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张力
公司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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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说过:法律是良善与公平的艺术。这句话,不仅仅对公民来说难以理解,就是对于法学院的学生、工作了多年的法律人来说都是难以理解的。不仅不理解,甚至很多人会不服气:为照顾家庭而辞职做专职的太太的女士哭诉:《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共同财产的约定良善吗?对于弱者一方公平否?用人单位也一脸的无奈:员工频频拿着《劳动法》的条款申请仲裁,用人单位通常败诉,《劳动法》中的很多规定对用人单位公平吗?
笔者近20年来一直在公司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对于《婚姻法》和《劳动法》虽有了解,但确实不娴熟,也不敢乱说。但作为公司法领域律师,在20多年的公司法律服务中,最近两年我开始慢慢理解了大法学家的这句至理名言。
从良法所应表达的良善与公平的社会价值的角度讲,《公司法》是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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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大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在调整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管等内部法律关系,也调整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外部债权人以及社团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维护这些法律关系实践中的利益平衡以及平衡被打破时重建新的平衡。
这些法律关系本身是复杂的,冲突也就难免:且不说内部法律关系的权益与外部法律关系的权益有冲突,就内部法律关系而言,本来高度一致的股东之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这种平衡也会受到挑战:如当大股东要将自己名下的其他资产高价收进来的时候、要加强控股权的时候与小股东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公司经营业绩下滑或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小股东想退出又没有事先约定的时候,与大股东的冲突就产生了;公司完成了初创期的历史使命,发展的过程中,原有创始人之间的平衡关系可能就会被打破,这时候需要新建平衡,如果不能及时建立这种新的平衡,股东之间就会产生争议,严重的会导致公司僵局,殃及公司的生存。其他如创始股东与后来股东、团队股东与财务投资人、有对赌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等等不一而足。
如何调整上述利益冲突和平衡,尤其在相关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优先保护哪个利益群体的利益?究其实质就是要看法律所表达的价值取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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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些年以来,频频高发的公司法领域争议足以让大家嗔目结舌(以下数据来自于alpha,关键词为“公司法”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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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所以称《公司法》为良法,是说《公司法》所表达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是良善的、平和的、出于善意,维护的法益符合社会通常的公序良俗和契约精神,有利于公司的利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以及技术的进步;所谓公平是《公司法》所维护的立法价值取向是公平和正义的,但这种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公平的价值取向尤其在调整有冲突的利益时表达的最为充分。
作为公司法领域执业律师,笔者愿意给大家系列地展示《公司法》中良善与公平的魅力之所在,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表达的艺术:流淌在《公司法》字里行间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中的艺术之美。
第二部分:应用的艺术:我们在法律服务实践中运用这种艺术完成客户委托的案例,如团结的艺术、斗争的艺术、合作的艺术、组织的艺术、共赢的艺术、激励的艺术、良善的艺术、扩张的艺术、整合的艺术等等应用艺术之美。
第三部分:美中不足:公司设立与运行实践中影响艺术表达和应用的困难,如何让它更美,是法律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