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2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均因母亲短线交易被监管警示。
吴正兴先生自2022年3月9日起任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安集友股份(603429.SH)财务总监,其母亲唐凤英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构成短线交易。上交所决定对吴正兴先生予以监管警示。2023年11月2日,集友股份还公布了吴正兴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
陈秋华女士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东软载波(300183.SZ)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母亲徐碧梅于2023年8月16日买入东软载波股票1,000股,于2023年8月17日卖出东软载波股票1,000股,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陈秋华女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详细如下:
01
当事人:
吴正兴,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披露公告称,吴正兴自2022年3月9日就任公司财务总监,其母亲唐凤英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构成短线交易。其中累计买入股数24,900股,买入金额322,808元,累计卖出股数28,900股,卖出金额404,138元。根据公司公告,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已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任财务总监吴正兴的母亲唐凤英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正兴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正兴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吴正兴先生自2022年3月9日就任公司财务总监,其母亲唐凤英女士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且部分交易行为处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窗口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在2021年9月9日前,唐凤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4,100股,在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注: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购入29,000股,买入平均成本为14.5034元/股,购入总额420,600.00元;卖出28,900股,卖出平均价格为13.9840元,卖出总额404,138.00元;2023年10月13日结存100股,结存单价9.4844元/股,成本948.44元。此期间,所获收益为负15,513.56元。
上述交易中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11月16日唐凤英女士的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公司股票4,100股,持有成本97,792.00元,平均成本23.85元/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900股,合计21,096.00元,平均成本23.44元/股;累计卖出股票5,000股,合计137,937.00元,平均价格27.59元/股;累计收益为19,049.00元(计算方法:交易收益=卖出金额总计137,937.00元-买入金额总计21,096.00元-期初持有4,100股购入成本97,792.00元);
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4月25日唐凤英女士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合计67,450.00元,平均成本22.48元/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00股,合计68,460.00元,平均价格22.82元/股,累计短线收益为1,010.00元(计算方法:短线卖出金额总计68,460.00元-短期买入金额总计67,450.00元);
2022年4月25日至今唐凤英女士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1,000股,合计234,262.00元,平均成本11.16元/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0,900股,合计197,741.00元,平均价格9.46元/股,期末持有100股,合计948.44元,平均成本9.48元/股,累计短线收益为负35,572.56元(计算方法:短线卖出金额总计197,741.00元-短期买入金额总计234,262.00元+期末持有100股的购入成本948.44元)。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唐凤英女士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11月16日交易收益19,049.00元及短线收益1,010元合计20,059.00元,已于2023年11月1日由吴正兴先生代转款至公司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凤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00股。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吴正兴先生及其母亲唐凤英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唐凤英女士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交易收益金额人民币20,059.00元已于2023年11月1日由吴正兴先生代转款至公司账户。
(二)经向唐凤英女士核实,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作出的自主决定,上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吴正兴先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唐凤英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错误行为,对因上述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经向吴正兴先生核实,其本人对上述短线交易并不知情,并已就上述事项督促其母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吴正兴先生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三)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02
陈秋华:
经查,你作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载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你的母亲徐碧梅于2023年8月16日买入东软载波股票1,000股,于2023年8月17日卖出东软载波股票1,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事件发生后,徐碧梅已向东软载波上交相关收益,东软载波已披露有关情况。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3年11月23日