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回复意见 2022-11-30
9.1 关于政府补助、纳税申报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余额为 23,556.07 万元,各期由递延收益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90.00 万元、431.70 万元、2,974.28 万元和 927.89 万元,部分项目补助收到时间为 2018、2019 年度,至今未进行验收;(2)公司本次申报过程中以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作为原始报表,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并完成了所得税纳税更正申报。
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并完成了所得税纳税更正申报,本次 IPO 申报所提交的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为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本次纳税申报更正仅涉及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2021年度未进行纳税更正申报。
IPO企业股改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华为为第一大客户,实控人为长虹
18.2 关于复核调整
根据申报材料:(1)2020 年 12 月 11 日,大华事务所审计确认:股改基准日华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70,689,790.09 元;2022 年 4 月 21 日,大华事务所出具了专项说明,经复核调整后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45,041,736.10元,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未反应前述复核调整信息。
请发行人:(1)复核调整涉及的具体科目及调整依据,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本次提交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复核调整事项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名称: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 年 12 月 30 日
公司成立日期:1994 年 11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9,184.3907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艳辉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118 号
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分类: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主营业务和产品
发行人是我国率先从事电连接器研制和生产的核心骨干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长期从事光、电连接器及线缆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按应用领域分为三类:防务类连接产品、通讯类连接产品、工业类连接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相关情况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估。经充分评估,公司认为自身符合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大华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 006462 号),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3,536.59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5,080.73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020 年 9 月,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投后估值为 15.86 亿元;2021 年 12 月,公司再次引入外部投资者并实施员工持股投后估值为 17.30 亿元。结合公司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估值水平合理估计,公司上市后的预计市值不低于10 亿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长虹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7.19%的股份,并通过军工集团和长虹创新投间接控制公司 11.8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9.0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长虹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绵阳市国资委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 9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通讯业务受华为影响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高速背板连接器的技术及产品日臻完善,并实现对华为的批量供应。随着华为 5G 建设进程推进,数据中心、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的 5G应用愈发广泛,华为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大幅增长。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年度,公司对华为的直接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1.40%、35.87%和20.75%,是公司的第一大客户。2021 年 12 月,华为的投资平台哈勃投资对发行人增资。增资完成后,哈勃投资持有发行人 3.47%的股份。华为系我国主要的通信设备企业之一,但因其业务受国际政治形势、关键物料供应、下游运营商投资规模等众多因素影响,存在业务发展延缓的可能性。
若未来华为的移动通信业务发展放缓甚至停滞,或华为不再采用公司的连接方案,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现金分红能力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30 日,华丰有限账面未分配利润为-41,059.02 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前身华丰有限源自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营华丰无线电器材厂,承担了较重的历史包袱;且公司近年来处于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升级阶段,相应技术研发投入较大。截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口径未分配利润为 6,545.09 万元,累计未弥补亏损情形已消除。虽然公司已经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但整体盈利金额较小,若未来公司出现盈利能力下降或遭受其他不可预期的风险导致亏损,则公司仍可能出现未分配利润为负的风险。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现金分红的条件,主要包括: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满足现金分红的需要等。如果因客观情况导致公司上市后无法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能无法实施现金分红。
9.1 关于政府补助、纳税申报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余额为 23,556.07 万元,各期由递延收益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90.00 万元、431.70 万元、2,974.28 万元和 927.89 万元,部分项目补助收到时间为 2018、2019 年度,至今未进行验收;(2)公司本次申报过程中以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作为原始报表,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并完成了所得税纳税更正申报。
