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身份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可将股权划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公司法理对股权的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指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之所在,主要包括出资证明或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等权利。共益权,指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为共益权。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种体现。主要包括表决权、董事和监事选举权、知情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和处分股权,防止股权收益的流失,以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红利)、转让股权、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作为共益权的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均不会因股权冻结而不能行使。
新股认购权属于经营过程中对增发、配售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优先于非股东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该权利并非为获取收益,而是一种优先于非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权利。在伯利和米恩斯看来,优先购买权根本不是一项权利,是基于公平原则演化来的一种补偿措施,其权利来源于在先的股东身份,而不是股权本身。股权冻结的主要目的是对股权收益、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其效力不应当包括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股东仍然享有新股认购权。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研究,擅长股权设计、公司股东纠纷、股权争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公司诉讼和非诉法律实务。电话:1861101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