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北京金融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
其中,贾跃亭及3家会计所等其他被告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
一、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 2,039,838,009.17元;
二、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贾跃民、吴孟、刘弘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2%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吉晓庆、张特、赵凯、邓伟、张旻翚、谭殊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曹彬、朱宁、沈艳芳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 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制表:YCY会计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