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1日,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3〕634 号
关于终止对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3 年 8 月 21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23 日
抄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 年 8 月 23 日印发
一家IPO企业申报后变更行业类别!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
二、行业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将所属行业由“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调整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3 无机盐制造”。
在首次申报材料中,发行人认定自身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主要系从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及所面向的客户类型出发。但根据公司主要产品自身特性、收入占比及所处的产业链环节,将所属行业调整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3 无机盐制造”更符合《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
变更为
二、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
说明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
招股说明书显示,对于产品销售收入,发行人根据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或合同约定异议期满视为验收合格确认收入。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仅存在签收确认和异议期满确认两种收入确认方式。发行人无法取得客户验收单,一方面销售合同未就验收合格时需取得客户验收单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验收报告为客户内部资料不对外提供。
中文名称: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6 日
注册资本:45,102.13 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志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118 号 2 幢 A1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志安
行业分类:C2613 无机盐制造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2015年 7 月,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2018 年 4 月26 日,公司股票终止在新三板挂牌
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公司深耕于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利用领域,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并提供危废处置服务。
公司基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废旧锂电池材料等作为原材料生产三元前驱体和碳酸锂,采用镍湿法冶炼中间品和含镍、钴废料作为原材料生产硫酸镍和氢氧化钴。上述产品可进一步用于生产锂电池所需的三元正极材料,并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3C 电子以及电动两轮车等领域。
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安,张文燕、赵沁心、赵钟鸣(张文燕系赵志安之配偶,赵沁心系赵志安、张文燕之女,赵钟鸣配偶的母亲与赵志安为胞姐弟关系)为其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2 年 11 月末,赵志安直接持有发行人 20.30%股份,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曦萌投资持有发行人 2.52%股份;张文燕直接持有发行人 2.96%股份;赵沁心直接持有发行人 3.61%股份;赵钟鸣直接持有发行人 0.12%股份。赵志安、张文燕、赵沁心、赵钟鸣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 29.51%股份,赵志安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文燕、赵沁心、赵钟鸣为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简历如下:
1、赵志安
赵志安先生,1959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101041959********,毕业于中国电波传播研究所电子工程专业,硕士学历。1985年 7 月至 1997 年 12 月,历任电子部五十所自动化室工程师、研究室主任;1998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上海西恩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 年 10 月至今,任西恩科技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6 月 11 日,被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安徽省技术领军人才。2021 年被评为第五届池州市十大杰出经济人物。
2、张文燕
张文燕女士,1964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31964********,毕业于上海立信会计专科学校物价专业,大专学历。1984年 9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上海文化用品采购供应站职员;1997 年 7 月至 2001年 6 月,任上海百文用品总公司总经办主任助理;2001 年 7 月至今,历任上海百文会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一百集团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市场总监。
3、赵沁心
赵沁心女士,1992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101992********,毕业于纽约福特汉姆大学全球金融专业,硕士学历。2016年 8 月至今,任西恩科技总经理助理。
4、赵钟鸣
赵钟鸣先生,1966 年 2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6251966********,毕业于诸暨师范专科学校,中师学历。1984 年至今,在诸暨教育部门任教师。
三元前驱体产品类型单一风险
三元前驱体是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销售收入分别为 646.28 万元、19,286.64 万元、48,603.85 万元和 17,978.81 万元,占公司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33%、23.99%、31.36%和 16.76%。高镍三元锂电池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更长的续航里程和更低的综合成本,是未来三元锂电池发展的主要方向。尽管公司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积极布局高镍产品产线,但三元高镍产品仍处于研发阶段,尚未产生收入。目前公司生产的三元前驱体为 5 系三元前驱体,类型比较单一,如果未来公司高镍产品研发和销售不及预期,将形成对 5系三元前驱体产品的过度依赖,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下滑。