请发行人说明:(1)部分政府补助项目长期未开展验收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按照时间节点或技术指标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形,否存在需退回补助款项的风险;(2)纳税申报更正涉及的具体内容及调整原因,调整前后对公司财务报表科目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相关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整改运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部分政府补助项目长期未开展验收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按照时间节点或技术指标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形,否存在需退回补助款项的风险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收到政府补助款对应的尚未验收的项目明细、建设周期、是否存在未按照时间节点或技术指标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形、长期未验收的原因如下: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尚未验收的政府补助项目共计 10 个,其中 6 个项目仍在政府补助文件所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剩余 4 个项目已超过政府补助文件约定的建设周期,尚未取得政府验收批复文件。上述尚未取得政府验收批复文件的项目,均已如期完成,但因政府补助项目验收及批复流程繁复、周期较长,导致项目如期完成时点与政府批复验收时点时间间隔较长。同时,受 2021 年度和2022 年度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项目验收周期延迟。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上述已超过建设周期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政府补助项目,已按照政府补助申请文件的约定如期完成,且均已完成专家验收或已提交验收申请,不存在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形,不存在未按照指标完成项目的情形,上述项目不存在需退回补助款项的风险。
二、纳税申报更正涉及的具体内容及调整原因,调整前后对公司财务报表科目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相关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整改运行情况
(一)调整前后对公司财务报表科目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并完成了所得税纳税更正申报,本次 IPO 申报所提交的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为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本次纳税申报更正仅涉及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2021年度未进行纳税更正申报。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纳税更正前的原始报表数与申报财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情况如下所示:
1、纳税申报更正前后,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二)纳税申报更正涉及的具体内容及调整原因
本次纳税申报更正前发行人以未经审计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报告期前期通过会计准则基础培训和会计处理自查,公司已发现部分事项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下就发行人纳税申报更正前财务报表数与申报财务报表数差异进行分析,各期主要财务报表科目具体差异内容及调整原因如下:
(三)相关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整改运行情况
纳税更正申报前后报表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系2019 及 2020 年度处于报告期前期,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中对部分事项涉及的会计准则理解不准确,使得纳税申报更正前后报表数据差异较大。
本次纳税申报更正前后调整金额较大的事项包括模具资本化调整、样品领用及出库调整、存货跌价准备的补提、薪酬及费用跨期等。其中,模具资本化调整事项,发行人的大部分模具源自新产品开发,调整前财务核算中将模具费用均作为研发投入进行会计处理,与模具长期使用、且使用过程保持原物质形态的特性不匹配,调整后发行人将模具进行资本化处理,按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折旧分摊。
经报告期内公司对财务人员进行基础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培训和学习,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核算已规范、准确,报告期最后一年发行人财务核算情况得到明显改善,且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及时对原始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和更正,相关纳税更正事项不表明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形。
1、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会计核算体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在管理层高度重视下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确保了公司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2、财务人员配备充足
公司设有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内部控制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在总体上监督、指导内部控制工作;审批内部控制目标定位,并审阅定期内部控制报告。财务部设有财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负责指导和管理内部控制的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内部控制文档审阅、内部控制检查审阅、定期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等工作,并负责财务内部控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为规范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明确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等法规和制度,制定了《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会计人员任职条件、管理和岗位职责等进行了制度规范。公司财务部门设置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三个层级。按岗位工作内容会计岗位一般分为总帐主管、税务管理、销售财务管理、生产财务管理、资产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费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公司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根据需要依法、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会计人员。财务部门任职员工均在公司工作、领薪,均经过严格筛选聘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财务工作。
3、配置了信息化核算系统
发行人配置了 SAP 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并制定了专门的《会计核算操作制度》对核算操作的规定、职责权限等进行明确要求,系统运行良好,权限设置适当,能够有效帮助公司建立科学完整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4、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财务报告管理办法》《会计科目管理办法》等财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等管理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编制财务报表、披露财务信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纳税申报更正事项已得到及时调整和更正;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管理层的监督下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相关会计基础健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四)说明根据样品领用出库的时间和用途,大额调整结转成本及计入期间费用金额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的规范及整改情况
