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利润超1.2亿!被北交所首轮问询问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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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09: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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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祥生科技”)主要从事以CPVC为核心的氯化物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形成了从原料、混配料到制品的全产业链供应体系,主要产品为CPVC树脂及混配料、CPE和PVC-C制品,其中PVC-C制品主要包括PVC-C消防管道、PVC-C冷热水管道、PVC-C工业管道等。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区域及各区域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印度市场为全球CPVC产品的主要需求市场之一,近年来产品需求增长较快,也是中国CPVC产品出口的主要国家。2020至2022年度,中国出口CPVC产品金额分别为5.85亿元、7.08亿元和15.81亿元,其中销往印度市场0.69亿元、2.52亿元和8.81亿元,占比分别为11.83%、35.58%和55.70%。报告期内,公司在印度地区的销售收入占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71%、50.13%和77.24%。公司的CPVC在印度市场拥有较好的产品口碑,因此随着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结构的调整,2021和2022年度对印度的销售金额较大,业绩上有一定区域依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东侯丽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4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侯顺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侯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9%,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侯丽华与侯顺祥二人系夫妻关系,侯林为二人之子,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0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1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陈秀霞系侯丽华之弟媳。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股票总数量不超过20,96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下列项目:

  一、业务与技术

  问题1.业务成长空间及销售的可持续性

  (1)CPVC材料的下游应用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申请文件,我国CPVC的应用尚处于开发阶段,若今后有10%的PVC被CPVC取替,则国内对CPVC的需求量将达到200万吨/年以上、世界对CPVC的需求量将在500万吨/年以上,需求缺口较大;CPVC材料的下游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塑料管道行

  请发行人:

  ①说明国内外CPVC产品的主要竞品或可替代材料类型,CPVC与其竞品或可替代材料的下游主要应用领域、报告期各期的产量、需求量、价格比较情况及趋势,说明相关下游行业应用是否对CPVC等上游初级合成树脂的价格具有显著的敏感性,说明在当前及未来可预期的时间内,CPVC材料价格是否仍将长期高于PVC、PPR、PE等其他材料,价格因素是否是制约CPVC大规模应用的核心原因。

  ②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产品优势外,客观分析CPVC与其主要竞品或可替代材料类型的主要竞争劣势、未大规模应用的原因,在招股说明书中有针对性地予以披露。

  ③说明国内外CPVC产品的成长空间是否仅源于对PVC产品的替代,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如“若今后有10%的PVC被CPVC取替,则国内对CPVC的需求量将达到200万吨/年以上”、“需求缺口较大”等相关假设、数据、结论是否有客观、准确的依据,是否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发行人成长空间产生误导,全面梳理、修改相关披露内容;说明所引用的观研报告网、EquirusSecurities等相关第三方数据来源是否客观、权威。

  ④说明报告期内下游塑料管道行业消费结构、占比情况、变化趋势,是否与房地产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是否存在下游需求增速放缓、萎缩风险。

  (2)向印度等境外国家的销售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根据申请文件,①CPVC在温度较高环境下的使用表现优异,在结冰温度下会开裂和破碎,主要在南北纬四十度以下的亚热带/热带地区使用,境外销售集中在印度,目前我国出口至印度的CPVC最终应用领域主要为生活住宅管道,CPVC耐高温性、耐腐蚀性适合其湿热的地理气候条件,且印度政府政策在消防用管和电线电缆用料上对CPVC产品质量有政策性要求。

  ②2022年印度的CPVC需求量为14万吨,2022年以来DCWLimited、MFL、GrasimLubrizolJV三家公司相继投产,合计产能水平已超过其2022年的CPVC需求量。国内市场方面,聚氯乙烯(PVC)占比约为53%,聚乙烯(PE)占比约为25%,氯化聚氯乙烯(CPVC)占比不到2%。

