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制度

来源:公司治理观察员  时间:09-26 智库
在法国民法上,将公司设立分为契约设立和意思设立两种形式,前者适合两人以上的设立公司行为,后者适用于一人设立公司行为。一人公司依一人意思设立,即没有契约性,也没有人合性。因为一人公司缺乏社团性这种公司的基本属性,所以并没有纳入传统公司法调整范围。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调整范畴。一人

在法国民法上,将公司设立分为契约设立和意思设立两种形式,前者适合两人以上的设立公司行为,后者适用于一人设立公司行为。一人公司依一人意思设立,即没有契约性,也没有人合性。因为一人公司缺乏社团性这种公司的基本属性,所以并没有纳入传统公司法调整范围。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调整范畴。一人公司为股东设立公司的特殊形式,因其欠缺社团性、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以需以特殊的规则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保护。

很多国家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借鉴了法国对一人公司的理念,在《公司法》从第58条到第63条,其中用了6条规定了对一公司债权人的六项保护制度:

1.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公司法》第58条)。刘俊海教授称之为“计划生育政策”。对法人股东无此限制。

2.自然人一人公司禁止设立一人公司。(《公司法》第58条)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对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限制,法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还可以再设立全资子公司。

3.名称披露。(《公司法》第59条)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股东决议的书面形式。(《公司法》第61条)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强制审计制度。(《公司法》第62条)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公司法》第63条,我们经常理解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行被告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法律直接推定一人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或许在立法者眼里,一人公司本质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仅仅是比个人独资企业多了一个法人资格而已。对于非一人公司,诉讼中公司债权人主张法人人格否认的,债权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债务人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举证起码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举证责任才能转移给被告股东,由被告股东举证证明没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由,对一人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时,不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证明一人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举证责任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如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是与一人公司是分开的,就要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在一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是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一个或有事项。法律直接推定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督促一人公司股东在观念上,在治理运营方式上主动划清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界限,在现实中保持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公司诉讼。电话:1861101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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