1、根据样品领用出库的时间和用途,大额调整结转成本及计入期间费用金额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因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行人生产及销售的连接器产品具有产品个性化特征,公司实际业务中,在取得客户的合同或订单之前,需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研发和测试,连接器产品研发性能须达到客户要求后,将研发样品发送至客户进行测试和试用,试用达到客户标准后方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第一问,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结合相关准则解释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调整前发行人将样品研发投入作为研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于样品发货至客户并形成销售当期冲减当期研发费用。发行人已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对报告期内因销售商品而研发生产的样品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发行人将样品研发投入计入存货成本,待样品出库并形成销售的当期结转成本。2019 年度研发费用调增 4,459.39 万元,营业成本调减 2,332.06 万元,调整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系:①报告期前研发形成的样品于 2019年度实现销售,公司财务报表调整前冲减了当期研发费用,追溯调整后还原了当期研发费用2,683.08 万元;②对于华为产品的研发,发行人向华为交付样品验收合格后,收到华为提供的研发补偿款项并确认营业收入,同时将当期研发费用结转至营业成本,经调整,将收到研发补偿款结转的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进行还原,导致研发费用调增 1,776.32 万元,营业成本调减 1,776.32 万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本进行追溯调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样品成本投入调整至成本投入当期,并于样品出库形成销售时结转成本。
2、报告期内的规范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样品作为存货进行单独管理,公司参照《产品样品交付管理办法》样品出库进行管理,明确技术中心及各事业部的职责,对客户试用样品的情况进行跟踪,各事业部负责样品的寄送和寄送信息登记及其归档保存工作。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存货财务管理制度》对样品按照存货核算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发行人已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报告期各期样品的会计核算进行追溯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起已按照准则解释进行会计处理和样品管理。
(五)说明对工资及奖金大额跨期调整的具体过程及相关依据,前述调整主要涉及的员工类型,报告期内的规范及整改情况
1、工资及奖金大额跨期调整的具体过程及相关依据,前述调整主要涉及的员工类型
发行人纳税申报更正前的财务报表中,公司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表和银行回单,将职工薪酬中的年终奖按照员工所属部门计提在发放年度。申报的财务报表中,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公司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年终奖计提表,将当年的年终奖计提在费用及成本实际发生的当期,期后根据实发工资表及银行回单,对于年终奖计提金额与实发金额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
2019 年度纳税更正前发行人已根据年终奖计提表计提了当期年终奖,因纳税申报更正后公司根据上年实际业绩情况对年终奖计提数据进行了调整,主要系 2019 年高速背板连接器研制成功,发行人对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实施了额外奖励,使得2019 年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对应的职工薪酬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对年终奖计提数进行了调整。2020 年度公司纳税更正调减职工薪酬,主要系2019 年度已计提年终奖,2020 年度实际发放上年度年终奖时计提了上年度应提的年终奖,后续进行了调整冲销。
2、报告期内的规范及整改情况
为规范公司的薪酬管理、发挥薪酬的激励效能,公司制定了《薪酬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人力资源部门对薪酬实行集中管控,对公司年度工资进行预算和薪酬分配管理,并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及时估计及报送薪酬数据,财务人员根据《职工薪酬财务核算规范》及取得的薪酬计提发放表对各期薪酬进行确认和计量。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执行了薪酬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根据制度在报告期内得到了有效执行,对差异事项及时进行了调整和纳税更正申报,相关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项目清单、政府批复文件、申请文件等,全面检查项目合同内容、补助金额、验收条款等,核对发行人对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是否适当;
2、对于附带验收条件的政府补助,评估所附条件的实际状态,访谈管理层及相关科研人员或项目负责人,了解项目实际执行进度。
3、对于附带验收条件的政府补助,评估所附条件的实际状态,核查相关验收报告,并访谈管理层及相关科研人员,确定未按期验收的政府补助项目不存在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形,不存在未按照指标完成项目的情形,
4、结合政府补助申请及批复文件的有关违约或退回政府补助条款,结合项目实际执行进度,确认项目不存在需退回补助款项的风险;
5、获取发行人纳税申报更正前后的纳税申报表,检查纳税更正前后财务报表科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分析差异原因的合理性;
6、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等会计准则;
7、查阅发行人《会计核算操作制度》《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等规章、管理制度文件,通过控制测试等程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8、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核查公司样品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获取样品出库单、验收单等资料,核查样品成本结转期间的准确性;
9、获取公司对样品的管理制度,并结合管理制度通过控制测试等程序,检查发行人相关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10、获取发行人职工薪酬计提发放表,检查各期职工薪酬计提及发放金额的准确性;
11、获取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核算制度,分析公司各期薪酬的计提和分摊的合理性及变动情况,分析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二)核查意见
1、部分项目补助收到时间为 2018、2019 年度,至今未进行验收的原因合理,上述项目已按照政府补助申请文件的约定如期完成,且均已完成专家验收或已提交验收申请,不存在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任务的情形,不存在未按照指标完成项目的情形,上述项目不存在需退回补助款项的风险;
2、发行人上述纳税申报更正事项已得到及时调整和更正;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管理层的监督下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相关会计基础健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18.2 关于复核调整
根据申报材料:(1)2020 年 12 月 11 日,大华事务所审计确认:股改基准日华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70,689,790.09 元;2022 年 4 月 21 日,大华事务所出具了专项说明,经复核调整后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45,041,736.10元,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未反应前述复核调整信息。