问题 3、关于行业分类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认定自身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同行业可比公司芳源股份、中伟股份等行业分类与发行人存在差异,如芳源股份行业分类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请发行人说明与可比公司行业划分存在差异的原因; “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的其他上市公司中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产品类似的公司,结合 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的释义进一步说明公司行业划分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7、关于刑事诉讼及行政处罚
申请文件显示:
(1)2016 年 7 月,发行人员工蔡新森将烧结料交付给方久佑等人处置,相关人员将烧结料运送至铜陵市倾倒堆放,经鉴定该批烧结料是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2019 年 7 月 23 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员工蔡新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2019 年 6 月 6 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认蔡新森等四人在安徽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发行人子公司池州西恩书面道歉。
(2)2019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子公司池州西恩四车间冶炼环保处理工段进行相关管道设备改造维修作业时发生液体物料泄漏,导致 1 人死亡、3 人烫伤。2019 年 10 月 16 日,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池州西恩罚款 30 万元、实际控制人赵志安罚款 77,701 元,部分其他管理层处罚 6,000 至 9,000 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发生“烧结案”事项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及依据,是否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立案调查处罚的风险;提供《刑事判决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文件。
(2)发行人员工将烧结料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处置是否实际为发行人意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关联方、供应商、客户是否为蔡新森支付赔偿款提供资金支持;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其员工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将危废物交由个人处置的情形。
(3)发行人烧结料等危废物处置制度及实施情况,报告期内危废物处置服务相关供应商或个人是否均具备相应资质。
(4)说明发生液体物料泄露安全事故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已进行整改。
(5)结合上述事项分析说明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12、关于毛利率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三元前驱体毛利率分别为-2.17%、3.57%、20.33%、19.30%,2021 年起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发行人称主要原因为原材料和工序导致的成本差异。
(2)发行人主要以废旧锂电池材料为原材料利用分离提纯技术制备生产三元前驱体;而可比公司科隆新能、中伟股份、帕瓦股份主要以高纯硫酸镍、硫酸钴为原材料生产三元前驱体,芳源股份主要以氢氧化镍、硫酸镍、硫酸钴、氢氧化钴等粗制镍钴资源为原料,通过分离提纯技术制备高纯硫酸镍、高纯硫酸钴、高纯硫酸锰等溶液,进而生产三元前驱体,前述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在原料端存在差异且工序链更长,单位成本比发行人高。
公开信息显示:
(1)芳源股份同样具有废旧锂电池回收利用能力,且回收能力远大于发行人。
(2)报告期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产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请发行人:
(1)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报告期后主要原材料、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对发行人期后毛利率的影响。
(2)结合原材料差异、工序差异对单位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量化分析说明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8、关于收入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7,820.65 万元、75,801.33万元、151,758.89 万元、106,771.3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058.06 万元、-503.85万元、16,574.89 万元、14,829.46 万元,增长较快。
(2)招股说明书显示,对于产品销售收入,发行人根据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或合同约定异议期满视为验收合格确认收入。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仅存在签收确认和异议期满确认两种收入确认方式。发行人无法取得客户验收单,一方面销售合同未就验收合格时需取得客户验收单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验收报告为客户内部资料不对外提供。
(3)2021 年,中国锂电池正极材料总体出货量达到 109.4 万吨,其中三元正极材料出货量达 42.2 万吨,占总出货量的 38.57%。近年来,三元材料占全市场正极材料出货量比例逐年下降,替代技术路线占比逐年上升。
(4)高镍三元锂电池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更长的续航里程和更低的综合成本,是未来三元锂电池发展的主要方向。目前发行人生产的三元前驱体为 5系三元前驱体,发行人不具备高镍产品生产能力。
(5)发行人未披露退换货和废料收入情况。
请发行人:
(1)结合客户结构、产品销量和价格变化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收入持续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2)说明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
(3)说明磷酸铁锂等技术路线对三元材料替代趋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对发行人硫酸镍和三元前驱体业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说明发行人高镍产品相关研发、技术储备情况,下游对 5 系产品、高镍产品需求变化情况,5 系产品与高镍产品主要参数指标对比情况,5 系产品市占率变化情况,若发行人高镍产品研发销售不及预期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5)披露报告期内退换货涉及的主要产品、客户情况,对退换货产品的处置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各期废料收入情况,与产量、收入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内核、质控部门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0、关于其他事项
申请文件显示:
(1)2015 年 7 月,发行人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2018 年 4 月 26日,发行人股票终止在新三板挂牌。
(2)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共计 74 处,面积合计 91,707.07 平方米。其中有证房产 47 处,面积 83,211.52 平方米;无证房产 27 处,面积 8,495.55 平方米。就池州西恩厂区的 6,111.55 平方米无证房产。