  ③2019年,印度对中韩出口的CPVC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

  请发行人说明:①CPVC制品是否在0摄氏度以下存在开裂、破碎风险,招股说明书关于CPVC成长空间的测算是否需考虑下游应用地区的地理位置,发行人未来主要销售的市场包括北美市场的规划是否合理,国内市场是否存在长期无法开拓的风险,补充作风险揭示

  ②发行人CPVC产品主要向印度销售的原因、印度当地对使用CPVC的具体政策性要求,是否是导致对印销售大幅增加的核心要素,相关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评估政策变动对发行人境外销售不利影响的风险。

  ③2022年以来印度国内生产商相继投产导致CPVC供应格局的变化、以及印度对中韩CPVC产品征求反倾销税的影响,量化分析是否对发行人海外销售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境外销售的可持续性,补充作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主要产品结构大幅变动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CPVC树脂及混配料收入分别为9,842.24万元、16,388.91万元、47,968.38万元,占比分别为38.62%、52.33%、90.17%,同期CPE的收入金额大幅下降,收入占比分别为60.77%、45.66%、8.21%。2022年国内CPE产能突破百万吨,发行人近三年CPE产品市场占有率均不足1%。由于该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且利润率较低,发行人将发展的战略重心转移至CPVC及其下游衍生品。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CPVC、CPE产品产销量变动剧烈的原因,CPE产品产量大幅下降是基于合理的商业考虑还是为解决超产问题。

  (2)CPVC、CPE产品的生产过程、氯化技术等核心技术是否高度相似、现有生产线情况,发行人是否可以两类产品生产线是否可灵活互换,是否实际存在共用生产线生产的情形,发行人关于产品产能的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日常生产经营实际。

  (3)说明发行人未来关于CPVC、CPE两类产品的具体发展战略,CPVC系列产品是否具备技术、性能等壁垒,是否存在短时间内被其他竞争对手、或具有资金优势的其他化工产品厂商追上或赶超,导致CPVC行业产能过剩、陷入低价竞争的局面,产品结构是否仍存在剧烈变动风险,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是否具备创新性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的创新特征主要体现在技术、模式及科技成果转化三方面。技术创新主要包括三段式氯化反应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化学合成过程的高效准确控制、配方数据库积累、生产设备适用性改进。招股说明书中多处涉及行业领先、国内外领先等相关表述

  (2)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33.57万元、1,075.72万元、985.7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13%、3.30%、1.75%。2020年度,公司尚未设立研发部门,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的研发费用投入相比2020年度大幅增加,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38项专利集中于2021、2022年取得

  (3)发行人PVC-C管道用氯化聚氯乙烯氯化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副总经理王振辉主持或参与获得36项相关专利。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所披露的行业领先、国内外领先是否有权威认证或客观依据,并说明其效力;说明技术工艺路线是否具有比较优势及其体现。

  (2)在模式创新中,通过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定量描述发行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的具体实现能力。

  (3)说明在创新成果及其应用、市场地位等方面,是否存在能够体现发行人创新能力的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

  (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的变动情况,逐一说明2020年度未设置研发部门、研发费用极低的原因、相关专利均于申报前两年获取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2021年度起设置研发部门、增加研发投入、获取相关专利等行为是否均为满足发行上市要求而进行设置、拼凑,相关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以及在研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协同匹配,研发投入是否真实发生;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定位。

  (5)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是否对王振辉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人员变动是否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研发、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有维持核心人员稳定的有效措施。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主要产品为CPVC树脂及混配料、CPE和PVC-C制品,属于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

  请发行人:

  (1)说明主要产品CPVC、CPE在国内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情形,说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上下游领域被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情况,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下游产品应用的影响

  (2)说明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主要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是否需要并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CPE超产及危险化学品超许可使用

  根据申请文件,(1)CPE产品超产。公司氯化聚乙烯(CPE)项目环评批复产能为5000吨/年,2020年和2021年实际产量分别为20,755.99吨和16,625.13吨,超产比例分别为315%、232%。

