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条件。《公司》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二)注册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初始物质条件。公司设立要求有住所,公司实际经营应当有经营场所,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有员工、办公设备设施等,而且往往是先支出后取得收入,这些特性要求公司有资金来支付。公司初始运营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即公司的注册资本。
(三)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市场的一种信用承诺。在资本实缴制度下和法律要求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资本成为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的一种资产担保。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缴纳出资的期限构成股东对市场的一种信用承诺。
(四)注册资本与交易规模的比较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标准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九次民商纪要》第11条规定,资产本显著不足可以成立法人人格否认。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研究和公司股东纠纷、股权争议等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电话:1861101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