(3)本次发行人募投项目为 20 万 t/a 锂电池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变动较频繁,最近 2 年董事变动 4 人,监事变动 2 人,且部分董事、监事任期较短,如监事王宸红任期仅 3 个月。
(5)招股说明书对于发行人经营劣势的披露较为简单且模板化。
(6)发行人存在未穿透核查股东,且对于部分股东未说明未穿透原因。
请发行人:
(1)说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人员占其用工总量的比例高于 10%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3)分析说明募投项目产能是否能够有效消化、未来折旧摊销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内容说明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情形。
(4)结合最近 2 年变动的董事、监事变动比例、相关董事及监事所发挥的作用等请说明最近 2 年董事监事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说明部分董事、监事任期较短的原因。
(5)有针对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竞争优劣势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部分未穿透股东未穿透核查原因,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穿透后是否存在股东超过200 人的情形。
问题 3、关于行业分类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认定自身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同行业可比公司芳源股份、中伟股份等行业分类与发行人存在差异,如芳源股份行业分类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请发行人说明与可比公司行业划分存在差异的原因; “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的其他上市公司中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产品类似的公司,结合 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的释义进一步说明公司行业划分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根据池州市统计局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说明,“池州西恩主要收入来源于锂电池产业,主要产品应用于锂电池产业链中三元前驱体和三元正极材料的生产。根据池州西恩产品及下游应用情况,并对照 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产品行业分类应为 3985 下的锂电池材料。”
综上,公司产品系锂电池的关键原料,公司基于自身业务特点、产品结构以及下游市场情况,首次申报材料中将自身行业划分为“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具有合理性。发行人申报文件中的行业选择系综合参考各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内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证监会行业分类情况确定,且“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存在与公司业务模式及产品类似的上市公司,公司的行业划分具有合理性。
三、基于发行人主要产品自身特性和收入占比以及所处产业链位置,并结合《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发行人将行业分类进行了调整
(一)发行人行业分类调整情况
公司深耕于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利用领域,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并提供危废处置服务。公司基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废旧锂电池材料等作为原材料生产三元前驱体和碳酸锂,采用镍湿法冶炼中间品和含镍、钴废料作为原材料生产硫酸镍和氢氧化钴。上述产品可进一步用于生产锂电池所需的三元正极材料,并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3C 电子以及电动两轮车等领域。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将所属行业由“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调整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3 无机盐制造”。
(二)发行人调整后的行业分类更具有合理性
1、硫酸镍、碳酸锂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2613 无机盐制造”项下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上述产品收入占比超过 50%
公司主要产品为硫酸镍、三元前驱体、碳酸锂和氢氧化钴。根据《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显示,硫酸镍、碳酸锂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2613 无机盐制造”项下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硫酸镍和碳酸锂占主要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0.36%、60.48%、55.65%和 75.96%,占比均超过50%。
2、硫酸镍、碳酸锂产品处于锂电池产业链相对上游环节
硫酸镍和碳酸锂均用于进一步生产锂电正极材料,在锂电产业链中处于相对上游环节。
在首次申报材料中,发行人认定自身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主要系从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及所面向的客户类型出发。但根据公司主要产品自身特性、收入占比及所处的产业链环节,将所属行业调整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3无机盐制造”更符合《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等相关规定;
2、查阅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3、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其他锂电池材料产业链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了解其行业分类情况;
4、结合相关法规要求、同行业上市公司分类及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构成等情况,复核发行人行业分类的合理性;
5、统计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
6、取得池州市统计局出具的关于公司行业分类情况的说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在首次申报材料中,发行人认定自身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主要系从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及所面向的客户类型出发。但根据公司主要产品自身特性、收入占比及所处的产业链环节,将所属行业调整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3无机盐制造”更符合《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
问题 8、关于收入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7,820.65 万元、75,801.33万元、151,758.89 万元、106,771.3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058.06 万元、-503.85万元、16,574.89 万元、14,829.46 万元,增长较快。