  (2)2022年氯气实际使用数量超出许可范围。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氯气22300t/a,公司2022年氯气实际使用数量比许可范围超出1,527.20吨。

  请发行人:

  (1)说明主要产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结合采购、生产、销售的经营实际,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认证是否齐备。

  (2)说明发行人CPE产品在2020年和2021年度大规模超产的原因及合理性,2022年度该产品产量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否是由于CPVC的价格及下游需求增加,如何能够有效防范后续的超产风险,CPE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履行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

  (3)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核定许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期限等情况,对照发行人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逐一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许可使用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4)发行人及其经营管理层是否具备规范运作意识,安全生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薄弱环节,结合发行人所属化工行业的风险特征,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针对性地就安全生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6.资产权属瑕疵的影响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自有土地上存在部分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面积约为3,037㎡,占发行人全部使用的房产面积(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面积之和)的比例为9.88%。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所使用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基本情况及原因,说明自有房产面积、租赁房产面积的具体情况,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面积占自有房产面积的比例,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属纠纷。

  (2)说明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或发行人自有相关土地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的等情形,如有,请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或无法整改风险,是否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问题7.五次行政处罚整改的有效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主营产品CPVC树脂及CPVC制品项目于2019年建成,但项目未经验收,已于2020年4月投入生产。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罚款450,000.00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直接负责人侯顺祥罚款96,875.00元。

  (2)公司废水排放口全盐量排放浓度为26400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全盐量浓度限值2000mg/L要求。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公司罚款433,333.00元。

  (3)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寿光市三号路以南、朱营路以西建设建筑管材生产项目,被罚款171,171.00元。

  (4)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寿光市三号路以南、朱营路以西建设建筑管材生产项目,被罚款36,679.50元。

  (5)公司存在机械排烟、消控室末端配电箱未实现自动切换功能的消防问题,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被罚款10,000.00元。

  请发行人:

  (1)结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发行人所在地区的地方标准或针对发行人产品的相关标准,罚款金额情况,说明相关污染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说明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逐一说明发行人历次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除缴纳罚款外,所采取的的具体整改措施,涉及未验收即投产的,是否已补充履行相关手续;涉及未获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而生产或建设的,是否存在相关建筑物、生产线被拆除、没收等风险,相关建筑物是否已取得权属证明,违法违规状态是否持续存在。

  (4)说明报告期内存在多种类型违法违规或不规范情形是否反映公司在合规经营相关的制度建设、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是否反映公司治理规范性存在严重不足或缺陷,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风险,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规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效。

  (5)说明除招股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经营管理或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及对公司的影响;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印章管理等方面的不规范情形,说明发行人公司治理机制、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运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问题8.期后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2022年第四季度收入5,674.83万元,较前三季度、及2020、2021年第四季度均出现明显的下滑。原因为进入印度传统需求淡季,全球经济疲软导致行业景气度回落,海运效率提升,客户恢复至正常备货水平,原材料价格下降传导至下游产品。

  (2)2023年公司CPVC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目前已经接近历史低位,公司预计2023年净利润较2021年能实现一定增长。中介机构预计2023年2、3季度毛利率会下降至30%左右。

  (3)2022年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国际竞争对手因停工、货物外发困难的原因出货量减少,导致CPVC产品供不应求。

  (4)CPE行业市场参与者众多,整体处于供大于求、充分竞争状态,行业集中度较低。

  (5)2019年,印度对中韩出口的氯化聚氯乙烯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相对于欧美、德国、法国等竞争对手,印度客户向中国购买CPVC产品需要按产品价格和最低限价的差额缴纳反倾销税,印度客户因此可能转而向其他国家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2022年第四季度业绩同比大幅下滑的真实原因

