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公司法人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公司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董事会属于执行机构。
《民法典》将董事会定义为执行机构,这与我们现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董事会定义为执行机构),也与传统公司法律理论不吻合。传统公司法律理论认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17)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经理层是执行机构。
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公司董事会的定义,仍然坚持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如何“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需要合理的设计。但是,这些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怎么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更合理?
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都是由股东出任董事组成的,这种安排存在着什么问题呢?最明显的问题是股东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的高度重合,董事会失去了独立性和存在的意义(也有可能导致股东会失去意义),董事会成为一个“封闭的圈子”。在我们以往的认知中,或者说在那些平庸的公司中,把董事会更多当成一个“权力场”、“知情场”,而董事会的重要功能是公司发展的“动力源”,为公司发展融合智慧、经验、资源和知识。
为了区别和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我们可以这样设计:第一大股东出任董事,任董事长,聘请外部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担任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其他股东出任监事,组成监事会。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一是董事会融合了外部董事,即为公司发展融合了智慧、经验、资源和知识,更重要的是保持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开放性,董事会的判断更加客观。二是监事会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避免监事会流于形式。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和实务研究,擅长股权设计、公司股东纠纷、股权争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公司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治理法律顾问,电话:1861101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