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决议的事项不同,公司法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决议标准。通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特殊决议。
1.普通决议。指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审议事项应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出席,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赞成通过。“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为法定人数,在日本公司法中称为定足数。对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减少或者排除。从《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看,法律不要求对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法定人数的规定,只规定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公司章程对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人数作出具体规定是有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该规定认可了公司章程对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人数的规定。
2.特别决议。对一些特定的事项进行决议,应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出席,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3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一些事项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通过,这也属于特别决议。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投赞成票的股东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3.特殊决议。对一些特殊事项,公司章程规定了比普通决议事项、特别决议事项更严格的通过条件,通常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比如,《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另外,免除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法理、公司诉讼。电话:1861101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