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环境进入新时期之后,董秘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愈发加大,同时我们也要对新时期公司治理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狭义的公司治理: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
广义的公司治理: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内容
公司治理包括三个层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公司外部治理市场、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三、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公司治理主体——公司是谁的?
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等在内的广大公司利害相关者。
公司治理客体——公司治理的对象及其范围
公司治理的客体包括:经营者、董事会。
四、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
通过“四会一层”体系,构建公司科学的治理结构,进行有效制衡与科学决策。其中,“四会一层”是指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
股东大会选聘董事会与监事会,而二者均要对股东大会负责。其中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董事会负责选聘经理层,而经理层要对董事会负责。
另外还需要有独立董事负责相应的工作,在这里不做详细说明,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五、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2、大股东一股独大问题突出
3、信息披露不规范
4、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5、违规担保
6、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与利润
7、募集资金使用变更
8、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
9、大股东违规增减持
10、内部控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我们通过证监会网站发现,2021年6月16日、17日的行政处罚与内部消息交易相关,但在公司治理问题中,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容忽视,这也正是董秘的职责所在。
例如2月8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曹克坚、汤炎、杨建军、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300257.SZ)存在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公司治理不规范共两项问题。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开山股份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
开山股份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资金使用不规范。
开山股份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
会议流程不规范。
开山股份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
人员不独立,开山股份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开山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曹克坚、汤炎、杨建军、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