预披露

 

根据上交所于2016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前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披露义务

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四)减持比例达到5%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针对证券交易市场增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918日)》,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每次变动的幅度达到5%,而并非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二日为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之规定,我们认为减持比例达到5%时仅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

 

但实践中,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权益变动或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20%股东减持的,一般披露详式权益变动书。

 

(五)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减持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适用《减持公告》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特殊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上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监管机关针对存量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特殊规定。例如,根据《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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