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对《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认定

来源:知顿  时间:08-27 智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导读: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重大决策的作出主体,对公司具有法定忠实与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故意或失职行为给公司、股东及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确认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如何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规定,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聘任由董事会决定。


司法实践中对高管人员的认定


1.经理的认定:以是否实际行使了公司负责人的职权来认定,详见(2020)川01民终18369号判决、(2018)粤0106民初509号判决和(2020)粤01民终4015号判决的阐述。总结如下:


(1)高管人员中的经理,应是公司中的总经理,而非部门经理。


(2)虽不是工商登记上的总经理,但实际上行使了公司负责人的职权,可以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经理的职权,通常为全面负责处理公司的总体事务,包括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安全管理等,比如完成公司的各项目标,决定公司机构设置,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职责,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并指导各部门工作,主持制定公司年度预决算,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等。公司可以围绕以上职权范围进行举证。


(4)分公司经理因以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负责该分公司的日常经营,司法实践中认分公司经理为高管人员。


2.副经理的认定:以是否实际行使了公司副经理的职权来综合认定,详见(2019)粤01民终18310号判决、(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98号判决、(2017)沪01民终13083号判决的阐述。具体如下:


(1)高管人员中的副经理,应是公司中的副经理,而非部门副经理。副总经理为总经理直接下属岗位,一般岗位名称为总经理助理、业务经理、财务经理、销售总监等。


(2)副经理应根据是否履行了聘任程序,以及是否行使了副经理的职权来综合认定。


(3)如果上述岗位被认定为高管人员中的副总经理,建议公司通过正式文件任命,比如通过章程中明确规定,或通过法律规定的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程序,或者在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开文件中进行正式任命。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岗位很可能不被认定为高管人员。


3.财务负责人的认定

(1)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高管人员中的财务负责人,特别是小型私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一定等于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认定财务负责人的标准,其一为形式要件,即对外系统中登记其为财务负责人;其二为实质要件:即享有影响公司财务运行决策的职权,如财务运作的最终审批权(可通过财务审批单显示)、保管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外行使财务等方面的审批时仅由其一人代表公司签字等。


(3)以上认定标准,详见(2020)京03民终7092、(2019)京0105民初41902号、(2021)京02民终2406号、(2018)赣09民初21号判决中的阐述。


4.其他人员:包括销售总监、区域销售、部门经理等,在没有章程规定或公司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职权很难被法院认定为高管人员。具体理由详见(2018)粤01民终10460号、(2018)粤19民终7350号、(2020)沪01民终9247号、(2020)沪0118民初14145号判决中的阐述。


律师建议


1.为何在《公司法》中规定了高管人员的任职程序,但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实际履职情况进行认定?其原因在于《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会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即未经董事会聘任的人员并不当然就不被认定为高管人员。


2.认定未经董事会聘任的人员为高管人员,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如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审批体系,判断该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权限是否达到高管人员级别;如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实该人员的高管身份,劳动合同、对外文件、公司任命等;该人员是否通过其他方式行使高管人员的职权,如列席董事会会议、主持经营管理会议或形成其他会议纪要等等。


对公司及高管来说,为避免争议,建议如下


(1)首先,因为经理、副经理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实践中会存在若干级别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职务,因此,我们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并将该等岗位与实践中的职权一致。


(2)其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尽量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公司下发的文件中进行公示。


END


图片|网络

撰文|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裴红娜、陈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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