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形色色的董事

来源:公司治理观察员  时间:10-25 智库
公司法、公司治理、公司诉讼

一、董事和挂名董事

1.董事。董事在公司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被称为公司的“统治者”。对于谁是公司董事有三个认定标准。第一个是登记标准,也称名义标准,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董事的人是董事,或者得到公司程式看护的人(英美法系的公司秘书)确认的人。第二个是任命标准,也称为选举标准,即被公司通过选举成为董事的人是公司董事。第三个是实质标准,也称功能标准,即实际履行董事职责的人为董事。英美法系国家常采用实质标准。

2.挂名董事。当董事已经辞去董事,而公司未作变更登记时,该董事为挂名董事;或者股东聘请出任公司董事,但不实际履行董事职责的人。

二、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1.执行董事,指参加公司日常管理运营的董事。

2.非执行董事是英国法上的概念,指不参加公司日常管理运营的董事。这些董事通常会成为公司的专业顾问。

中国公司法上的执行董事与英美法上的执行董事不是一个概念。中国公司法上的执行董事是相对于董事会而言的,是公司董事会的简化,指那些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董事会的化身,行使的是董事会的职权。英国法上的非执行董事,是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的。中国公司法上的执行董事是一个公司治理机关,而英美公司法上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治理机关的一个成员。

三、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

1.事实董事,指假装董事那样行为的人,他装成公司董事,声称或者冒称是公司董事,尽管未获得实际上或者合法的任命。

2.影子董事,被称为“躲在影子里的董事”、“垂帘听政者”,他们对外不宣称自己是公司董事,但实际行使着本来属于董事的行为、职责和权利,正常的公司董事按照其指示行事。

四、独立董事或者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指独立于公司管理的层的董事,其职责是防止内部人控制,意在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以实现监督和制衡管理层的作用,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独立董事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状态下的一种监督机制,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产物。

五、职业董事或者特许董事

鉴于公司对董事素质和注意义务要求越来越高的现实,为提高董事的能力,英国开始模仿职业会计师、律师的模式,试验“特许董事”制度,将董事作为一个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来,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成为职业董事、特许董事。

六、正式委任的董事和非正式委任的董事

正式委任的董事,指经过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会选举被任命为董事的人。非正式委任的董事,指没有经过合格程序“任命”的董事,但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可该董事的地位,愿意承担其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非正式委任的董事包括事实董事,但与影子董事不同。非正式委任的董事与影子董事均为没有经过合适的程序任命的董事,在事实上行使董事的职权,但非正式委任的董事对外宣称自己是公司董事,影子董事则刻意回避自己的身份。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公司诉讼,电话:1861101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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