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违反间接持股承诺要求,被交易所监管

来源:新识研究所  时间:08-27 智库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股份,即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案例简介

  上市公司RHRJ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周某、姚某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019年8月7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周某、姚某,及其控制的RHTZ分别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100万股、500万股、1,900万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给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服贸基金”),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0.64%、2.44%。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8日,RHTZ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而累积减持上市公司29,374,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77%。周某、姚某因上述协议转让以及RHTZ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超额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遵守其在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1.11.1的规定,为此,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周某、姚某出具了监管函。

  二、案例分析

  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及变动管理规则》”)第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股份,即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但是,案例中的董事在上市公司招股说明承诺,其在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也就是说,董事直接和间接持股转让合计不得超过25%的比例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RHRJ于2019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显示,RHTZ、周某、姚某、NBHC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合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转让给服贸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周某、姚某分别持有RHTZ43.65%、33.15%的股权,按照该持股比例计算,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98,334,319股、50,535,522股。周某、姚某分别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100万股、500万股转让服贸基金,同时,RHTZ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服贸基金转让1900万股。此外,RHTZ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而累积减持上市公司29,374,998股,按照周某、姚某持有RHTZ的股权比例计算,分别减持上市公司12,822,187股、9,737,812股。

  因此,周某、姚某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合计转让32,115,687股、21,036,312股,占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2.66%、41.63%,均超过25%的比例限制,其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1]

  [1] 注:上述计算存在四舍五入取数影响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间接持股减持相关问题

  按照《董监高持股及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股份。但在实践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可能会遇到些问题,本文汇总了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供参考。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减持及信息披露

  按照现行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并不受25%的比例限制,也无需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上市公司IPO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中承诺过相关间接持股也要受到25%的比例限制,以及履行预披露的义务等内容,如果作出过相关的承诺,那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承诺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事项。

  深交所2020年5月27日的咨询易问答涉及到上述问题,问:董监高为合伙企业LP(合伙企业属于特定股东),在职期间减持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遵守如下规定:1. 是否需要遵守每年不超过25%(每年不超过25%,是否包含间接持股部分);2. 是否需要预披露。

  答:目前没有规定要求该合伙企业减持遵守每年不超过25%以及预披露的要求,需要核实相关董监高是否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就间接持股部分作出减持比例、预披露等相关承诺。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减持敏感期

  按照《董监高持股及变动管理规则》、上交所及深交所各板块关于敏感期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持股平台并不是规则约束的主体,因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间接持股的减持不在规则的适用范围内。

  深交所2020年8月20日的咨询易问答有回复该问题,问:董监高为合伙企业LP(合伙企业属于特定股东),在职期间减持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遵守定期报告敏感期不得交易等相关规定。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3.8.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3.8.15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合伙企业不属于前述规定人员,无需适用敏感期交易的规定,但因董监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董监高担任LP的合伙企业仍需遵守内幕信息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间接持股减持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问答的内容,对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限制性规定。前述规则并没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或者任职期限届满后离职,其间接持有的股份还应当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深交所2019年7月18日的咨询易问答也提及了上述问题,问:高管在任期内离职,其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在原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是否受减持新规、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的限制?

  答: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间接持股无禁止性规定,但高管或直接持股股东做出其它承诺的,还应按承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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