(2)招股说明书显示,对于产品销售收入,发行人根据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或合同约定异议期满视为验收合格确认收入。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仅存在签收确认和异议期满确认两种收入确认方式。发行人无法取得客户验收单,一方面销售合同未就验收合格时需取得客户验收单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验收报告为客户内部资料不对外提供。
(3)2021 年,中国锂电池正极材料总体出货量达到 109.4 万吨,其中三元正极材料出货量达 42.2 万吨,占总出货量的 38.57%。近年来,三元材料占全市场正极材料出货量比例逐年下降,替代技术路线占比逐年上升。
(4)高镍三元锂电池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更长的续航里程和更低的综合成本,是未来三元锂电池发展的主要方向。目前发行人生产的三元前驱体为 5系三元前驱体,发行人不具备高镍产品生产能力。
(5)发行人未披露退换货和废料收入情况。
请发行人:
(1)结合客户结构、产品销量和价格变化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收入持续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2)说明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
(3)说明磷酸铁锂等技术路线对三元材料替代趋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对发行人硫酸镍和三元前驱体业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说明发行人高镍产品相关研发、技术储备情况,下游对 5 系产品、高镍产品需求变化情况,5 系产品与高镍产品主要参数指标对比情况,5 系产品市占率变化情况,若发行人高镍产品研发销售不及预期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5)披露报告期内退换货涉及的主要产品、客户情况,对退换货产品的处置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各期废料收入情况,与产量、收入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内核、质控部门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六、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及终端应用领域、经营模式、定价策略和结算政策等,了解销售流程及其内部控制并执行穿行测试,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信息、主要交易内容、合作年限、结算方式和信用期等;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明细表,分析各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量的变动情况,以及与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变化情况;
4、查阅金属镍、金属钴、碳酸锂、硫酸镍和三元前驱体主要金属(盐)及产品的公开市场价格在报告期内的波动情况;
5、分析比对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差异;
6、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查询发行人所在锂电池及正极材料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了解主要下游行业的发展情况,分析发行人收入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未来增长的可持续性;
7、取得并查阅磷酸铁锂电池和三元材料的行业数据和权威机构对未来各技术路线的发展预测数据,分析替代趋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以及对发行人硫酸镍及三元前驱体业务的影响;
8、获取发行人在研项目资料并访谈发行人的技术中心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高镍产品相关研发、技术储备情况;
9、取得发行人的高镍产品送样记录,比较发行人生产的 NCM5 系产品与高镍产品参数;
10、取得并查阅三元锂电池各系产品市场数据,分析下游对 NCM5 系产品、高镍产品的需求变化情况;
1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退换货明细表,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退换货原因和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12、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发行人的退换货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13、获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表,分析废料收入与相关原材料的领用量、与相关产品的产量及收入是否匹配,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废料收入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持续大幅增长主要系下游客户需求增长、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深化及公司产能利用率的提升带来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提升所致,具有合理性;
2、新能源行业整体持续景气,锂电池材料市场需求空间巨大,公司与行业内主流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且正在积极扩产提升产能规模,并根据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布局新业务,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销售收入增长总体具有持续性。但由于金属市场价格、新冠疫情和宏观经济波动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未来增长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一)镍、钴、锂金属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的业绩风险”和“(三)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3、经比对分析,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磷酸铁锂等技术路线的电池与三元锂电池将互相竞争、长期并存,不会对发行人硫酸镍和三元前驱体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具备高镍产品相关的在研项目及技术储备。未来,高镍化趋势将带动市场需求逐步向 NCM8 系等产品转移,NCM8 系三元前驱体占比持续提升。
从整体装机量来看,NCM5 系的出货量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电动两轮车、电动工具、3C 电子等下游应用领域仍对 NCM5 系产品有持续的市场需求;
6、国家标准针对 NCM5 系、NCM8 系等不同型号的三元前驱体具有统一规范标准,不同客户对杂质含量、比表面积、振实密度等参数亦存在特定要求,公司根据国家标准及客户要求进行生产;
7、若发行人高镍产品研发销售不及预期对生产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七、其他风险”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8、报告期内发行人退换货情况较少,发行人对退换货产品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废料收入占比极低,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七、保荐机构内核、质控部门意见
保荐机构内核、质控部门对项目组就“(2)说明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 的回复内容、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实施了相应的复核程序。
经复核,保荐机构内核、质控部门同意项目组对“(2)说明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的回复内容、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同意将申请文件对外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