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精英:你有找他人代持股权,或帮他人代持股权吗?
因为某些原因,实务中一些商业精英经常会采取股权代持的模式来进行持股,也就是私下与可以直接显名的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居幕后间接取得股权投资收益。
实务中股权代持的纠纷层出不穷,大摩曾遇到过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位外籍人士,他去了国外2、3个月后回来,发现门卫不让他进公司,门卫说不认识他,这家公司不是他的。这时这位外籍人士就纳闷了,这家公司明明是他做了将近20年才做起来的,而且规模很大,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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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初他找了一位本地人帮他代持了股权,而且法代也是由这个本地人承担,过去他心里还很得意,经常跟朋友讲:“你看,我什么事都不用管,公司虽然是我投资的,但是如果出事了也不用我来担当责任”,结果去国外呆了几个月回来后才发现,他的股权已经被他的代持人转让出去了,这时他很郁闷,找到大摩帮他维权。
由股权代持引发的故事,还有很多,甚至比上面案例更精彩与多样,因此,在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前,我们不妨一起静下心来想一想:股权代持要做好哪些设计与安排,才能保障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何构建框架性安全,避免大坑?
01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
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首先,我们需要先解决一个问题:隐名股东确认自己具有股东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去认定他是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
一说到股权代持,很多商业精英第一反应就是:看看有无签订代持协议、然后看看有无投入资金的银行流水等投资汇款凭证。这两个证据到底能否锁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呢?这个问题我在「股东资格保障」这一篇文章中有讲解过,认定股东资格需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有股东之间的合意、有实际投资、有行使股东权利、有进行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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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看股权代持协议是不是股东之间的合意。在股权代持的争议中往往有代持协议,但是不是有代持协议就够了?代持协议能否体现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合意?显然不能,代持协议只是代持人和隐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而已,如果其他股东没有确认,那就没有全体股东的合意;其次,需要看有无投资汇款凭证证明隐名股东有实际投资;第三需要看隐名股东有无参与相关的股东会议;第四需要看有无进行商事登记,或有无股东名册等去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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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思路相信大家就清晰了,因此,法律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有这几点:
第一,代持协议加上其他股东的确认,这是合意;
第二,有没有实际投资,用资金流水可查到;
第三,有无行使股东权利,即参与股东会议或做一些重大的决策方针、经营方向;
第四,形式要件,你有没有股东名册,有没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或者公司章程能否呈现。
具备这些要件,就可以认定你具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是独资公司,实际投资人是隐名股东,此时就不存在“其他股东合意”的问题了,此时只需要证明他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合意即可。
02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行为
是否有效?
回到文章开始大摩分享的故事,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了隐名股东的股权,隐名股东能否把股权“要”回来?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若名义股东与第三方是恶意串通转让股权的,此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隐名股东难以证明名义股东与第三方是恶意串通,一般第三方都不知情,而且股权转让费用已付,工商登记也已办理完毕,这时法官一般会从保护善意第三人,认定股权转让有效。
这种情形,隐名股东没有办法要求善意第三人把股权转回来,只能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对于创业者和实际投资者来说损失和风险就非常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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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还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名义股东离婚,或因欠债被冻结股权,或名义股东意外死亡后代持的股权被其继承人继承,这些情况下,隐名股东能否拿回股东资格?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一样,需要通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去锁定。
03
隐名股东可否转让隐名持有的股权?
隐名股东可否转让隐名持有的股权,前提是需要要有股东资格,若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就具备转让隐名持有的股权的权利;若没有股东资格,则不能转让隐名持有的股权。
04
隐名股东是否享有分红权、知情权、表决权?
隐名股东是否享有分红权、知情权、表决权?享有分红权、知情权、表决权的前提是你具有股东资格,若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自然就享有股东的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
05
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还不用缴税?
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还不用缴税?这是很多隐名股东头疼的问题。
一开始投资创业的注册资本100万是找人发代持投的,后来公司越做越大,账面净资产高达1亿,隐名股东想要显名登记,此时如果名义股东把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则需要缴纳近2000万的税【(账面净资产1亿-注册资本100万】)*20%税收),对于隐名股东来讲是难以接受的:明明是我的股权,把它变成真实的,结果还要缴税!大摩曾帮助一位做无人机的老板,最后成功让税局认可他是隐名股东。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税局认可他在法律上具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拿到判决书后提交税局确认股权代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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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些商业精英可能会觉得诉讼很麻烦。那么还可以这样操作: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或相关共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时,,可以委托律师全程见证甚至去公证,也就是锁定法律事实。
06
股权代持要做好哪些设计与安排?
讲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股权代持存在很多风险,如前文提到的,名义股东擅自把股权转让第三方、名义股东离婚导致股权被分割、债权人追债导致股权被查封、名义股东意外死亡导致股权被继承......风险花样百出,纠纷层出不穷。那么,是否有办法来规避这些风险?股权代持要做好哪些设计与安排?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多是因为名义股东不仅在显名登记时成为名义股东,同时还让名义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就是让名义股东行使了股东权利。
因此,在股权代持安排时,商业精英一定要做好一道防火墙:名义股东与股东实际权利分离。尤其不能让名义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行使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尽量进行分离,让其真正成为仅是商业登记上的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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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结一下,今天和大家聊了五个问题:
第一,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股权代持协议?投资汇款凭证?
第二,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三,隐名股东可否转让隐名持有的股权?
第四,隐名股东是否享有分红权、知情权、表决权?
第五,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还不用缴税?
我们需要谨记两个关键:
第一, 名义股东与股东实际权利进行分离;
第二,要锁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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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到此,下一节将与大家一起聊聊「股权转移继受人股东资格保障」这个话题。希望这20年来处理股权问题的实战经验和案件复盘,能帮助商业精英和企业了解法律思维认知,在投资合作中不掉坑,持续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