  (2)2022年至期后最近财报期各个季度主要产品价格、销量变化、毛利率变化情况,期后各个季度的业绩情况,是否存在边际改善,业绩下滑趋势是否依然明显。

  (3)结合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变动、在手订单、下游客户需求、竞争对手出货量恢复、地缘政治因素影响等情况,说明发行人2023年全年的业绩预测情况,是否存在2023年度业绩大幅下滑的可能,发行人应对计划,未来经营业绩是否仍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4)分析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存在严重产能过剩,发行人在销售渠道、收入、毛利、期间费用、回款情况等方面与同行业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如存在较大差异,请说明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就相关业绩持续下滑风险做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审慎发表意见。

  问题9.财务内控有效性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较多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主要包括:

  (1)质保金未计提预计负债。报告期内,公司CPVC制品存在退货情形,各期金额分别为17,322元、25,108元、5,578元。公司未针对质保责任测算和计提预计负债。

  (2)2022年安全生产费未足额计提,涉及金额64,695元。

  (3)部分内销业务未取得验收单或快递单,部分验收单未注明收货日期,个别验收单送货日期早于出库日期。

  (4)公司出口业务收入日常财务核算以税务系统数据为基础确认金额与时点,与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年末公司再进行调整。

  (5)公司存在票据找零。报告期内,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由于公司实际支付的票据面额大于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因此存在供应商以小额票据向公司找零的情况,报告期各期金额分别为60.00万、80.00万元和41.50万元。

  (6)第三方回款。由于部分客户公司资金周转不便、出于交易习惯及付款便捷的需求,其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集团内公司和贸易伙伴等第三方向公司付款的情形,报告期各期金额分别为1,943.26万元、368.98万元和400.89万元。

  (1)未更正会计差错。请发行人:①说明安全生产费计提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存在行业监管的强制要求及未足额计提是否合规,是否影响发行人安全生产条件及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风险。②核实相关会计差错未更正的原因及对报表的累计影响,是否还有其他应更正未更正会计差错。③说明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及整改有效性。

  (2)关键收入凭证缺失或不规范。请发行人:①说明涉及验收单、物流单缺失、验收单未注明收货日期,验收单送货日期早于出库日期等不规范单据涉及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②说明公司出口业务收入日常财务核算以税务系统数据为基础确认金额与时点,与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年末公司再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外销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③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

  (3)不规范使用票据。请发行人说明票据找零等不规范行为的具体发生金额、频率、清理时间等情况及相关交易形成原因、逐笔的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1)就会计差错更正的累计影响程度,发行人是否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对上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3)核查相关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经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

  问题10.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2020年-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6,121.06万元、32,634.59万元和56,255.8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24.87万元、2,111.43万元和12,699.1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4.50%、20.15%和37.63%,毛利率逐年上升。

  (2)报告期内,公司在印度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71%、50.13%和77.24%。报告期,公司境外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796.42万元、13,469.63万元和45,093.32万元。公司境外客户主要集中在印度、巴西、墨西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境外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

  (3)2020年至2022年,CPVC收入占比分别为38.62%、52.33%、90.17%,CPE收入占比分别为60.77%、45.66%、8.2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以直销客户销售模式为主,直销客户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78%、64.60%和70.50%。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比例分别为38.44%、43.01%、84.77%。

  (1)境外销售情况。请发行人说明:①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流程和一般执行周期、发行人境外业务竞争优劣势及主要竞争对手的工艺技术水平、发行人开拓境外市场面临的壁垒和风险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持续大幅上涨的合理性,进一步分析境外客户稳定性和境外业务的可持续性。②境外销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方式、结算方式。③说明内外销运费处理方式是否一致,运输服务是否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④说明境外经营是否符合当地规定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⑤结合2022年以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定量分析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对发行人出口竞争力、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发行人防范汇率风险的主要措施及效果,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2)生产商及贸易商客户构成。请发行人说明:①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主要生产商、贸易商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类型、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地、合作历史、经营规模、订单获取方式、注册资本及经营规模、经营资质、授信额度及信用期限。②贸易商模式下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实物流和资金流、贸易商在获取订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产品是否对应不同的贸易商、不同产品对应的贸易商的具体情况,包括并不限于贸易商数量、主要贸易商及变动情况、贸易商模式下退换货、库存、返利、信用政策、回款及终端销售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往来、发行人对其销售内容、定价政策、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客户变动原因,并分析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③分析并说明生产商及贸易商客户销售单价、销售毛利率及差异原因。

