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来源:公司治理观察员  时间:10-28 智库
公司法、公司治理、公司诉讼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

公司设立失败,指因一些事由,致使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的行为。公司设立失败的明显表现是公司未成立,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很多。《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本条给出了公司设立失败的三种原因:

(一)未能按期募足股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没有认足应由发起人认购的那部分股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没有按期足额缴纳股本;或者虽然发起人足额认购了应由发起人认购的那部分股份,已经足额缴纳股本,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股份没有按期足额募集。未能按期募集到确定的股份,导致公司不能设立公司,公司设立失败。

(二)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特有的必经程序。《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公司设立失败。

(三)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公司设立失败。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公司设立失败表明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合伙体解散,其法律后果表现为发起人对外责任和发起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两个方面:

(一)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包括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买卖、服务等交易关系形成的一般债权人,也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和因公司设立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

(二)发起人之间按比例承担责任。发起人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所有对外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发起人之间有权互相追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三)发起人的过错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三款:“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研究和公司股东纠纷、股权诉讼等法律实务。电话:1861101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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