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法律上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知情权、股份转让权、股权优先购买权、认缴出资优先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多项权利,其中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很多公司治理问题均因未充分尊重股东知情权,致使或者故意利用信息不对等而产生的。
股东知情权在立法上、司法上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在公司治理实务中股东也越来越重视知情权,因知情权引发的诉讼也呈增长趋势。但是,股东对于如何行使知情权并不是特别清楚,实践中经常是股东自己跑到财务部门索要财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人员将问题反映给总经理,总经理规定股东索要财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其批准。
对于这一情况,我们有两个问题要问:一是总经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二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否正确?
1.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公司治理机关的权利配置和制定公司制度“立法权”的分配,总经理的规定超出了自己的权限,所以是不正确的。
公司组织包括治理组织和管理组织,二者存在着功能和权利上的不同。从制度体系结构上看,公司制度有约束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治理制度,有约束员工的运营管理制度。那么,这些存在着层级体系关系的制度,应当由哪些部门制定呢,这在公司内部涉及到“立法权”分配问题。
(1)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监事会制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3)董事会制定,或者总经理(管理层)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制度。主要是总经理工作规则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制度。
(4)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制度。主要是公司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生产、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印信、合同、车辆、费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总经理批准实施的制度。公司职能部门制定的制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如果总经理认为必要,可以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属于公司治理层面的事项,不属于公司管理范畴,所以总经理对此无权批准或者不批准。
2.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的结论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不恰当的。股东应当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同意。股东不能自行到财务部门索要财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另外,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这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不同。
股东不会行使知情权,可能反映的是股东的质量,也可能反映的是股东对公司的情绪。但无论反映的是什么,都说明公司治理的无序。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