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股份回购请求权。在满足《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要求公司回购其全部股份。这些条件包括:a.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体是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b.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或者c.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或者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e.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红利权。公司优先股股东具有先于其他股东分取红利的权利。
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权。《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5.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享有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召集权。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22号)第九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16.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确认无效诉讼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7.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8.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5种情形,在符合这5种情形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决议不成立。
19.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0.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