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每家企业都在做股权激励?
在这个“人才至上,运营为王”的年代,股权激励似乎已经成为每家公司的“标配”。
在引投融资时,很多创始股东都会留有一定股份或未来同比例稀释实施股权激励,因为在这个时代,人最关键,运营很重要。项目虽好,但经营团队跟不上,再好的项目也“玩”不起来,因为PK的不再是项目,而是PK经营团队,所以整个经营团队就成了关键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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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股东之间可能事先对股权比例已经设计安排好了,但在发展中越来越意识到人才的共同奋斗至关重要,于是就会想到员工股权激励,而这自然就会出现股东比例发生调整,实务中常见的是股东整体同比例稀释或是大股东让与等操作。
员工股权激励,跟股东持有股权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是以岗定股,退岗即退股,也就是如果被激励人员离开这个岗位,离职或者调岗,他的股权自然就会退出或进行调整。
那么实务中,股权激励主要会发生哪些争议?今天,我们一起来聊透「股权激励」这个话题。
01
员工股权激励争议,
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股权合同纠纷?
股权激励争议,究竟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股权合同纠纷?
股权激励的收益形式多样,特性不一,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界定。
如果股权激励是虚拟股权(如华为),这种情况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授予的虚拟股权属于奖金的一部分;如果是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这时被激励对象还不是真正的股东,授予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还是属于劳动报酬一部分,此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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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真正授予了股权,签署了授予协议,也显名登记了,具有股东资格了,未来发生退出情况时,双方按照协议执行从而产生纠纷的,这时就属于股权合同纠纷。
02
员工股权激励争议,告谁?
告用人单位,还是期权的授予主体?
员工股权激励争议,告谁?是告用人单位,还是期权的授予主体?
员工股权激励争议看起来很复杂,但其实并不复杂。首先我们需要去锁定这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属于股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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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那自然是告用人单位;如果由第三方来执行这项福利待遇,此时需要把第三方作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如果属于股权合同纠纷,如合伙企业的平台,这就不一样了,此时有签署合伙协议和授予协议,也有章程等,那依据的是这一系列文件,此时被告就是授予的主体。
因此,先锁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股权合同纠纷,自然就能够锁定被告是谁。
03
员工股权激励,实务中安排的是协议授予,或隐名由他人代持,这种安排在法律上能确保股东资格吗?
员工股权激励,实务中安排的是协议授予或隐名由他人代持,这种安排在法律上能确保股东资格吗?
这个问题实际上又回到了「股东资格法律保卫战」这一章,股东资格取得需要具备四个关键条件,一是合意(全体股东之间的合意,而不是代持协议或显名人与代持人的合意);二是实际投资;三是行使股东权利;四是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上有“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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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满足这四个条件,你的股东资格就能保障,但实务中往往是“缺胳膊少腿”,例如有代持协议但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例如钱还没出,等分红了再给钱;例如从来没有开过会,老板说了算;再例如没有做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做得很不规范,公司章程用的是商事登记机构给的标准版,上面没有名字......都是“缺胳膊少腿”,自然就会发生争议;这样就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而进行综合性事实认定与判断了。
04
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而引发争议,
(如员工在职时间、绩效考核结果、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
在诉讼中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的举证责任,是在员工还是用人单位呢?
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而引发争议,如员工在职时间、绩效考核结果、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我们还是需要先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若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则举证责任自然在用人单位,因为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掌握;若是属于股权合同纠纷案件,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05
员工离职退股,可否安排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由创始股东回购,价格如何确定?
退出机制而言,不管是创始股东回购还是公司回购,这两种安排都比较常见,在法律上层面也是进行合法约定的;当然,实务操作中基本上更多的是约定由公司进行回购。
然而,退出机制安排,争议的焦点往往是,价格如何确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遵循诚信原则;如果没有约定的,就是遵循公允合理原则,操作层面就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一般皆为不低于账面净资产都是公允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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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基本上都会在协议上约定好价格,但站在公司或大股东的角度,多数还是以公司账面净资产计算;实务中,虽然有约定,但被激励对象在退出时往往认为公司融资估值远远高于这价,如20个亿,就会觉得按照公司账面净资产计算退出时的价格不公平,也会产生纷争。
关于「股权激励」,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实务中常见的五个问题:
1、员工股权激励争议,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股权合同纠纷?
2、股权激励争议纠纷,告谁?
3、股权激励,协议安排有没股东资格?
4、股权激励纠纷,举证责任归谁?
5、离职回购,如何定价?
股权激励发生问题最多的就是退股或员工离职的时候,这时发生纠纷往往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当时协议是怎么约定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协议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第二个原则是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是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也麻烦,执行不了,所以协议的安排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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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认为“股权激励只要给我做一份协议就好了”,其实他需要的是一系列的文件,不仅仅是一份协议,还需要股权激励方案、股东会决议、激励协议、考核标准、授予协议、平台、公司章程等等一系列的文件。
表面上看起来股权激励只是一份协议,但实际上需要的是一个系统工程,才能更规范地作业,实现合法有效又具有可操作性,这就是我们讲的精细化法律安排。
06
股权调整法律保障文件
股权调整第一part讲的是「股权回购」;第二part是「对赌机制」;第三part是「股权激励」。
这三part落地关键就是“系统性的协议安排”,而不是一份协议就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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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安排才能实现:既具有合法有效,又具有操作可行性,否则就会变成“缺胳膊少腿”,或虽然协议有效但操作不规范等极易引起纷争,有争议就一定存在灰色地带,就折射出功课做得不够精细化。
所以实务中商业精英投资合作到分家退出有很多风险点,大摩总结为55个风险点,这55个风险点往往就是因为做得不够规范,所以容易产生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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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到此,我们进入下一章【公司经管理权】,先从「股东会」这个话题开始。希望这20年来处理股权问题的实战经验和案件复盘,能帮助商业精英和企业了解法律思维认知,在投资合作中不掉坑,持续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