请发行人:(1)复核调整涉及的具体科目及调整依据,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本次提交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复核调整事项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复核调整涉及的具体科目及调整依据,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一)复核调整涉及的具体科目及调整依据
大华事务所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0133号《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调整的专项说明》,经复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简称“股改基准日”)华丰科技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45,041,736.10 元。上述净资产金额与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3467号 《审计报告》中所载净 资 产470,689,790.09元差异金额为74,351,946.01元。上述复核调整所涉及的科目及调整依据如下所示:
上述复核调整事项的调整依据充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复核调整后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系发行人的大部分模具源自新产品开发,故原财务核算中将模具费用均作为研发投入进行会计处理,与模具长期使用、且使用过程保持原物质形态的特性不匹配。此外,公司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够准确和应用不够熟悉,经报告期内公司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培训和学习,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核算已规范、准确。公司复核调整事项主要为模具资产的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补提和费用跨期确认等问题,且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及时对原始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和更正,相关复核调整事项不表明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形。
1、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会计核算体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在管理层高度重视下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确保了公司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2、财务人员配备充足
公司设有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内部控制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在总体上监督、指导内部控制工作;审批内部控制目标定位,并审阅定期内部控制报告。财务部设有财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负责指导和管理内部控制的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内部控制文档审阅、内部控制检查审阅、定期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等工作,并负责财务内部控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为规范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明确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等法规和制度,制定了《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会计人员任职条件、管理和岗位职责等进行了制度规范。公司财务部门设置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三个层级。按岗位工作内容会计岗位一般分为总帐主管、税务管理、销售财务管理、生产财务管理、资产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费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公司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根据需要依法、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会计人员。财务部门任职员工均在公司工作、领薪,均经过严格筛选聘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财务工作。
3、配置了信息化核算系统
发行人配置了 SAP 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并制定了专门的《会计核算操作制度》对核算操作的规定、职责权限等进行明确要求,系统运行良好,权限设置适当,能够有效帮助公司建立科学完整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4、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财务报告管理办法》《会计科目管理办法》等财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等管理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编制财务报表、披露财务信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复核调整事项已得到及时调整和更正;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管理层的监督下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相关会计基础健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本次提交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复核调整事项的原因和合理性
发行人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股份改制的基准日,改制后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尚未满三年,公司本次申报过程中所提交的原始财务报表,确定基础为公司各年度实际向税务局提供的进行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并完成了所得税纳税更正申报,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已对上述复核调整事项进行了同步更正,公司本次申报所提交的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为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使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之间不存在上述复核调整事项产生的差异,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复核调整事项具有合理性。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验大华审字[2020]0013467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0133 号《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调整的专项说明》等文件;
2、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等会计准则;
3、查阅发行人与虹尚置业关于分立事项签订的协议;
4、查阅发行人《会计核算操作制度》《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等规章、管理制度文件,通过控制测试等程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的复核调整事项已经得到及时的调整和更正,建立了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管理层的监督下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相关会计基础健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2、发行人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已经对上述复核调整事项进行了更正,审计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之间不存在因上述复核调整事项而导致的差异,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前述复核调整事项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