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一旦发生股东吵架,故事往往会这样发展的:
往往起源于经营管理层面,如经营决策、方向、理念等各方面不一致,让彼此感觉到难受,就会争执到股东会层面,以期解决;一旦股东会解决不了的话,大家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就会升级了。
升级的典型呈现,就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各方在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方面吵得不可开交,或动用各方面的权利空间,包括法定代表人的争夺战;这说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的吵架开始形成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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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故事在实务中很多,后来大摩在《行业洗牌江湖传》(中国电影出版社)这本小说中也多次提到这类的案例。实务中,一旦发生股东吵架,往往都会用到“一人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定代表人。
接下来,大摩将正式进入第四章的分享——「公司经营管理」。
股东吵架的导火线往往发生在经营管理层面,例如公司赚了不少钱,但是就是不分红,后来就上升到了股东会层面进行争吵,大家意见不统一。所以,今天我们先分享第一个机构「股东会」。
01
股东会究竟有哪些权利?
一提到股东会,很多商业精英马上就想到一个概念:股东会,相当于“全国人大”,是最高的权利机构;所以逻辑上股东会的权利就是经营决策方向性的权利,因为股东会是最高的权利机构。
在法律上也是这样理解的吗?法律上是如何设定股东会的权利的呢?
用普通人的思维去理解,不外乎就是经营决策方向,首先是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向;其次是确定董监事会重大事项,因为董事和监事相当于公司执行层面的最高权力机关;除此之外就是与经营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然后就是公司资本重大事项;最后是公司存续形式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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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情,见《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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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框架性来理解,股东会的职权基本都是这些决定公司生死存活的重大事和人。
02
股东会可否将全部职权(如分红决定等)均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公司会觉得很麻烦,因为很多公司一年才召开一次股东会,若要等到股东会召开时才处理的话,很多事情会处理得不及时;因此,有些公司就会在公司章程里面确定把这些职权都授权给董事会来行使,这样可否?
这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尤其外商投资企业在早期时,基本上都是用董事会代替股东会,但是后来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都要适用公司法,也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因此后来又恢复到要有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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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是否可以像外资企业这样操作,把股东会权利授权给董事会来行使?
凡是意思自治必须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法定权利,还有一种是章定权利,所谓的章定权利就是章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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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业精英会说:那我现在把股东会的权利授予给董事会行使,会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法是用列举的形式确定股东会的权利,这是法定的权利;但对于这些权利可不可以授予给董事会,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就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裂、解散的决议,必须要有股东会2/3以上的通过,这意味着这个权利是不能够授予董事会的。
对于其他的权利,法律并没有禁止,因此是可以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也确实有这样的案例,包括最高院一些判例也是认可这个方向。
03
除此之外,实务操作层面中,不少商业精英还会有一系列的问题:
1、哪些主体有权召集股东会?股东不经董事会前置程序直接召集股东会是否有效?
2、股东会“会议通知”如何发出,作出的决议才有效?通知中需要载明具体的议题吗?
3、股东会至少有多少股东参与才有效?过半数通过是“出席数”的过半数?还是“全体股东”的过半数?股东可否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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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反观一下法律的规定,首次股东会谁召集?《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谁出资的最多的就由谁来召集;以后基本上就是由董事长召集,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一般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临时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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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是否需要载明议题呢?以及至少有多少股东参与才有效呢?是出席的过半数还是全体过半数?股东可否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
我们首先要看公司章程,但实务中往往会发现章程都没有规定,因为很多公司的章程都是官方的样板,没有这方面具体的细则去规定。如果是这样那怎么办?这时就暴露出一个问题,争议的产生往往就是因为没有规范,而认知又不一致。
那怎么办呢?能不能处理?问题就来了,这就涉及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
04
股东会决议
撤销?
无效?
在实务操作中,有些股东会,其他未参加或者虽然有参加但是不同意的股东,认为这个股东会是有问题,股东会决议是无效或要撤销,这在法律层面是怎么理解的?
法律规定得很简单,股东会决议按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是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是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这在章程里面肯定有规定的,只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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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了前述情形,那是无效还是撤销?如果这个股东会决议召集的程序,如需要董事长召集,偏偏是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那这个决议就违反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违反了公司章程。违反程序性的问题是要撤销的。
还有一种,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这种也是可撤销的,但是这个撤销是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天内就要提起。如果超过60天没有提起的话,就意味着过时效了。
那怎么样才是股东会决议无效呢?无效指的是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是违反章程,违反章程只能撤销,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才可以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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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股东会决议是撤销还是无效,若公司依照这个决议与善意第三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不因为决议撤销或无效而受到影响,这里只能追究其他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凡是程序性的或者内容违反章程才是撤销,只有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撤销需要在60日内提出,超过60日就过时效了。
05
关于「股东会」,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实务中常见的五个问题:
1、股东会究竟有哪些权利?可以将全部权利授权给董事会吗?
2、哪些主体有权召集股东会?股东不经董事会前置程序直接召集股东会是否有效?
3、股东会“会议通知”如何发出,作出的决议才有效?通知中需要载明具体的议题吗?
4、股东会至少有多少股东参与才有效?过半数通知是“出席数”的过半数?还是“全体股东”的过半数?股东可否委托他人参与股东 会,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5、股东会决议有异议,是撤销还是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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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个问题给了我们一些思考:股东会有两个权利,一是法定权利,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权利;还有一种权利是章定权利,这是股东会的基本权利。
不管最后是什么权利,落地最后都要回归到股东会决议,所以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能被撤销,有几个条件:
第一 程序必须是合法的,无论是召集的程序还是表决的方式,整个过程是对的,合规的,符合章程的规定的;
第二 内容也是合法的,既符合章程也符合法律,没有违反行政法规。所以,最后落脚点都是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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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到此,下一节将与大家一起聊聊「董事会」这个话题。希望这20年来处理股权问题的实战经验和案件复盘,能帮助商业精英和企业了解法律思维认知,在投资合作中不掉坑,持续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