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说 | 《公司法》之善良与公平的艺术表达之美

来源:董秘俱乐部  时间:08-27 智库
所谓效率优先是指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除极其个别事项必须全部达成一致外(如让股东放弃权利),都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份多数决,不必征得每个股东的同意。

  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民,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涉及的买卖等各类具体合同以及担保、婚姻、继承、收养等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的价值取向。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是社会存量资产/资源的分配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建立。

  但从社会资源角度讲,如果没有增量,就存量资产的分配最终是玩不下去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得有增量。这就是商事法律行为在社会体系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公司、证券、海事海商、保险、信托等等。

  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公司,也就是商人。纵观历史长河,商事行为在社会进步、增量资源的获得与积累上担当了重任,所以,从商事法律的立法本意讲,要鼓励商人创新,当然也要建立和维护良性的、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关系。因此,商事法律关系的价值取向是尊重商人自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公司法》在商法体系中份量最重,既是公司(商人)组织法,也是公司行为法;既调整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公司与董监高、股东与董监高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也调整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银行、政府、社区等外部法律关系。因此,也是最复杂的。

  《公司法》在商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借用公司的重要性来表达:公司是十七世纪的最伟大的发明,其价值不亚于蒸汽机。作为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自然也不例外,即尊重商人自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亦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所谓尊重商人自治就是商事行为涉及的是私人利益,对于私人的意思,法律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尊重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和运营等具体事项和关节的安排。

  所谓效率优先是指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除极其个别事项必须全部达成一致外(如让股东放弃权利),都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份多数决,不必征得每个股东的同意。

  所谓兼顾公平是指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讲,权利和义务对应,但有的情况下,义务对抗不了权力的滥用,所以就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纠偏,通过强制性规定赋予一方权利滥用时的救济。

  (一)尊重公司和股东意思自治

  私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空间(主要部分)

  股东除名

  股权是否可以继承

  股东增资优先权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解散的条件

  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认缴制

  董监高构成与职权

  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与议事规则

  限制股权处分权、转让的程序与条件

  表决权与分红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众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空间(主要部分)

  董事的选聘程序、任期年限

  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权限

  股东增资优先权

  董事会权限议事规则

  表决权设置(如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类别表决权)

  (二)意思自治的边界

  股东意思自治的边界即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为有效,如股东之间一致行动、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放弃表决权获取优先分配权的优先股制度、类别表决权制度、股东关于业绩承诺和股权回购义务等等皆为有效。影响意思自治有效性的禁止性规定大致如下:

  1、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面的规定。

  2、剥夺股东基本权利的规定,如知情权。

  3、未经股东同意,限制其处分权、收益权的规定。

  (三)公司与股东内部法律关系出现冲突时,公司利益优先、效率优先

  公司法内部法律关系主要是股东之间的关系。笔者一向认为,  “股东之间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平等” ,但正如持反对观点的同事所言,这种不平等无处不在:法律上存在、实践中也存在。但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其在公司的利益具有共向性,即股东与公司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公司有未来,股东才有未来;公司没有未来,股东权益自然归零,特别情况下(如股东担保、如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还是负值。

  当然,股东共向的股东关系仍然掩盖不了他们之间的不平等,如公司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个别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等等,当公司与股东、董监高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之间出现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公司利益,也可以理解为通过股份多数决所表达的公司意见和公司利益。实践中比较容易理解的是《九民纪要》中公司对投资人作出的业绩承诺和回购约定有条件的认定有效。其立法本意有二:一、公司不仅仅属于股东,还要维护债权人等外部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二、公司是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要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四)对股份多数决的制度纠偏

  股份多数决是一种程序正义,既是维护公司效率的基本制度,也可以构成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便利,所以法律需给予必要的制度上的纠偏,以维护股东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之间的平衡。

  对股份多数决的纠偏制度

  公司僵局的解散制度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股东会提案、自行召集召开制度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

  股东代为诉讼制度

  必须特别决议的事项

  揭开公司面纱、(大)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制度

  部分股权对股东有持股比例和时间的要求制度

  (五)维护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有限责任,平衡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与外法律关系,当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外部法律关系。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从权利义务一致性角度讲, 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便是维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有限公司和公司有限责任的代价。具体如下:

  (六)《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公众公司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性制度规定

  结语

  通过如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公司法》通过218个条款以及文字背后的逻辑,出于法律上的善意,设置了空间的、立体的架构设置,并动态地平衡了公司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以维护法律上的公平。法律是一门实践的艺术,所以,这种文字所表达的艺术之美需要通过法律人的实际应用,如律师的法律服务、法官的判决、才能让我们的商事主体感受到这种艺术之美,并更好地理解它、应用它、并热爱它,真正让《公司法》在实践中散发出生命的力量,助力商事行为的规范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说明

  1、关于公司法的类型,本文继续使用了实践中关于私公司和公众公司的分类,即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是私公司,股东人数低于200人且公司股票不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仍然是私公司,法律给予了私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但公司股票不在任何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为公众公司。

  2、文中部分观点已在笔者所著的《领读公司法》和《律师谈公司治理》中有述,不再赘述。大家有兴趣可以自行阅读:如《领读公司法》(2021年修订)第001-003页“何为独立法人”、第003-006页“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第027-029页“股东之间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平等”,第099-103页“公众公司法人治理方面需遵守的义务与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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