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锦清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3+1”公式

来源:公司治理观察员  时间:11-11 智库
朱锦清教授归纳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3+1”标准,即三个必要条件加两类案情中的一类。三个必要条件:债权人是不自愿的,股东是积极的,公司是封闭的。两类案情:资本不足、主体混同。如果符合了三个必要条件,又具备了两类案情中的一类,应当刺破公司面纱。1.三个条件。朱锦清提出的三个必要条件,分别界定了请求公司

朱锦清教授归纳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3+1”标准,即三个必要条件加两类案情中的一类。

三个必要条件:债权人是不自愿的,股东是积极的,公司是封闭的。

两类案情:资本不足、主体混同。

如果符合了三个必要条件,又具备了两类案情中的一类,应当刺破公司面纱。

1.三个条件。朱锦清提出的三个必要条件,分别界定了请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和公司类型。

第一个条件:“债权人是不自愿的”。公司的债权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债权人,主要指公司经营中的交易合同债权人,对方与公司进行交易是自愿的,他们自愿承担一些商业风险;一类是不自愿债权人,主要指侵权法上的债权人,比如前面判例中提到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损害赔偿,侵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是不自愿的。朱锦清教授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针对的是不自愿的债权人。

第二个条件:“股东是积极的”,我们在前面讲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原则时,讲到把股东分为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那些积极实施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个条件:“公司是封闭的。”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特点,美国学者将公司分为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

公众公司(publicly-held corporation or public corporation),指股东数量较多,股权比较分散,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不实质性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股票存在“现成的市场”,股东的收益主要来自股息分配和股权转让。在美国,公众公司很多,多为大公司,是美国经济的支柱。

封闭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 or close corporation),指股东数量少,公司股票缺少现成的交易市场,多数股东实质性地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股东往往身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股东的收入往往主要来源于工资、奖金等,而不是股息分配和股权转让后的资本利得。

美国以公众公司为标准型公司,公众公司重视遵守公司程式,封闭公司更容易脱离公司程式,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多发生于封闭公司当中。这个条件也是合理的。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研究和公司股东纠纷、股权争议等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电话:1861101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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