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何时取得真正的股东资格?
股东离婚,另一方可否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死亡,继承人可否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股东离婚、股东死亡,这是投资合作中最常发生的股权转移情形;当遇到这三种情形时,怎么样才能保障股东资格?
今天,大摩将与大家一起聊聊「股权转移继受人股东资格保障」这个话题。
01
股权转让中,何时取得真正的股东资格?
实务中很多商业精英会误以为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就取得了股东资格,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股权转让当中,有几个时间点:
第一 是基准日。股权转让双方一般会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作为股权转让的基准日(如2022年1月1日),在基准日之前,归原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义务;在基准日之后,由新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 是登记日。即股权转让变更办理工商登记日;
第三 是交割日。因为股权转让时,从协议签署到经营管理权的转移、公司资产转移、人员转移、业务转移交接,再到工商登记等,会有一个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叫交割期,所有事项完成交割之日即为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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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认定股东资格的转移时间的呢?
相信大家还记得上次讲到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有两个条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换一句话说,只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款的转移、行使股东的权利,满足实质要件;此外,进行了商事登记,或没有进行商事登记但有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能呈现他是股东,也满足了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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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份相对完善的协议是有约定股东资格转移时间的。
如果协议没有约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有些股权转让需要审批机关审批才可以,尤其是外商投资一些限制类需要进行审批制的,这是特别规定),股东资格转移的时间就是实际交割日,也就是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可以了,通常是以工商登记时间作为正式完成交割的时间点,当然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通过伪造股东签名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而所取得股权是否有股东资格?
实务中常常发生伪造股东签名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故事,此时,受让方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以前确实存在很多通过伪造股东签名来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情况,但现在比较难,因为现在都是需要U盾进行操作,所以基本上很难伪造股东签名了。
在实务中遇到这种情况,首先会提起行政诉讼去撤销股权转让登记,或者再加商事诉讼去认定该股权转让无效,如果认定撤销登记或股权转让无效,自然就没有股东资格。这有赖于裁判结果认定是有效还是无效,有效自然就取得股东资格,无效就没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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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伪造股东前面的股权转让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不一定。如果受让方是善意取得的,如转让方是真的,但股东会决议的签名是假的,且受让人已经支付了价款,也办理了转让登记,这种情况从保护善意第三者的角度出发,法官还是会认定这次股权转让是有效的,自然受让方的股东资格也就取得了。
03
因离婚分割股权,何时取得股东资格?
据统计,2020年我国离结率比高达53.29%!股东离婚,已成为投资合作中的常见情况。那么,因离婚分割股权,何时取得股东资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离婚并非股东资格的转移,只是对股权的收益权进行分割而已,另一方并不拥有股东资格。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才享有股权当中50%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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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资格能不能转移到另外一方?这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且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那离异配偶就可以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但若其他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且愿意同等条件来购买,那离异配偶就不可以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
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同等条件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此时股东的离异配偶就可以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
所以大家要注意一个点:离婚并不代表股东资格的转移,只是股权收益权的转移;股权的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04
股东死亡,继承人可否获得股东资格?
股东死亡,继承人可否获得股东资格?
此种情况与股东离婚不一样,股东死亡,继承人是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的。因为他继承这个股权自然就继承了股东资格,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法律上也规定了,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死亡的股东资格继承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换句话说,如果股东在章程里没有特别安排的话,按照法律规定自然可以继承股权,也就继承了他的股东资格。
我们来总结一下,大摩一共讲解了四个情形:
1、股权转让中,何时取得真正的股东资格?
2、通过伪造股东签名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而所取得股权,是否有股东资格?
3、因离婚分割股权,何时取得股东资格?
4、股东死亡,继承人可否获得股东资格?
解决这四个情形,实际上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股权转移的问题,二是股东资格的问题。因为,如果股权转移合法有效,那么股东资格自然就取得了;所以,主要是以股权转移作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获得股权转移,那固然就没有股权资格。
05
股东资格法律保障文件
在「股东资格保障」这一篇中,大摩一共讲了四个问题:一是股东资格的认定,二是注册资本实缴与股东资格,三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保障,四是股权转移继受人股东资格保障。
这里的关键性文件有两个:一是投资协议,因为实际投资有投资协议,隐名股东也有投资协议,股权转移也有协议,这是意思表示;另外一个关键性文件是公司章程。这两个文件是股东资格保障最关键的两个文件。
有一句玩笑是这么说的:股东之间一旦发生吵架,首先是看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发生股东吵架之前,老板可能连公司章程“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就签字了;但是一旦吵架就知道要去看公司章程。从这也可以看出,这两份关键性文件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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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到此,下一节将与大家一起聊聊「股东知情权」这个话题。希望这20年来处理股权问题的实战经验和案件复盘,能帮助商业精英和企业了解法律思维认知,在投资合作中不掉坑,持续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