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家A股上市公司独董离职!”
距A股历史上最大造假案「康美药业案」一审作出判决已经过去十天,独董辞职的声音不绝于耳!
作为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案颇受关注。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审计机构及年报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高管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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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出,即引发了独董辞职的连锁反应。据不完全统计,11月12日以来已有23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4名独董的辞职公告,11月至今已有超30家A股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同比增五成。
01
曾经的千亿白马股,如何一步步跌落神坛,沦为“黑天鹅”?
■ 康美药业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业务范围上至药材种植、药材交易,下至生产开发、终端销售,已基本贯穿中医药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产业。
■ 2018年10月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引起激烈反响;10月16日康美药业股票盘中一度触及跌停,收盘跌幅5.97%,此后连续三日跌停价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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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向康美药业发布《调査通知书》,要求其积极配合调查。
■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由于财务数据出现会计差错,对2017年报中包括货币资金、存货、营收等14项会计错误更正。
其中,2017年营业收入多计入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入76亿元,销售费用少计入5亿元,财务费用少计入2亿元,销售商品多计入102亿元,货币资金多计入299亿元,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多计入3亿元。
■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通报调查进展: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 2019年8月16日、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多次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决定。
■ 2020年7月,康美药业原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11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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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审计机构及年报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高管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 2021年11月17日,刑事判决结果出炉。其中,康美药业原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因操纵证券市场罪、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此,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历时三年终尘埃落定。
02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我们一起来精细化解析广州中院判决的内容:
马某某作为康X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相关人员......许某某作为康X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与马某某......
以上人员为作董事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前述行为直接导致康X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应当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据《证券法》第69条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注: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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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作为康X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庄某某为康X公司财务负责人,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
温某某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马某某担任财务部总监助理,分管出纳工作......
以上人员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但前述行为直接导到康X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也是应对对康X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据《证券法》第69条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马汉某、林某某、李某、江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张某、郭某某、张某等被告.......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是康X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69条规定,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唐某、陈某未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签名确认.....,不属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不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对于董监高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的法律基础,就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在具体行为上就是违反了《证券法》第69条规定违反信息披露的勤勉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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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或控制人,在实务中侵犯公司的利益、股东的利益,甚至债权人的利益,屡见不鲜;但在具体呈现上,本案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董监高承担责任的认定及责任大小划分,则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具体而言,解决了三个问题:
首先 基于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书》所查明的事实,锁定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其次 基于《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放该评判;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评判而产生亏损等作为依据,而锁定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应推定认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且仅限定为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的投资者,实质上已将通过大宗交易等非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投资者排除。
另外,对于损失金额的计算,法院认可采取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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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对于董监高的责任划分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监高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虽非直接操作违法行为而存在过失并在信息披露上有承诺保证行为的董监高承担20%-10%的连带赔偿责任,而独立董事因过失相对较小但信息披露有签字而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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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合作到分家,有55个高发的风险点;商业精英和企业有必要与法律顾问一起重新梳理及进行法律设计,是重要的功课。
(本文封面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