  (3)新增客户基本情况。请发行人说明:①报告期各期客户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期各期新增的主要客户的合作背景、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毛利率等信息,报告期各期均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客户的稳定性及对业务稳定性的影响。②按照销售金额分层说明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占比情况,并结合下游及终端行业集中度情况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产品对应下游市场行业集中度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客户数量较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客户对下游客户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

  (1)区分境内外客户说明对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和比例,并对销售收入真实性及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函证程序请说明发函回函数量、金额及比例,未回函的替代核查程序及占比;对于走访程序区分实地走访、视频访谈,说明访谈的具体内容、获取的证据、以及是否获取盖章和签字文件。

  (2)实地及视频走访发行人客户的下游客户的总体特征及具体情况,包括并不限于主要下游客户名称、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发行人客户向其销售金额、比例和产品内容,走访人员情况、走访时间、下游客户接待人员情况和职务、走访所获取的原始材料。

  (3)发行人主要客户对发行人采购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包括并不限于主要客户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客户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主要客户向其下游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客户销售金额的比例,期末库存和占客户期末库存的比例。

  (4)客户不配合走访或不提供终端销售信息的,请充分说明替代程序及其有效性

  (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设备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说明对报告期发行人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问题11.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及成本核算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氯化聚氯乙烯产品(CPVC)的主要原材料为聚氯乙烯(PVC),氯化聚乙烯(CPE)的主要原材料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均达到75%以上.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聚氯乙烯(PVC)和高密度聚乙烯(HDPE),其中,由于公司产品所用的聚氯乙烯(PVC)为可氯化的专用树脂,非市场通用树脂,因此可提供该产品的供应商较少。报告期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FORMOSAPLASTICSCORPORATION(台湾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聚氯乙烯(PVC)的主要供应商,占比均超过80%,2022年度新增第三大供应商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高密度聚乙烯(HDPE)的主要供应商为韩国LG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化工销售分公司,报告期内占比均超过90%。

  (1)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报告期内聚氯乙烯和液氯采购价格在多个月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请发行人:①结合各期各类产品主要供应商采购价格定价方式、采购型号、采购定价、采购量,同一型号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进一步分析采购公允性及与市场价格存在偏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②说明上述供应商同期同类产品对其他客户销售价格与向发行人销售价格的差异的具体比较情况。③说明发行人地处山东,周边化工产品供应商丰富的背景下,2022年度通过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采购的原因及必要性、合理性,详细说明与相关供应商合作的背景及合理性,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的关联关系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成本结转准确性。请发行人:①结合原材料采购定价和销售定价机制分析成本波动和收入波动是否匹配,说明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或一致。②说明各个产品反应生成原理、理论收率、实际收率及两者差异原因、各期实际收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②按产品逐项分析单位直接材料金额和数量、单位直接人工和单位制造费用的变化情况及原因③说明不同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工人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④说明报告期内燃料动力的标准用量、单位电费、水费、蒸汽费变动情况及与生产、销售数量的匹配关系是否合理。⑤说明报告期各期采购总额、存货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3)通过经销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主要供应商的经销商采购的情形。请发行人:①说明既向中间商又向终端供应商采购的情况存在的原因、采购金额、信用条件和价格差异;说明是否存在其他通过分销商、代理商、贸易商等采购原材料的情况,相关供应商数量、最终原材料供应商情况、对应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发行人对相关分销商、代理商、贸易商是否存在依赖。②说明是否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即开始合作的供应商,如有请说明合作原因及合理性。③说明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及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及行业惯例。

