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是否存在采购及供应商由客户指定的情况,以及对应采购金额、指定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1.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以及对应采购金额根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其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和跟踪,并编制合格供应单位名录。
公司按照下游客户要求,在采购型号项目生产所需元器件、芯片、模块等原材料时,原则上需优先从下游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目录进行选择。一般而言,对于同种型号元器件,下游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目录中会提供 2-3 家供应商进行选择。若公司所需元器件型号不在下游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目录内,公司在经驻厂军代表确认的《合格供应商目录》内择优选择供应商。
对于指定目录存在多家供应商的,公司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期、合作历史等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比价、议价等方式,择优选择综合实力较高的供应商,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除从下游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目录中选择供应商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采购及供应商由客户指定的情形。
2.指定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军工供应链体系质量要求较为严格,为保证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军工行业普遍存在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军工企业涉及指定供应商采购的相关案例情况如下:
资料来源:上述案例均来自于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文件
由上表可知,公司从下游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目录中选择供应商,符合军工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市场价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通过询价、比价、议价等方式,择优选择综合实力较高的供应商。采购订单价格由公司与供应商双方自主约定,原材料由公司自主承担保管、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客户指定的原材料采购和公司产品销售相互独立,公司与客户签署独立定价的销售合同,与供应商签署独立定价的采购合同。因此,公司从下游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目录中选择供应商不存在特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从下游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目录中选择供应商符合军工行业惯例,不涉及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销售合同中约定“背靠背”结算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相关结算条款是否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业务实质及行业惯例;报告期各期所涉合同的收入确认金额
1.销售合同中约定“背靠背”结算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军工产品产业链较长,军队作为最终需求方向以各大军工集团及其下属科研院所等为代表的总体单位下达采购订单,总体单位根据武器装备的不同生产过程以及所需配套产品,对军队采购订单进行分解,并向配套厂商下达采购订单。由于军方内部审批流程较为复杂,验收及付款周期较长,总体单位为了减少资金压力,通常采用“背靠背”付款方式与配套厂商签署合同,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在签署“背靠背”合同前,会充分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主要资金来源、付款可能性以及公司自身的资金周转情况等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背靠背”结算条款的客户主要为各大军工集团下属科研院所,发生坏账损失的概率较小。此外,公司持续跟踪项目进度,积极跟进客户的项目回款情况,及时催收欠款。
综上,公司作为配套厂商向总体单位销售产品时,总体单位采用“背靠背” 付款方式与公司签署部分销售合同,符合军工行业特点,具有商业合理性。
2.分析相关结算条款是否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业务实质及行业惯例
(1) “背靠背”结算条款不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相关处理符合业务实质
“背靠背”结算条款主要系下游军工院所基于减轻自身资金压力所做的安排,主要约定付款相关事项,未对合同生效、风险承担、货物交付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背靠背”结算条款仅改变相关经济利益流入的时间,不改变已交付产品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归属状态,不影响产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不改变交易价格,对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确认金额没有实质性影响,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向客户交付产品并经签收或验收后,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已取得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的权力。产品经客户签收或验收后,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产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产品实施有效控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
2)公司销售合同中约定“背靠背”结算条款的客户主要为各大军工集团下属科研院所,最终用户一般为军方。公司“背靠背付款”客户及最终用户履约能力较强、信用较好,合同款项无法收回的整体风险较小,从风险特征、历史回款数据方面均得到证实。因此,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并经签收或验收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根据销售合同明确约定的交易价格,公司收入确认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并经签收或验收后,产品相关成本也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背靠背”结算条款仅是一种结算方式,不影响控制权及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对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确认金额等没有实质性影响。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恰当,符合公司业务实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 公司签订“背靠背”结算条款的收入政策符合行业惯例
“背靠背”结算条款较多存在于面向军方用户、国有企业销售的行业中。军工行业采用“背靠背”结算方式的企业情况如下:
上述采用“背靠背”结算条款的军工企业,其收入确认时点均不受“背靠背”结算条款影响。
综上,“背靠背”结算条款不影响控制权及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对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没有实质性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恰当,符合公司业务实质及军工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 报告期各期所涉合同的收入确认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背靠背”结算条款的收入确认金额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背靠背”结算条款的收入确认金额分别为 2,484.80 万元、11,952.26 万元和 31,569.32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21%、52.42%和 88.36%,涉及客户主要包括航天科技 B3 单位、中国电科 A1 单位、中国电科 A2 单位、中国电科 A3 单位、航天科工 C1 单位、航天科技 B1 单位等。上述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总体良好,报告期内未出现坏账损失的情形。
2021 年,航天科技 B3 单位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结合上级来款情况确定”、“甲方收到上级拨款并产品齐套后30日内”等,即存在“背靠背”条款。
航天科技 B3 单位 2021 年销售金额为 24,237.02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已回款16,816.02万元,占当年度“背靠背”确认收入金额的69.3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涉及“背靠背”结算条款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63.43万元、7,961.61万元和15,423.09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77.45%、89.65%和98.56%,,具体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涉及“背靠背”结算条款的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占比分别达到74.25%、84.63%、71.34%,账龄相对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