  (4)毛利率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①结合各类产品各类销售模式下的细分类别销售占比、毛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产量对制造费用及单位成本影响情况等,进一步量化分析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原因。(②说明不同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同应用领域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合理性。③结合产品应用领域、技术难度、产品性能、与可比公司同类或相似产品的竞争优势、产品结构、客户结构、产品单价及单位成本等进一步详细分析说明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12.存货减值风险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78.12万元、4,865.08万元和9,434.04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4.30%、45.32%和47.41%。公司期末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构成。公司存货金额随着公司生产和销售规模的逐年上升而上升。2022年末,公司存货价值较高,系公司管理层根据对产品未来市场需求的判断,以及视产品原材料价格情况,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进行适当备货。

  请发行人:

  (1)结合供应商合同签订方式(长期锁定价格或按市场价格执行)、最新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后市场价格下跌、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并对比与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说明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销量、期末库存是否匹配;分析说明各细分产品采购均价、单位销售成本、期末存货单位成本的匹配性。

  (3)说明库龄计算方式,补充列示期末各类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说明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说明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与形成原因。

  (4)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重点说明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方式及情况、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问题13.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1)PVC-C及CPE制品生产项目(一期)项目由子公司博睿森实施,拟建设投资21,225.86万元,主要为建筑工程费9,724.56万元,设备购置费9,98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852.61万元,购置管材挤出生产线、注塑线等设备,形成8,000吨PVC-C管材和2,000吨PVC-C管件的产能。相关项目已获环评批复,尚未环保验收。

  (2)45000吨/年CPVC、CPE装置整合提升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3)偿还银行贷款2,7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3,300.00万元,发行人2022年末资产负债率31.36%。

  请发行人:

  (1)说明一期生产项目是否涉及CPE制品的新增产能,如不涉及,是否存在项目备案内容与实际新增产能情况不符的情形,是否合规,募投项目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性。

  (2)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已投入的金额、已投入的时间及募集资金到位后的具体置换安排。

  (3)说明一期生产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的主要资金均用于工程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建筑规模、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研发投入规模、在研项目需求、人员配置情况的匹配性,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充分说明相关募集资金用途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修改招股说明书中通用化、格式化的表述内容。

  (4)说明募投项目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均已履行完毕,是否对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5)在目前资产负债率不高的背景下,说明募集资金用于偿还2025年到期的银行贷款的必要性;结合公司未来业绩下滑风险,说明流动资金测算的合理性、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4.其他问题

  (1)高管人员薪酬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高管薪酬分别为438.02万元、614.84万元、726.84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26.28%、23.37%、4.36%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高管薪酬激励安排的具体依据及其合理性,与可比公司高管薪酬平均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调节利润的情形;公司是否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占比较高、家族化特征及业绩波动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权益的风险。

  (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侯顺祥曾借用魏志生的身份进行出资。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股权代持是否已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情形外,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行为。

  (3)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请发行人

  ①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针对性不强的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无法定量分析的,针对性作出定性描述。

  ②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与“行业基本情况”关于发行人主要产品、优势、工艺等内容存在多处重复披露的情形,请优化整合,相关内容一次性在恰当的章节、位置予以披露;将业务披露与财务数据进行融合,补充披露收入构成情况、主要材料采购构成明细及价格变动情况、主要客户及类型,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删除业务与技术部分中与发行人产品关联性不强、科普性质的冗余内容。

  (4)发行相关。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公开发行底价为20元/股;拟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2022年1月定向发行价格为3.40元/股。请发行人:说明前次发行是否存在特殊投资条款、股权代持或保底受益承诺,说明本次发行底价确定依据,列表对比分析发行底价与前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报告期内定向发行股票价格的关系以及对应的本次发行前后市盈率水平。结合超额配售选择权具体内容、审议程序及本次发行后股权分散度等,说明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是否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及是否满足股权分散度要求。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2)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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